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东西被主人家养的藏獒咬死,小偷家属要赔偿,主人家有责任承担吗?为什么?

西安王小胖


笔者以为,对于这种情况,要区分情况来对待,不同的情况,责任是不一样的。

农村地区人家喜欢养狗,主要是用来看家护院。在这些地区养狗,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办理养狗许可,所以养狗并不涉及合法不合法的问题。

家是私密性的场所,非请莫入,这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对于主人来说,他把藏獒关在家中,觉得并无不可,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对于小偷进门偷东西,这已经超出了了他预见的能力范围,我们不能因此而苛求他。而且小偷的行为本身就是有错在先,谁都知道盗窃是犯罪行为,我们不能要求一个无辜的人为不守法之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样不公平,也不合理。

再者,侵权责任法也明确规定了,动物的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小偷显然存在重大过错,他如果不去偷东西,怎么可能会被狗咬到呢?

那如果是城市里呢,我们知道藏獒属于烈性犬,在城市里是禁止饲养的。为什么禁止饲养烈性犬,就是因为城市里人员密集度比较高,万一不小心伤到人就不好了。在这种情况下,主人是存在过错的,但是小偷过错更大,可以减轻主人的赔偿责任。


打虎拍蝇


大实话:如果狗主人涉嫌违规养狗了,那么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一般来说,很多农村地区养狗的主要功能就是看家护院,并且主要防范对象就是这些小偷,毕竟,要是真的那种江洋大盗,养条狗也防不住。而最近就在网上看到这么一个故事,说的是村民王某家里养了一条藏獒,平时一直都养在院子里。前段时间,家里没人却惨遭小偷入室,而当藏獒看到小偷翻墙进入后,就扑上去咬了小偷,也怪这个小偷命不好,最终被藏獒咬死在院子里。事后,小偷家属来老王家闹事,要求其赔偿20万元。

很多人估计看完这个事情以后都会感觉小偷的死是罪有应得,纯属是自找的。如果他不翻墙进入人家的院子,那也不会说被藏獒咬死,所以狗主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现实情况下可不是我们想的这么简单的,狗主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还会是要看其养狗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首先,对于养狗的事我们都应该明白,在不同的地区养狗是有不同的要求的,尤其是像藏獒这样的烈性犬类,在很多地方其实都是禁止养殖的。而如果老王所在的地区也是属于禁止养殖藏獒的地方,那么老王肯定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咱们现在假设,老王所在的地区是禁止养殖藏獒的,那么就单单是老王养藏獒这件事本身来说,就已经是涉嫌违法违规了。因为禁止养藏獒的原因就是防止藏獒伤人,这跟伤的人是守法群众或者是不法分子没关系。而老王在明知养藏獒有可能伤人的前提下还坚持违规养殖,那么就是属于明知故犯,那么就应该承担自己因为违规养狗所带来的后果。这就好比说,司机超速撞了一个闯红灯的路人一样,虽然路人也有错,但是,司机肯定也是属于违法,而在这种事中路人又属于受伤害较严重的一方,那超速的司机肯定是要赔偿的。肯定不能说因为对方违法了,所以自己的违法行为就是合理的。要是这样的话,遇到所有违法犯罪就都直接击毙就好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当然,如果说老王所在的地区养藏獒是属于合法合规的行为。比如说在一些牧民的家中,人家就是需要养藏獒来防范野狼袭击人畜,要是这种情况的话,小偷因为擅自闯入他人家中偷盗被藏獒咬死,那么狗主人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毕竟,这时候小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人家养狗是合法的。用合法的手段制止不法行为,那就是合法的,是不应该追究任何责任的。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你们都回答的是:小偷被家中狗咬死,家主要负责。

那么我想问你们:小偷进入家中盗窃,因财起意杀死家主人,因色起意强奸了杀了家中女性。是不是法律该判小偷家人也要抵命呢?小偷家中的女性是不是也要为被害者家中的男人服务一辈子呢。

人家养狗在家中,你因淫贼之心不死,去人家中干非法勾当,狗护家护主,何罪之有,况且还连座家主。我个人认为:如果法律允许我上面的问题成立,我也赞同家主担责;如果不认同,那么狗咬贼人咬死贼人,养狗家主人,只要是狗咬死咬伤贼在家中,狗主人没有任何责任。

小偷最可恶,在医院还偷人救命钱。在人家中,见色见财起奸盗之心的人比比皆是。如果你家中被小偷盗窃了救命钱,或者是你家中的女性被小偷强奸,奸杀,你可能会去灭了小偷全家。

那么你心中还会想着吗?:我家中狗咬死小偷,我得为小偷负责吗?

你们这些评论负责的人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尽说风凉话。一但落到你自己头上,是不是别人也会这么冷言冷语对待你呢?评论负责之人自己好好想想。人在做,天在看,终久有落到自己头上的一天。


蜂回路转


什么?没听错吧!

你到我家偷东西,你一不小心从楼上丢下去死了是不是还要告我故意杀人?还有没有天理?

你既然要做小偷你就是想好了说不定哪天会被打或者被狗咬!难道还要法律给你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吗?老老实实待在你家里人家的藏獒能跑你家咬你吗?

小偷的家人也是没脸没皮呀!怎么好意思去找人家赔偿!我还说我丢了几百万等你来赔呢!人要脸树要皮,没脸没皮天下无敌!难道你们就是那个天下无敌吗?

你来偷我个试试,保证不打断你的腿!什么逻辑啊?我看就是心理严重扭曲!想发财想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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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掉线


小偷因非法侵入私宅,属于有错(重大过错)在先,其对自己的死亡理应负责。然而,要弄清藏獒的主人是否对小偷的死亡承担责任,需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狗主人饲养藏獒是否符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

(2)在小偷被藏獒撕咬时,狗主人是否在家?如狗主人在家,其是否进行阻止?

现根据以上几种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藏獒属于烈性犬,很多城市对于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狗主人是违法饲养藏獒,其对小偷的死亡应承担部分责任。

2、如果小偷侵入住在行窃时狗主人在家,但在藏獒撕咬小偷时狗主人并未制止或者狗主人肆意唆使藏獒撕咬小偷,则狗主人需根据自己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小偷行窃时狗主人并未在家,其自身饲养藏獒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因小偷系非法侵入私宅,并且狗在封闭的住宅里,狗主人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因此对小偷的死亡无需承担责任。


张丽丽律师


小偷偷东西被主人家养的藏獒咬死,小偷家属要赔偿,主人家有责任承担吗?为什么?

说起这个事情啊,其实有些嫉恶如仇的人是觉得这样入室盗窃、抢劫的人死了才好,不过现实中这个事情就有点复杂了。虽然有个说法叫做“罪有应得”,但不是也有“罪不至死”的说法嘛。入室盗窃这样的罪行肯定是要被制裁、判刑的,小偷也不都是其罪当诛的。

所以按照题主的描述,如果这个被盗的主人家里没有人,所生活的地方也不禁养藏獒,这是一只合法内饲养的狗,那么狗主人是有没有赔偿责任的。因为造成这个小偷死亡的原因完全在于他自己,而且他的最初目的也是侵害他人,所以这个小偷是完全的过错方。

但是如果这个养藏獒的狗主人所生活的地方像我国很多城市这样,明确的规定了禁止饲养藏獒,那么这个事情双方就只能对铺公堂了。因为虽然小偷入室行窃是造成一系列后果的起因,但是造成他死亡的这个直接因素是一个不合法的存在(藏獒),狗主人是必然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至于我看了评论里有些人说“狗主人怎么就证明对方是小偷呢?”,这个事情一般是不需要受侵害者举证的。如果这还需要证明的话,那几乎没有一个小偷会被惩罚的,只要咬死了自己是被受害者邀请来的,自己是被诬陷的不就完了吗?简单说:小明偷偷进入了别人的私人住所,主人报警说小明是小偷,那么是小明需要证明自己不是小偷,而不是对方要证明小明是小偷。


豆花奶爸


个人认为不应该担责!你想啊,小偷是个什么东西?是人人深恶痛绝的贼!属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恶徒! 世上的行档千百种,唯独不该有的就是人人痛恨的小偷这一行档。 小偷本应是人人得而诛之!

狗是干什么的?狗就是为了看家护院专门对付小偷的。由其是藏獒!不是为了怕贼偷,谁养这玩意干啥?吃饱了撑的?所以个人认为狗咬了小偷属于在正常不过了。说明这狗尽职尽责,好狗!如果狗不咬小偷这狗就白养了,也就不叫狗了。

至于小偷偷东西让狗咬死了,小偷家属让赔偿。这要求太不要脸了,太过份了。难道小偷的行为不应受到惩罚?还要奖励小偷吗?小偷不知道偷东西有风险吗?在说了,听到有狗的声音还敢进院去偷,不是找死是什么?自己找死又怪谁?我觉得小偷家属这种要赔偿的无理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山东纯爷们


应该担责任!

我不懂法,就根据人情世故讲

1.走投无路的盗窃犯,他(她)有很多种不得已盗窃的理由。但是盗窃是违法的,但是盗窃不等于受死的惩罚,还能接受教育和改造。

2.惯犯,这种行为也会在量刑上有增加,也就是减轻狗主人的罪责。应为他(她)受过教育和惩罚,但还是屡教不改,导致最终的结果。

3.家中养大型犬又能致人死亡的合理性。因为盗窃本身是偷,偷就是乘人不备/不在家偷走财务或所需,主观上并不会也不愿意致人死亡。对被盗者人身伤害威胁较小,所以盗窃常用说法为“小偷小摸”。不同于入室抢劫!

4.财务都属于身外之物,当然也非常重要,但不同于生命的价值。

鉴于以上几个个人观点,小偷入室盗窃被狗咬死,狗主人应当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严高山


前言

是不是有承担的任,认定的标准是看主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的责任,应是指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尽相同,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在法律依据上。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刑法,行政责任的依据是行政法,民事责任的依据是民法。

那么,本问中,主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我们先分折是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人是不是犯罪,犯了什么罪,这个罪在量刑上的刑种及刑期等剥夺人的生命或自由等刑事处罚时,必须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刑法无规定的,不能定罪,更不处罚。纵观本案,对照刑法规定,本人尚无找到主人有触犯了刑法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主人不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那么,主人是否存在行政责任?这个看主人家养藏獒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若违法,有责任,反之,无责任。是否违法,关键的是主人家养藏獒是否办理了批准手续。如办理,可认定不违法,无责任,否则,有责任。这里的行政责任的后果,一般是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最后,看主人是不是有民事责任。这方面的问题,涉及到《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众多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解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对这些知识进行介韶。下面就相关知识进行浅述。

本文除前言外,由下面部分组成:

正文

二、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补偿原则

三、免责事由

结语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的定义,简单地说,侵权行为就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由此依照法律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侵权责任;但在某些个别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侵权行为,但行为人并不承担相应的权责任,这是因为有合法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的存在。申言之,侵权行为的特征可以总结为:

1本质上是侵害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民事责任,或者说产生侵权之债(法定之债的一种)。

2.侵害的对象是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其中民事权利限于绝对权利,包括物权、人身权与知识产权等,民事利益,是指没有固化为独立的权利类型但也受民法承认与保护的利益,如占有利益等。

3.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侵害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既不同于单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喔、合同行为),也不同于合法的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侵害人并不以发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能够引起侵害入与害间产生法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也是一种法律事实)。

1.基本分类。侵权责任在立法上的基本分类,就是分为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这是按照归责原则的不同所作分类。其中,一般侵权责任适过错责任,特殊侵权

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定。这一规定要求一

侵权责任的构成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该法第条又规定:行为人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对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不要求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

根据前述条文可见:前者的构成以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后者的构成不以侵害人主观有过错为要件,其他的构成要件上没有区别。这样,一般侵权责任的有四个:损害事实、侵害行为、因果关系与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前三个。

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买的客观存在

(1)财产、人身权利与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所谓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此处的绝对权是指物权、人身权与知识产权等。具体来说就是指《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所详细列举的:生命权

健康权、姓名权,名管权、荣管权、肖像权、隐私权、婚烟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依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与股权与继承权等。

(2)财产、人身利益与损害事实。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也指民事权益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只要损害造成他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同时损害本身又具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权益损害。

《傻权责任法》第2条所列举的实际上都是民事权利,没有列举民事利益,但实际上也包括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益),如占有人基于物的占有这一事实所享有的利益等。

(3)损害事实的类型。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就财产损失而言,民法理论认为,其是指一切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如人身损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表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属于应当增加的财产而消极的不增加,即为消极损失。

广义的非财产损失,是指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一切形态的损害,包括心理、生理以及超出生理、心理范围的无形损害,如肉体痛苦、精神痛苦以及丧失既有的公众信誉;法人商誉损害也属其中。

狄义的非财产损害,仅指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须以自然人生理与心理的感受些为其基础,且不包括精神病人和植为人《精神损害偿解释》采

狭义论(见该解释第1条及第5条)。

(4)无损害无侵权。换言之,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要以有损害结果为前提,如果无损害结果,也不会构成侵权责任。可以总结为无损害无侵权。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法不同于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7章的有关规定,一方违约,未导致对方受损失,并不影响对方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罚则,以及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形式。这说明,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2.侵权行为,又叫法益损害,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行为要件。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侵权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

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但《权责任法》第2条并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一,侵权行为本身不调调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其所侵害的

的民事权益也不问合法还是违法。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的

理论,蕴含着非常深厚的民法理论,所以不再展开。

4.行为人的过错。

(1)过错的分类。与刑法上区分过为故意与过失不同。民法上将过错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危险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过于自信。

确定过错大小的标准,民法上有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两种:(1)客观标准,是指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有无过错;(2)主观标准,是通过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注重运用客观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注意义务)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指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中等预见水平。

(2)区分过错大小的意义。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过错情程度是确定民事责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据。

最后要说明的是,上述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对于特殊侵权责任而言,唯一的区别在于第四个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不需要具备,但前三样要件都是一样要求的。

二、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三个: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这三个原来分别由《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和第2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本问只涉及到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这仅就这个原则进行介绍。

(一)含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含义是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这意味着在无过错责任下,被告举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是毫无意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法的特殊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侵权责任。在我国,主要指《侵权责任法》所明确规定的采用无过错的若干类型的侵权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回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通常有限额(见《侵权责任法第77条》)。

(二)分类

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

1. 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原则的只有该法第79~80条。

《侵权责任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情形下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了上述第79~80 条外,都属于这一类情形。具体列举如下:

(1)该法第32条:监护人就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

(2)该法第34条: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3)该法第34~35条: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4)该法第41~43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的产品责任、及生产者的最终责任;

(5)该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6)该法65条(以及整个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

(7)该法第69条(以及整个第9章):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8)该法78条(以及整个第10章,第81条的动物园的动物侵权除外):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9)该法第86条第1款:物件倒塌损害责任。

未完待续)


来风102781141


别说,这种案子还真的发生过!我们站在法律的层面来说:刑责绝对会免除,民事责任则需要进一步调查。

那么按照题主的问题,小偷在行窃的过程中被主人假的藏獒咬死,主人家需要担责吗?

题主特地将主人家饲养的犬种划分为【烈性犬】藏獒,但是这个案子还是有一些模糊点需要弄清楚:这条狗有没有合法证书,主人家是在市中心还是在郊区,小偷是潜入住人家的院子里还是潜入主人的房间里。

首先,小偷的死与主人养狗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主人养狗的行为不应承担主观过错,

就刑事责任而言,不必多说,肯定是和主人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而在民事责任的判定上,就并非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了。

很显然,本案符合了《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害侵权的构成要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动物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小偷非法入侵了主人的居住环境(指房内),并是在主人不在家时发生本案:1、案发地点为主人私有场所,不存在疏于管理之嫌。2、主人不在场,无法做到有效制止。3、主人有合法的烈性犬饲养证书。

那小偷死了就死了,这是我们都期望看到的结果!

但是,如果主人没有合法的烈性犬饲养资格,小偷虽为重大过错方,但是毕竟事咬死,不是咬伤,主人多少还是要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的。

这里面和如何证实“小偷是小偷”没太大关系,事情没有大家想得那么复杂,调查一下小偷的社会背景就可以了吗!小偷与主人社会背景毫无吻合内容,怎么会一下子变成主人家请来的客人呢?

当然,这种案子一般情况下有良知的律师都不会受理的。这世界还是要讲良心和道理的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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