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猖狂!
近日,5名男子
竟公然在汽車行駛過程中
車內聚眾吸毒!
事件回顧
11月18日凌晨,蔡某與賴某、劉某等多名朋友在江西省大餘縣城一起相約至贛州市區喝酒。為尋求刺激,劉某駕駛蔡某的汽車,搭載蔡某、賴某、李某等4人,在市區內行駛過程中,5人便開始吸食毒品K粉。
嫌疑人指認吸毒時所駕駛的車輛
後蔡某駕車回到家中,李某等4人回到居住的賓館。直到凌晨5時許,大餘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掌握線索,遂趕赴賓館,將4人抓獲。20日下午,蔡某在其家中被大餘警方抓獲。
經當場尿檢,呈陽性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蔡某交代了在18日凌晨,在其車內,容留李某佳、賴某輝等4人吸食毒品K粉的犯罪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蔡某因容留他人吸毒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李某佳、劉某錦、李某餘、賴某輝因吸毒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敲黑板!!!
劃重點!!!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另外,在上述案例中
蔡某除了容留他人在私家車內吸毒外
還有一點值得警惕
那就是“毒駕”
吸毒後人精神極端亢奮甚至妄想、產生幻覺,會導致駕駛人員脫離現實場景,判斷力低下甚至完全喪失判斷。
研究表明,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吸毒後人駕駛能力嚴重削弱,為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問題作出了五個方面的嚴格規定:
(一)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禁止有吸毒行為記錄的人員駕駛校車。
(二)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不得申領駕照。
(三)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的人員已取得駕照的應當依法註銷。
(四)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後三年內申請駕駛應當提供吸毒檢測報告。
(五)加強對有吸毒行為記錄駕駛人員的管理。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要知法守法,不要對毒品抱有嘗試的心理,堅決不沾不染,自覺將毒品拒之門外。
【供稿:大餘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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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毒品的這些謠言,真能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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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提醒您: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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