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輕傷,索要18萬,不給就報警,這屬於敲詐嗎?有什麼依據?

小末末末


依我之見:致對方輕傷‘’對方索要十八萬元不給就報警‘’的行為合法有據,其‘’索要‘’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敲詐勒索。

為什麼這麼講呢?

從我國現行法律關於侵權規定上講’’故意傷害罪‘’從犯罪層面上它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身體健康的保護權,當一方當事人故意傷害他人身份損害程度達成‘’輕傷‘’及以上時,國家就要動用刑罰權對刑事侵權的行為人予以刑罰制裁,這就是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另一面從因故意傷害導致受害人身體肢體殘缺丶功能喪失丶容貌醜陋,為恢復身體機能保證受害人過上從前正常人的生活必然要在醫療機構進行恢復性治療而產生相應費用。為此,必然形成民事侵權之債,對於該侵權之債,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過錯造成公民身體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從法律上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行為人既該承擔刑事責任坐班房,又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案例中被害方因被故意傷害致輕傷找侵權人索要醫療賠償費用是合理丶合法的,不是非法的敲詐勒索行為,侵權方因自己的刑事過錯造成他人輕傷有義務進行民事賠償的。

對於民事合同之債丶民事侵權之債,我國民事法律賦予了侵權糾紛雙方地位平等丶意思自治的自主權,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如同本案例中所述‘’受害人一方可以提議要十八萬‘’,另一方可以討價還價,甚至超過‘’十八萬‘’賠償,法律上是不反對的,所以,從民事侵權之債法律允許雙方可以協商,那麼討價還價本身也不是不是敲詐勒索。

至於說‘’不給十八萬就要報警‘’,由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規則中有關‘’刑事自訴案件‘’管轄的規定:輕傷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說‘’輕傷‘’作公民刑事自訴案件處理,根據法律規定一一自訴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直訴丶反訴丶撤案,當事人有‘’自主權‘’。結合本案例如果受害人與侵權人達成協議,獲得了賠償,諒解了侵權人,他可以既不向法院‘’自訴‘’,也可以不向公安機關報警,就此自行了結這一輕傷糾紛。

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受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有義務立案偵查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並提起公訴,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民事賠償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的同時,被害人有權提起‘’十八萬元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通過法院依法判決強制執行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唐先明75443043


輕傷,我看見過最高的賠償是一百萬。。。真想,“金主”打我一拳好了。所以索賠18萬是因為你把人家打傷了,不是平白無故的跟你要錢,不屬於敲詐勒索

,如果你最後還是打算調解,不如直接給了這個錢,否則給錢後,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範圍包括: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注意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並且罪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宣告刑限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瀆職犯罪和故意犯罪,並且宣告刑是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內有故意犯罪,無論刑罰是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均不可適用刑事和解,這裡的“五年內有故意犯罪”與刑罰規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關聯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 《刑法》第65條。


秘語相傳


首先是你把對方打成了輕傷,對此你是認可的。因為輕傷是一種犯罪行為,罪名叫故意傷害罪。那麼,人家和你商討“賠償事宜”就可以“漫天要價”,至於你給不給是你的事情,人家要是人家的權利。所以這和你說的敲詐勒索有著本質上的區別。首先敲詐勒索罪是以你的隱私或者“把柄”對你威脅,以達到非法的利益。而你打人致人輕傷是事實存在的,不是人為的“把柄”落到人家手裡,儘管有點“要挾、恐嚇”的意思,但是你是“願意坐下來”談判的。即使將來到了法院,法院也會“支持”被害人多要賠償的。說個實例:有個剛入職的退伍軍人,將出租車司機鼻樑骨打骨折,被害人在醫院花了2400元“看病”,經過法院“調解”,最後以八萬元達成“和解”,還有一個被害,輕傷花費3000元,最後獲得賠償11萬元。這能說是敲詐勒索嗎?你要想獲得被害人諒解,就得“積極”掏錢,這樣才能表明你的悔罪態度,打人者才能避免牢獄之災,這是唯一一個選擇。所以不要多想,當然,如果經濟賠償困難,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陳律12


本人職業經歷分享,望採納

輕傷案件屬於公訴個自訴均可的案件,實踐中自訴時要求被害人自己舉證,被害人一般為了達到多索要經濟賠償的原因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要求刑拘打人者,迫使對方滿足自己高額額經濟賠償要求。這不構成敲詐!作為打人者你有三條路可走,第一,在公安機關立案錢滿足賠償對方,讓對方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你們雙方達成調解處理。第二,不賠一分錢自己去蹲牢房,等待法院判決,輕傷一般刑期一年半到兩年。第三,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自己繳納幾萬不等的保證金,即可。實踐經驗請給予好評。


大哥一笑而過


這怎麼能叫敲詐呢?這叫現代時尚!

不知曾經幾何,我們的國家變了,我們的社會變了,我們的道德底線變了!變成了認錢為親,變成了金錢至上,變成了道德淪喪。以往的寬宏大量,過去的互敬互愛沒有了。有的只是社會上路人之間的冷漠無情,親朋之間的自私自利。老的為老不尊,小的小狂妄自大。

你說你打人要你賠18萬,只能說你遇上了無賴。但也的看你打了什麼人?什麼情況下的打的,有什麼內在原因沒有?如果真夠上了輕傷,那是要負刑責的。輕傷最高是三年以下,拘役,管制,緩刑,並民事賠償!如果你是公職人員,判刑後什麼都沒有了。如果你是打工的,一年掙不了十萬八萬,我看你還是讓判吧。賠不賠要算賬,算清楚了,就好做決定了。

這根本不是敲詐勒索,這是你倒黴!


殘客居


這種情況是不屬於敲詐勒索的,畢竟對方受傷在先,如果金額接受不了的話,你可以不協商,按法律走唄,該賠多少就多少,該判多少判多久。

按照我們《刑法》規定,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話,就構成故意傷害了,一旦被立案的話,有可能按故意傷害罪被起訴判刑坐牢的。

這種情況能協商的話還是主動去和對方協商吧,有了諒解書,有可能不起訴,就算起訴了也可以爭取緩刑,不然受害人就是不調解,那就有可能判實刑。


唐家大少1987


顯然不屬於敲詐。他們報警之後你們會有一系列的問題。比如坐牢、比如案底、比如開除公職。這是一個權衡利弊的問題。

換句話說就是花18萬買一個逃避法律的機會。當然也可以等他報警後花錢買諒解書,但是這樣只是刑更輕、不如花18萬利索。

當然也可以一毛錢不花,該怎麼判怎麼判


小蘑菇陛下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的重點是非法佔有為目的,而輕傷索要的18萬元,是作為人身損害的賠償,所以不屬於敲詐勒索,如果覺得不合理可以走法律程序。

當然提出賠償的前提的相關機構給出輕傷鑑定結論,而且事實清楚。如果沒有報警和鑑定,對方被打後就直接提出高額賠償,那麼很可能涉嫌敲詐勒索。


文森特_瓦倫丁


這不算敲詐,只是獅子大開口索要賠償金。是你把別人打傷的撒,有事實存在。本來打人就是一個代價很大的行為,如果你覺得貴就讓他報警唄,輕傷算邢案,如果你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工作,積極提出賠償,可能不會被刑拘也可能只刑拘14天,但這個時候賠償金額就要合法了,不是想要多少就是多少


天天好好呆地


輕傷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需負刑事責任,積極賠償取得受害人諒解,能減輕處罰,雙方協商一致即可,所以不構成敲詐。

一般不能算敲詐對方提出,如果認為不合理的,可以協商對於賠償是否合理,必須從對方的賠償依據上決定,並不是盲目賠償不管是協商或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好委託律師幫你審查對方賠償依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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