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我想你對我們大概有些誤會!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法官,我已經申請執行了,為啥案子還沒有動靜?為什麼你們還沒給我搞到錢?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讓我提供線索?我不管,這是你們法院的事,案子給你們法院,我只找你們,你們搞不到就是你們不作為!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找不到人?沒有財產?你們可是萬能法院啊!你們有沒有認真在做事?是不是收好處費了?我要舉報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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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我們的執行工作日常總是收到這樣那樣的來電質問!

彷彿每一個申請執行人心裡都有這樣一個套路!

向法院申請執行=必能獲得執行款

我拿不到執行款=執行不作為/有貓膩/......反正就是法院的錯

然後事實是

在“執行不能”的執行案件中

每一個不淡定的申請執行人背後都有一個委屈的執行員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因為他們也為執行案件奔波勞累、窮盡執行手段

但是找不到人、找不到財產線索

他們也很無奈啊!!

tips: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沒有明確區分開“執行難”和“執行不能”兩個概念,導致部分當事人面對“執行不能”時,片面地認為生效判決成了“法律白條”,從而質疑法院執行不力。

所以我們今天我們來化解這個誤會

講一講“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故事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那什麼是“執行難”?

什麼又是“執行不能”呢?

“執行難”是指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雖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是存在不能及時全部執行到位的情況。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規避執行或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等,導致執行工作難以展開。

“執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經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空間,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執行局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通俗來講,兩種案件的本質區別在於,“執行難”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是由於客觀原因案件根本無法按照執行依據執行到位。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so...“有財產”和“無財產”是這兩者間一個重要權衡因素

也就是說↓↓↓

“執行難”≠“執行不能”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01

執行難

張某和王某發生借款合同糾紛,法院判決王某償還欠款20萬元及利息給張某。後因王某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王某在外欠賬過多,案發前已經將財產進行了處理,其本人躲在外地逃避執行,下落不明,經法院調查又未能發現被執行人有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案暫時無法執行到位,這就是執行難。

02

執行不能

華某駕駛摩托車將路邊的吳某撞倒致吳某傷殘,法院判決華某賠償吳某20萬元。吳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經調查,華某系普通農民,家庭經濟困難,無固定經濟來源,且一直未婚,家中父母均患病不能工作,一家三口擠在農村破舊住房裡,無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因華某無履行能力,案件陷入執行不能。

對於執行案件,我們既呼籲被執行人講誠信,積極配合法院履行義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法院對執行案件也會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在執行過程中,很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失信被執行人無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心存僥倖通過各種手段、想盡各種辦法規避法院的執行,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權威。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是對抗法律、破壞法律秩序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案件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也侵害了法律的尊嚴。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不應存有僥倖心理,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讓我們來連線一下前線。。↓↓↓

REC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近日,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件在華容法院第一審判庭進行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馮某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4年1月,華容法院以(2014)華民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馮某向譚某支付賠償款共計人民幣165505.01元(包括已支付的31500元)。2014年4月底,因馮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譚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年7月2日,馮某被人民法院決定司法拘留15天,同年7月16日,馮某向譚某支付3萬元賠償款,同時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適當減少賠償款,剩餘賠償款10萬元馮某在三年內支付完畢,每半年需支付一次。

2015年10月,馮某更換手機號碼離開華容至廣州從事個體經營,法院工作人員多次通過馮某親屬聯繫馮某,馮某均未履行賠償義務,至2018年5月,馮某向其親友償還債務4萬餘元,另留存了3萬元現金作為家庭備用資金,但拒不支付譚某的賠償款。

2018年5月8日,馮某被刑事傳喚到案,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並於5月10日通過親友向法院交付剩餘賠償款共計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馮某有能力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結合被告人馮某到案後的坦白、悔罪情況,可依法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抓“老賴”

發佈“失信黑名單”

查財產線索

法院執行幹警們

東奔西走、早出晚歸

全力破解“執行難”

我們是認真的!

不作为?我想你对我们大概有些误会!

供稿 | 劉蕾、楊友力

審核 | 胡四清、楊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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