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借條上寫的名字和身份證的名字不一樣起訴有效嗎?

一笑而過150052559


借條上的名字和借款人真實姓名不同,可以起訴,但有風險!

欠款人在借條上的名字與身份證的名字不一致的情況在實踐中還是有可能出現的,有些是騙子,有些則是有特殊原因。比如很多公司同事之間用英文名字互相稱呼、有些藝人平時用藝名跟外人打交道,這種情況下,時間長了周圍的人可能都不太注意他(她)的真實姓名,只習慣平時打招呼的名字,打借條的時候可能也用這個名字。還有的人小時侯家裡起的名字不太好聽,長大了就自己另起了名字,但身份證上沒改,對外一直用自己起的名字。


假如借款人在借條上籤的名字和其真實身份證的名字不同,對出借人來講還是相當麻煩的!如果要到法院起訴,只能按真實姓名起訴,否則無法有效立案。可按真實姓名起訴則需要面臨證實“借條上的人和被告實際上是同一人”的責任。


如果被告應訴還好說,被告可以當庭自認,被告不承認也可以通過筆跡鑑定的方式來確認。可如果被告不出庭應訴呢?這個舉證就很難了,除非這名字是被告在戶籍資料中曾用過的登記曾用名,或者有其它足夠證據能證明原告所稱事實,否則原告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所以,在往外借錢要求對方打借條的時候,最好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實其真實身份,並留存身份證複印件以備將來起訴確認對方準確身份信息用。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律師楊文戰



民生雜壇


借條上姓名和實際姓名不一致,可以起訴。訴狀中被告的姓名寫其實際姓名,括弧內寫其借條上的姓名,並備註是其曾用名。

如果被告對姓名一事不提異議,這個沒啥說的了。

如果被告否認自己不是借條上所寫名字那個人,可以申請法院做筆跡鑑定。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起訴法院之後,在通知被告領傳票時,申請法庭給被告作筆錄,在其不知道起訴他為何事,沒有思想準備的情況下,問他是不是也叫過借條上的那個名字,一般情況下被告會承認的。

還有,就是起訴之前給被告錄音,和被告聊聊借錢的過程和金額,聊聊借條上的名字等等。到法庭上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就是被告借了你的錢。

總之,借條上的名字不是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的話,起訴時是有點麻煩。建議以後再讓人書寫借條時,帶身份證按身份證名字簽名並按手印。


共鳴律師


怎麼個不一樣,沒有表述清楚。

一、可以起訴,如果被告應訴並認可的,法院在排除虛假訴訟的情況下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


二、如果對方不認可,又分以下三種情況;


  • 1、借條上的名字為借款人的曾用名或者小名,如果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的話,法院也是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

  • 2、借條上的名字跟借款人沒有任何關係,但有證據能證明當時的實際借款人為被告的,法院會下查清事事實的基礎上支持你的訴訟請求;


  • 3、借條上的名字跟借款人沒有任何關係,你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的,法院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注意:1、保留證據,打官司就是看證據,證據非常重要,包括借款時在場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借款交付給對方的證據;

2、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一般為借款到期後的三年之內,如果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可以隨時起訴;

3、被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在答辯期內提出,原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在提交證據時一併提出;

4、民間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24%。超出部分法院是不支持的。


小蘇電臺


1.一般來說,如果借條名字和身份證名字不一樣,起訴時,法院會以被告不適格不予受案。因為借錢的人和被起訴的人很有可能不是同一個人,也就是被起訴的人根本沒借錢。那麼,從法律層面講,題主起訴的緣由,和被起訴的人沒有任何因果關係,相當於沒有明確的被告,法院不予受案。



2.特殊情況下,題主如果可以證明借條上的名字是身份證名義上的曾用名或綽號,那麼向法院起訴時,法院一般會受案的。曾用名(包括小名、乳名之類)的證明材料可以叫借款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或者叫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綽號的證明材料,可以叫借款雙方共同的朋友(數量越多越好)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受案成功後法院開庭審理時也可以叫朋友出庭作證。



3.不管起訴時法院是否受案,只要借條是真實自願簽寫的,那麼借條由始至終都是有效的。


鮮氧100


在現實生活中,對一個人的稱呼有多種,有小名,有乳名,還有外號。還真有那麼一些人,在一起認識了幾十年了,對方叫什麼都不知道。有些人認為,沒有必要知道對方的大號,不就是一個代號嗎,叫啥他答應了就行。可是,如果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你還真得“認真”點。我代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曾經有三個案件因借條上姓名“有誤”,立案後,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雖然現在法院立案不像過去審查的那麼嚴格了,法院遵循的是立案登記制度。但是在起訴立案時,還是要求原告能提供被告的詳細信息。比如被告的人口信息常表,以證明被告人的存在。舉個現實生活中的例子吧:有人曾經手持一個1.5萬的欠條,欠款人寫的是“王霞”,據說是74年生人,當年和原告一起工作時很要好,所以陸續借出去一萬多。我幫助查遍了40幾歲的女性王霞也沒有原告說的那個地址的人。後來立案後,我們通過法院繼續查找,仍然沒有被告的確切信息,一個偶然的機會,原告從另一個閨蜜口中得知,人家叫“王紅霞”因為嫌棄“紅”有點土,就自作主張來個簡化。可是即使是這樣,也不能保證這個王霞和那個王紅霞是一個人。因為人家根本不來領取傳票和起訴狀。這種情況法院就不能公告送達了,更不敢缺席判決。最後只能先撤訴,等有證據表明被告真實信息再說。因為如果法院以判決形式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可是一點機會都沒有了。因此,欠條或者借條必須按照身份證上姓名簽字,儘管在生活中你叫他什麼都那麼順口,但是身份證上的名字是絕對真實的。這樣就有機會把“借出去”的錢“要”回來,否則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陳律12


借款人借條上姓名與身份證名字不一致可能會直接導致敗訴的法律後果!

1、借款人在書寫借條上將自己的名字寫成了小名、曾用名或者親戚朋友習以為常的叫法,導致借條上姓名是與身份證不一致,在雙方無糾紛時無所謂,一旦發生糾紛就會非常麻煩!


2、借款人認可債務的,則借條姓名書寫問題不會對案件造成影響。


3、債務人否認借款事實的,出借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身份證姓名與借條上的姓名為同一人。若原告提不出證據,法院則會以被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


4、現代社會誠信普遍缺失,欠款本來就很難要,所以在書寫借條時一定要對照身份證將姓名寫好,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達人6


(一)首先告訴您,欠款人在借條上簽字後,即代表確認自己向他人借款意願,不因籤的是曾用名、常用名,甚至是錯誤的名字而改變。但在受理和審判過程中須有一個舉證、質證過程。

(二)如果借條上名字與身份證名字不一致,既可以通過字跡簽定等方式名借條確係欠款人所籤;也可通過村委會、派出所、見證人案第三方證明材料來證明借條上所簽名字就是欠款人本人;還可用其它方式證明。

(三)再說下訴訟有效性問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訴訟有效既要求訴訟內容真實效,也須要原告和被告有效。具體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其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議;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通過民事訴訟所控告的對象是具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實體性權利要求。如要求離婚、要求賠償損失、要求解除合同等,事實就是糾紛的產生、經過和最終結果的描述,理由就是當事人對訴訟法律關係的看法和理解,以及對法律責任歸屬的認識;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如無法確定欠款人真實姓名,法院會在無法查明被告人真實學姓名的情況下,依據被告人的自報姓名進行判決。但在民事訴訟中,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未對被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登記信息不符的情況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作出過規定,並且法律也沒有賦予法院強制要求當事人提交身份證的權力。


廊坊宜鮮


名字寫錯有兩種情況,只要能通過解釋補正都是能被法庭認可的。

第一種情況是,借條上的名字雖然和身份證上名字不一致,但卻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別名等。當然,你需要有充分證據來證明這一點,即證明借條上的名字和你起訴的人具有同一性。比如,在公安機關調取他的姓名更改記錄,或者找知情人出庭作證,證明他曾用過那些名字。

第二種情況是,因為某種原因,名字寫錯了。但只要你能舉證證明確實是當時沒注意核對寫錯了,法庭也是會採納的,這在法律上叫做“誤載不害真意”。當然,一般情況下寫錯的名字和真實的名字要區別不大才符合常理,不可能當初隨便寫一個毫不相干的名字都能矇混過關吧?

當然,無論出於哪種情況,你都要拿出證據證明已經把錢借給他了,形成借款事實存在的完整證據鏈,比如銀行轉賬證明、收條等。法庭結合所有證據,根據“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來綜合認定是否存在借款事實。因此,你的證據當然是越充分越有利。


冰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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