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隆重登場 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人們生活越來越好也越來越富足,因為人們對掙錢的理念在悄悄發生著變化。互聯網的普及和發展給很多想做生意、做兼職的人創造了路徑,微商、代購、發展代理、廠家一件代發,互聯網不僅鏈接著彼此,也鏈接著彼此的生活。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工資只能供給基本花銷,想要真正賺取財富還是需要外財支撐。

2018年8月31日,《電子商務法》在經過3次徵集意見和4次審議之後終於千呼萬喚始出來。新電子商務法已定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在新法發佈之後廣大消費者能運用自如,小編先來為大家介紹《電子商務法》那些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規定。

《電子商務法》隆重登場 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消費者:懷疑買到的是假貨,代購發來的商品連票據信息都有,不想要了卻不給退款。

新電商法:信息憑據必須有,7天無理由退貨必須有。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消費者:看評論和實物圖都挺好的,買到自己手裡的怎麼一點都不一樣呢!一氣之下給了差評,差評居然還給刪了!

新電商法:引導好評不可以,刪除差評要受罰。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八十一條第四項 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消費者:買的是自營產品,買完之後遇到問題了想諮詢,轉了好幾個客服也沒個真正解決問題的人。

新電商法:平臺對自營產品負主要負責。

第三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消費者:以為前面顯示的是賣得最好的商品,結果進去一看是打廣告的……

新電商法: “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消費者:想買個小沙發,買完之後隨便看看別的商品時,頁面全是沙發推薦……我已經買完了啊。

新電商法:平臺必須允許用戶關閉“個性化推薦”。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消費者:我買的是易碎品,到貨時想先查看是否有破損再收貨,可以嗎?

新電商法:當場驗貨可以有。

第五十二條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範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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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電子商務法》,小編不由邪惡了一把,小編想,第一個被官方爆出賣假貨的平臺會是哪家?第一批被迫“下崗”的代購們都有誰?會不會有一批被碾壓至破產的平臺?話說回來,雖然新電商法將很多細則都提升至法律層面,看似約束力增強了,但小編卻不擔心。所謂真金不怕火煉。正如商權支付分銷平臺,正規大企業,服務內容正規專業,小編代表商權支付呼籲:讓《電子商務法》來的更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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