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孫楊事件看契約精神

伯易 執中守一 今天

從孫楊事件看契約精神

亞運會孫楊領獎服事件因為安踏的高調抗議引發輿論關注,很多人對於安踏將商業糾紛上升至國家利益,對孫楊扣以將個人利益凌駕於國家利益的大帽很反感,輿論反而有維護孫楊之意,對於利益受到傷害的安踏來講似乎有失公允,也格外悲催。

在我看來出現這樣的結果,一方面是安踏維權方式欠妥,安踏發起各種宣傳海報,對孫楊進行了政治脅迫,將商業糾紛往國家利益上引導,引發輿論的反轉,人們對於體育明星的個人追捧和為國爭光的期待讓大家對於安踏此時營造的輿論攻勢產生反感。安踏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維權和政府管道將事件向自己有利的一邊引導,而不是進一步配合361公司在輿論上做廣告,讓自己受到的不是同情和理解,而是喝倒彩。可以說安踏做了一次失敗的事件營銷和維權,結果出乎意料之外,教訓可謂深刻。

另一方面除了安踏公司維權方式的問題,從輿論的反轉我們還應該看到我們整個社會對於契約精神的堅持和維護還非常的隨意和欠缺。大家覺得對於明星違背商業規則損害企業利益,似乎站在國家利益的角度可以原諒,只要孫楊能多拿金牌,能為國爭光,至於對安踏公司有什麼損害我可不管,與我何干?大家對於明星和精英的呵護和寬容顯而易見,這種寬容甚至可以蔑視商業規則和踐踏他人權益。大眾普遍的心態是商業糾紛只要不涉及我的利益,我從情感上支持自己喜愛的明顯,而法律和商業規則與我無關。

這種心態是整個社會普遍的心態,大家對於公平、公正的要求似乎僅限於對自身利益的維護,而對於整個社會的其他與己沒有直接關聯的事情卻缺乏嚴肅認真的態度,缺乏公正公平的判斷和理解,哪怕是語言上的支持。

現代商業社會與過去封建社會根本的區別就是公平公正的契約精神,在商品等價交換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公平、公正、公開等等現代精神理念是保證現代商業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石和助力,外在表現就是對於各類商業合同、契約的法律保障和維護,這些合同和契約的效力不因人而異,不因事而異,法律和社會輿論以契約內容為準繩作出判斷,以遵守契約為社會公德。而封建社會,大到國家小到封建領地、氏族村落,經濟上自給自足,商業交換並不發達,人們之間的關係和社會秩序的維持更多的是依靠暴力和道德,國有王法,鄉有鄉規,無論王法還是鄉規更多的是道德表述和追求,執行層面多靠國家暴力機構和氏族權貴力量。封建社會最明顯的特徵就是不平等、不對等,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王法鄉規的解釋與執行往往掌握在少數權貴手裡,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不過是一種理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以幾千年以來,中國社會盛行人身依附,大家都為了獲得最大利益,想盡辦法攀龍附鳳,阿諛奉承,都希望向權貴靠攏,這種由經濟運行制度形成的文化取向在社會上隨處可見,官場結黨營私,民間也盛行幫會行會。時至今日,我們整個社會依然未能走出千年社會形成的文化和思維習慣,遇事找人,有麻煩走後門,從學校、醫院到火葬場,無處不在的人情和關係是維持社會運轉的潛規則,它有時甚至超過法律和公權力的作用。

說中國是個人情社會,其實是幾千年封建人身依附關係的延續,是現代商業社會公平、公開、公正的契約精神未能普遍建立的結果。

這種依附關係其實在我們的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裡面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一個人的能力行不行不一定全靠自己本事,還得看情商高不高,最重要跟領導走的近不近。一句話,領導說你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行也不行。單位的章程和法規往往也是對下不對上,對一般人而不對能幹人(對領導、對單位有用的人尺度可以適度放寬些),總之一切解釋權、裁量權都在領導手裡。

回過頭來看孫楊事件,同樣的情形,寧澤濤開除國家隊,為啥孫楊能豁免?其中的緣由不問自知。但是作為普通群眾,卻大聲為這種豁免叫好,為違背契約精神助威卻是再悲哀不過的事情。我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契約的法律效力其實是維護我們每個人的利益。只有整個社會樹立起牢固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我們才能說追求平等和自由,否則一切都是鏡花水月。如果我們允許精英和明星擁有特權,其實就是間接承認和接受不平等,承認權貴可以逾越法律的約束,承認可以對法律進行任意曲解和迂迴,就是繼續延續人身的依附關係,接受人為的裁量而不是依靠法律和契約的保障,最終受害的還是我們吃瓜群眾。

不要以為安踏維權是它一個企業自身的事情,維護法律的尊嚴,確保契約並履行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不要只有當我們自己的利益和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我們才去要求公平和正義,你不維護他人和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最後也不會有人來維護你得公平和正義。

尊重法律,依法辦事,崇尚契約精神,我們還有很漫長的道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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