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東西被主人家養的藏獒咬死,小偷家屬要賠償,主人家有責任承擔嗎?為什麼?

西安王小胖


筆者以為,對於這種情況,要區分情況來對待,不同的情況,責任是不一樣的。

農村地區人家喜歡養狗,主要是用來看家護院。在這些地區養狗,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必須辦理養狗許可,所以養狗並不涉及合法不合法的問題。

家是私密性的場所,非請莫入,這是受到法律明確保護的。對於主人來說,他把藏獒關在家中,覺得並無不可,也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對於小偷進門偷東西,這已經超出了了他預見的能力範圍,我們不能因此而苛求他。而且小偷的行為本身就是有錯在先,誰都知道盜竊是犯罪行為,我們不能要求一個無辜的人為不守法之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這樣不公平,也不合理。

再者,侵權責任法也明確規定了,動物的主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在本案中,小偷顯然存在重大過錯,他如果不去偷東西,怎麼可能會被狗咬到呢?

那如果是城市裡呢,我們知道藏獒屬於烈性犬,在城市裡是禁止飼養的。為什麼禁止飼養烈性犬,就是因為城市裡人員密集度比較高,萬一不小心傷到人就不好了。在這種情況下,主人是存在過錯的,但是小偷過錯更大,可以減輕主人的賠償責任。


打虎拍蠅


大實話:如果狗主人涉嫌違規養狗了,那麼肯定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一般來說,很多農村地區養狗的主要功能就是看家護院,並且主要防範對象就是這些小偷,畢竟,要是真的那種江洋大盜,養條狗也防不住。而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故事,說的是村民王某家裡養了一條藏獒,平時一直都養在院子裡。前段時間,家裡沒人卻慘遭小偷入室,而當藏獒看到小偷翻牆進入後,就撲上去咬了小偷,也怪這個小偷命不好,最終被藏獒咬死在院子裡。事後,小偷家屬來老王家鬧事,要求其賠償20萬元。

很多人估計看完這個事情以後都會感覺小偷的死是罪有應得,純屬是自找的。如果他不翻牆進入人家的院子,那也不會說被藏獒咬死,所以狗主人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但是,現實情況下可不是我們想的這麼簡單的,狗主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主要還會是要看其養狗行為是否涉嫌違法。

首先,對於養狗的事我們都應該明白,在不同的地區養狗是有不同的要求的,尤其是像藏獒這樣的烈性犬類,在很多地方其實都是禁止養殖的。而如果老王所在的地區也是屬於禁止養殖藏獒的地方,那麼老王肯定就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咱們現在假設,老王所在的地區是禁止養殖藏獒的,那麼就單單是老王養藏獒這件事本身來說,就已經是涉嫌違法違規了。因為禁止養藏獒的原因就是防止藏獒傷人,這跟傷的人是守法群眾或者是不法分子沒關係。而老王在明知養藏獒有可能傷人的前提下還堅持違規養殖,那麼就是屬於明知故犯,那麼就應該承擔自己因為違規養狗所帶來的後果。這就好比說,司機超速撞了一個闖紅燈的路人一樣,雖然路人也有錯,但是,司機肯定也是屬於違法,而在這種事中路人又屬於受傷害較嚴重的一方,那超速的司機肯定是要賠償的。肯定不能說因為對方違法了,所以自己的違法行為就是合理的。要是這樣的話,遇到所有違法犯罪就都直接擊斃就好了,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當然,如果說老王所在的地區養藏獒是屬於合法合規的行為。比如說在一些牧民的家中,人家就是需要養藏獒來防範野狼襲擊人畜,要是這種情況的話,小偷因為擅自闖入他人家中偷盜被藏獒咬死,那麼狗主人就不應該承擔責任。畢竟,這時候小偷的行為是違法的,而人家養狗是合法的。用合法的手段制止不法行為,那就是合法的,是不應該追究任何責任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你們都回答的是:小偷被家中狗咬死,家主要負責。

那麼我想問你們:小偷進入家中盜竊,因財起意殺死家主人,因色起意強姦了殺了家中女性。是不是法律該判小偷家人也要抵命呢?小偷家中的女性是不是也要為被害者家中的男人服務一輩子呢。

人家養狗在家中,你因淫賊之心不死,去人家中幹非法勾當,狗護家護主,何罪之有,況且還連座家主。我個人認為:如果法律允許我上面的問題成立,我也贊同家主擔責;如果不認同,那麼狗咬賊人咬死賊人,養狗家主人,只要是狗咬死咬傷賊在家中,狗主人沒有任何責任。

小偷最可惡,在醫院還偷人救命錢。在人家中,見色見財起奸盜之心的人比比皆是。如果你家中被小偷盜竊了救命錢,或者是你家中的女性被小偷強姦,姦殺,你可能會去滅了小偷全家。

那麼你心中還會想著嗎?:我家中狗咬死小偷,我得為小偷負責嗎?

你們這些評論負責的人都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盡說風涼話。一但落到你自己頭上,是不是別人也會這麼冷言冷語對待你呢?評論負責之人自己好好想想。人在做,天在看,終久有落到自己頭上的一天。


蜂迴路轉


什麼?沒聽錯吧!

你到我家偷東西,你一不小心從樓上丟下去死了是不是還要告我故意殺人?還有沒有天理?

你既然要做小偷你就是想好了說不定哪天會被打或者被狗咬!難道還要法律給你的違法行為保駕護航嗎?老老實實待在你家裡人家的藏獒能跑你家咬你嗎?

小偷的家人也是沒臉沒皮呀!怎麼好意思去找人家賠償!我還說我丟了幾百萬等你來賠呢!人要臉樹要皮,沒臉沒皮天下無敵!難道你們就是那個天下無敵嗎?

你來偷我個試試,保證不打斷你的腿!什麼邏輯啊?我看就是心理嚴重扭曲!想發財想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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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掉線


小偷因非法侵入私宅,屬於有錯(重大過錯)在先,其對自己的死亡理應負責。然而,要弄清藏獒的主人是否對小偷的死亡承擔責任,需注意區分以下幾種情形:

(1)狗主人飼養藏獒是否符合當地的養犬管理規定?

(2)在小偷被藏獒撕咬時,狗主人是否在家?如狗主人在家,其是否進行阻止?

現根據以上幾種情形具體分析如下:

1、藏獒屬於烈性犬,很多城市對於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果狗主人是違法飼養藏獒,其對小偷的死亡應承擔部分責任。

2、如果小偷侵入住在行竊時狗主人在家,但在藏獒撕咬小偷時狗主人並未制止或者狗主人肆意唆使藏獒撕咬小偷,則狗主人需根據自己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小偷行竊時狗主人並未在家,其自身飼養藏獒也不存在違法行為,因小偷系非法侵入私宅,並且狗在封閉的住宅裡,狗主人不存在疏於管理的過錯,因此對小偷的死亡無需承擔責任。


張麗麗律師


小偷偷東西被主人家養的藏獒咬死,小偷家屬要賠償,主人家有責任承擔嗎?為什麼?

說起這個事情啊,其實有些嫉惡如仇的人是覺得這樣入室盜竊、搶劫的人死了才好,不過現實中這個事情就有點複雜了。雖然有個說法叫做“罪有應得”,但不是也有“罪不至死”的說法嘛。入室盜竊這樣的罪行肯定是要被制裁、判刑的,小偷也不都是其罪當誅的。

所以按照題主的描述,如果這個被盜的主人家裡沒有人,所生活的地方也不禁養藏獒,這是一隻合法內飼養的狗,那麼狗主人是有沒有賠償責任的。因為造成這個小偷死亡的原因完全在於他自己,而且他的最初目的也是侵害他人,所以這個小偷是完全的過錯方。

但是如果這個養藏獒的狗主人所生活的地方像我國很多城市這樣,明確的規定了禁止飼養藏獒,那麼這個事情雙方就只能對鋪公堂了。因為雖然小偷入室行竊是造成一系列後果的起因,但是造成他死亡的這個直接因素是一個不合法的存在(藏獒),狗主人是必然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至於我看了評論裡有些人說“狗主人怎麼就證明對方是小偷呢?”,這個事情一般是不需要受侵害者舉證的。如果這還需要證明的話,那幾乎沒有一個小偷會被懲罰的,只要咬死了自己是被受害者邀請來的,自己是被誣陷的不就完了嗎?簡單說:小明偷偷進入了別人的私人住所,主人報警說小明是小偷,那麼是小明需要證明自己不是小偷,而不是對方要證明小明是小偷。


豆花奶爸


個人認為不應該擔責!你想啊,小偷是個什麼東西?是人人深惡痛絕的賊!屬於“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惡徒! 世上的行檔千百種,唯獨不該有的就是人人痛恨的小偷這一行檔。 小偷本應是人人得而誅之!

狗是幹什麼的?狗就是為了看家護院專門對付小偷的。由其是藏獒!不是為了怕賊偷,誰養這玩意幹啥?吃飽了撐的?所以個人認為狗咬了小偷屬於在正常不過了。說明這狗盡職盡責,好狗!如果狗不咬小偷這狗就白養了,也就不叫狗了。

至於小偷偷東西讓狗咬死了,小偷家屬讓賠償。這要求太不要臉了,太過份了。難道小偷的行為不應受到懲罰?還要獎勵小偷嗎?小偷不知道偷東西有風險嗎?在說了,聽到有狗的聲音還敢進院去偷,不是找死是什麼?自己找死又怪誰?我覺得小偷家屬這種要賠償的無理要求,不應得到支持。


山東純爺們


應該擔責任!

我不懂法,就根據人情世故講

1.走投無路的盜竊犯,他(她)有很多種不得已盜竊的理由。但是盜竊是違法的,但是盜竊不等於受死的懲罰,還能接受教育和改造。

2.慣犯,這種行為也會在量刑上有增加,也就是減輕狗主人的罪責。應為他(她)受過教育和懲罰,但還是屢教不改,導致最終的結果。

3.家中養大型犬又能致人死亡的合理性。因為盜竊本身是偷,偷就是乘人不備/不在家偷走財務或所需,主觀上並不會也不願意致人死亡。對被盜者人身傷害威脅較小,所以盜竊常用說法為“小偷小摸”。不同於入室搶劫!

4.財務都屬於身外之物,當然也非常重要,但不同於生命的價值。

鑑於以上幾個個人觀點,小偷入室盜竊被狗咬死,狗主人應當承擔對應法律責任!


嚴高山


前言

是不是有承擔的任,認定的標準是看主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責任的構成要件。在這的責任,應是指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責任的構成要件的規定不盡相同,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在法律依據上。刑事責任的依據是刑法,行政責任的依據是行政法,民事責任的依據是民法。

那麼,本問中,主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我們先分折是不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依我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對行為人是不是犯罪,犯了什麼罪,這個罪在量刑上的刑種及刑期等剝奪人的生命或自由等刑事處罰時,必須依據刑法的明文規定!刑法無規定的,不能定罪,更不處罰。縱觀本案,對照刑法規定,本人尚無找到主人有觸犯了刑法的情形,因此,應認定主人不存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

那麼,主人是否存在行政責任?這個看主人家養藏獒這種行為是否違法,若違法,有責任,反之,無責任。是否違法,關鍵的是主人家養藏獒是否辦理了批准手續。如辦理,可認定不違法,無責任,否則,有責任。這裡的行政責任的後果,一般是行政拘留或者罰款。

最後,看主人是不是有民事責任。這方面的問題,涉及到《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眾多有關規定,為了更好地解答這個問題,有必要對這些知識進行介韶。下面就相關知識進行淺述。

本文除前言外,由下面部分組成:

正文

二、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

3.公平補償原則

三、免責事由

結語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2條的的定義,簡單地說,侵權行為就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由此依照法律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是侵權責任;但在某些個別情形下,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構成了侵權行為,但行為人並不承擔相應的權責任,這是因為有合法的免責事由(抗辯事由)的存在。申言之,侵權行為的特徵可以總結為:

1本質上是侵害行為,依法律規定產生民事責任,或者說產生侵權之債(法定之債的一種)。

2.侵害的對象是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與民事利益,其中民事權利限於絕對權利,包括物權、人身權與知識產權等,民事利益,是指沒有固化為獨立的權利類型但也受民法承認與保護的利益,如佔有利益等。

3.侵權行為是一種由侵害人單方實施的不法行為。侵權行為既不同於單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如遺喔、合同行為),也不同於合法的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行為)。侵害人並不以發生某種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但其行為為法律所禁止、能夠引起侵害入與害間產生法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故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也是一種法律事實)。

1.基本分類。侵權責任在立法上的基本分類,就是分為

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這是按照歸責原則的不同所作分類。其中,一般侵權責任適過錯責任,特殊侵權

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對於一般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定。這一規定要求一

侵權責任的構成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該法第條又規定:行為人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

,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是對於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不要求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為要件。

根據前述條文可見:前者的構成以侵害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後者的構成不以侵害人主觀有過錯為要件,其他的構成要件上沒有區別。這樣,一般侵權責任的有四個:損害事實、侵害行為、因果關係與過錯。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即前三個。

1.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害事買的客觀存在

(1)財產、人身權利與損害事實。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所謂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與利益。而不包括債權之類的相對權。此處的絕對權是指物權、人身權與知識產權等。具體來說就是指《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所詳細列舉的:生命權

健康權、姓名權,名管權、榮管權、肖像權、隱私權、婚煙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依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與股權與繼承權等。

(2)財產、人身利益與損害事實。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損害事實,也指民事權益的損害事實,既包括財產權益損失,也包括非財產損害,如人身權益損害。只要損害造成他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的結果,同時損害本身又具可補救性和確定性,即可追究責任。權益損害。

《傻權責任法》第2條所列舉的實際上都是民事權利,沒有列舉民事利益,但實際上也包括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法益),如佔有人基於物的佔有這一事實所享有的利益等。

(3)損害事實的類型。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損害事實,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非財產損害,如精神損害。只要損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的結果,同時損害本身又具有可補救性和確定性,即可追究責任。

就財產損失而言,民法理論認為,其是指一切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如人身損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營養費,都屬於積極損失;因誤工減少收入,或因表失勞動能力導致收入減少或喪失,屬於應當增加的財產而消極的不增加,即為消極損失。

廣義的非財產損失,是指財產損害以外的其他一切形態的損害,包括心理、生理以及超出生理、心理範圍的無形損害,如肉體痛苦、精神痛苦以及喪失既有的公眾信譽;法人商譽損害也屬其中。

狄義的非財產損害,僅指肉體痛苦和精神痛苦,須以自然人生理與心理的感受些為其基礎,且不包括精神病人和植為人《精神損害償解釋》採

狹義論(見該解釋第1條及第5條)。

(4)無損害無侵權。換言之,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要以有損害結果為前提,如果無損害結果,也不會構成侵權責任。可以總結為無損害無侵權。在這一點上,侵權責任法不同於違約責任。依據《合同法》第7章的有關規定,一方違約,未導致對方受損失,並不影響對方請求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承擔定金罰則,以及支付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等違約責任形式。這說明,違約責任的構成並不以損失的存在為要件。

2.侵權行為,又叫法益損害,是構成侵權責任的行為要件。需要強調的是,此處的侵權行為,是指只要客觀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就行,此與既往民法理論上所強

調的”行為的違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但《權責任法》第2條並未要求侵害行為具有違法性:其一,侵權行為本身不調調行為具有違法性;其二,其所侵害的

的民事權益也不問合法還是違法。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的因果關係。關於因果關係的

理論,蘊含著非常深厚的民法理論,所以不再展開。

4.行為人的過錯。

(1)過錯的分類。與刑法上區分過為故意與過失不同。民法上將過錯分為故意、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區分標準是過錯程度的大小。故意,是指明知損害發生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過失,是指對損害的發生危險具有主觀上的疏忽或過於自信。

確定過錯大小的標準,民法上有客觀標準與主觀標準兩種:(1)客觀標準,是指以某種客觀的行為標準來衡量行為人的行為,從而認定其有有無過錯;(2)主觀標準,是通過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來確定其有無過錯。我國司法實踐一般注重運用客觀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衡量行為人的行為的預見標準(注意義務)一般分為普通預見水平和專業預見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對事務應具備的預見能力,後者是指不同專業的人對其專業範圍內的事務通常具有中等預見水平。

(2)區分過錯大小的意義。區分故意、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對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共同過錯與混合過錯兩種情形下,行為人的過錯情程度是確定民事責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據。

最後要說明的是,上述一般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對於特殊侵權責任而言,唯一的區別在於第四個要件即行為人有過錯不需要具備,但前三樣要件都是一樣要求的。

二、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有三個: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這三個原來分別由《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7條和第2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本問只涉及到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這僅就這個原則進行介紹。

(一)含義

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含義是侵害人主觀上對於侵害行為沒有過錯,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這意味著在無過錯責任下,被告舉證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是毫無意義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權行為法的特殊歸責原則,只適用於法律明確規定的特別侵權責任。在我國,主要指《侵權責任法》所明確規定的採用無過錯的若干類型的侵權行為。其主要特徵是:

1.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要件;

2.僅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

3.回的不重在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因而責任範通常有限額(見《侵權責任法第77條》)。

(二)分類

在我國,無過錯責任實際上可以分為兩類:

1. 絕對無過錯責任,即嚴格責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過失,侵害人也不得免責的無過錯責任。採用這種原則的只有該法第79~80條。

《侵權責任法》第79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0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相對無過錯責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情形下得以免責的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除了上述第79~80 條外,都屬於這一類情形。具體列舉如下:

(1)該法第32條:監護人就被監護人侵權承擔的責任;

(2)該法第34條:用人單位就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3)該法第34~35條:接受個人勞務方就提供勞務方的勞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4)該法第41~43條:生產者、銷售者對受害人的產品責任、及生產者的最終責任;

(5)該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侵害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責任;

(6)該法65條(以及整個第8章):環境汙染責任;

(7)該法第69條(以及整個第9章):高度危險作業責任;

(8)該法78條(以及整個第10章,第81條的動物園的動物侵權除外):飼養動物的侵權責任;

(9)該法第86條第1款:物件倒塌損害責任。

未完待續)


來風102781141


別說,這種案子還真的發生過!我們站在法律的層面來說:刑責絕對會免除,民事責任則需要進一步調查。

那麼按照題主的問題,小偷在行竊的過程中被主人假的藏獒咬死,主人家需要擔責嗎?

題主特地將主人家飼養的犬種劃分為【烈性犬】藏獒,但是這個案子還是有一些模糊點需要弄清楚:這條狗有沒有合法證書,主人家是在市中心還是在郊區,小偷是潛入住人家的院子裡還是潛入主人的房間裡。

首先,小偷的死與主人養狗並不存在因果關係,主人養狗的行為不應承擔主觀過錯,

就刑事責任而言,不必多說,肯定是和主人一毛錢的關係都沒有。

而在民事責任的判定上,就並非我們想象得那麼簡單了。

很顯然,本案符合了《民法通則》第127條動物致害侵權的構成要件: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動物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小偷非法入侵了主人的居住環境(指房內),並是在主人不在家時發生本案:1、案發地點為主人私有場所,不存在疏於管理之嫌。2、主人不在場,無法做到有效制止。3、主人有合法的烈性犬飼養證書。

那小偷死了就死了,這是我們都期望看到的結果!

但是,如果主人沒有合法的烈性犬飼養資格,小偷雖為重大過錯方,但是畢竟事咬死,不是咬傷,主人多少還是要承擔一部分民事賠償的。

這裡面和如何證實“小偷是小偷”沒太大關係,事情沒有大家想得那麼複雜,調查一下小偷的社會背景就可以了嗎!小偷與主人社會背景毫無吻合內容,怎麼會一下子變成主人家請來的客人呢?

當然,這種案子一般情況下有良知的律師都不會受理的。這世界還是要講良心和道理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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