股東明示放棄即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

轉讓股權,公司股東具有優先受償權,然為何沒有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股權轉讓糾紛。

某石材公司原股東劉某與宋某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劉某將其股權作價轉讓給宋某,在該公司第三次股東會議上其他股東也表示同意股權轉讓,但對於該份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其他股東以未就股權轉讓的價款、方式、債務承擔及公司股東之間的其他爭議問題等事項書面通知為由主張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審理認為: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本案中某石材公司的其他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享有優先購買權,但該公司的其他股東在召開的三次股東會議上均明確表示同意股權轉讓,且在股東會議上公司管理人員明確告知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股東會議的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以簽名等方式同意轉讓股權,股東的明示行為對股東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以其他股東不得再主張優先購買權。

法官溫馨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股東會議上已被告知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後而明示同意轉讓,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且在知道優先購買權超過三十日未主張權利的,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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