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訴訟傳票被製造“拒收”?收件人稱自己並未表示拒收

法院寄傳票 快遞公司製造“拒收”?

收件人稱自己並未表示拒收,快遞公司是“偽造證據”

快遞公司:投遞過程中,收件人有“拒收”的意思表示

法院離婚訴訟傳票被製造“拒收”?收件人稱自己並未表示拒收


投遞員呂某9月10日上午11時47分才收件,而非投遞張女士郵件的投遞員謝某,卻“穿越時空”於9月9日完成第一次投遞。受訪者供圖

廣西新聞網-南國今報記者王緝寧

有網友發帖質疑,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八一郵政速遞所(以下簡稱快遞公司),對一份柳州市中級法院(以下簡稱法院)的傳票郵件,亂填“拒收”退回法院。由此,發帖人在一起離婚訴訟的上訴案中,因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那麼,事情真相如何?

傳票被製造“拒收”?

今年11月1日,網友“發給對方”以《“嚴重抗議”:柳州八一郵政速遞冒領郵件偽造拒收,導致中院缺席審判》為題,在紅豆社區柳州論壇上發帖,反映她的法院傳票郵件被快遞公司製造“被拒收”事件的來龍去脈。

該網友公佈的截圖顯示:今年9月10日上午11時47分,快遞公司政務攬投部投遞員呂某才收到法院交寄張女士的傳票郵件。然而,快遞公司投遞員謝某卻提前一天即9月9日“第一次投遞”,9月11日進行第二次投遞,並在收件人“拒收”一欄打勾,將郵件退回交寄的法院,導致9月14日法院開庭時,網友提起離婚上訴被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直到一個月後,網友稱她才知道開過庭。

根據網帖線索,記者聯繫到發帖者張女士。張女士說,9月11日,快遞公司投遞員桂某打電話告訴她,有一件法院快件。當時,她不在柳州市,要求投遞員先放著等她回來自取。為證實自己的說法,張向記者提供了兩段錄音,一段是她9月11日當天與桂某的通話錄音,另一段是她在得知傳票郵件“被拒收”退回法院後,與桂某再一次通話的視聽資料。

兩段錄音能反映的情況是:張沒有表示拒收;桂某告訴張是法院寄來的東西,但聽不出是傳票;桂某知道張不在柳州市;張要求把郵件放著,等她回來。且桂某也表示,他將在郵件上註明“張女士人不在柳州”。至於該郵件為何被另一個投遞員謝某以“拒收”退件給法院,桂表示非他本人所為,他不太清楚。

張還說,投遞員謝某並非當天投遞人員,卻亂填寫9月9日和9月11日兩次投遞記錄,還以她“拒收”為由退件,明顯是偽造證據。事發後,她多次與郵政速遞公司交涉和投訴,要求他們糾錯,並提供書面材料向法院說明情況,但均遭到拒絕。

法院離婚訴訟傳票被製造“拒收”?收件人稱自己並未表示拒收


投遞員呂某9月10日上午11時47分才收件,而非投遞張女士郵件的投遞員謝某,卻“穿越時空”於9月9日完成第一次投遞。受訪者供圖

“穿越時空”的投遞

桂某的領導、快遞公司八一郵政所負責人蔣翀告訴記者,按“拒收”退件是投遞員謝某處理的。但他堅稱,張女士當時有表示拒收的意思。至於張女士提供的錄音,蔣稱是張給桂某“設了套”。記者問:這番說法是否有相應的證據證實?蔣不置可否。

那麼,9月10日上午11時47分,快遞公司才收攬法院交寄張女士傳票的郵件,謝某是如何“穿越時空”投遞的?快遞公司是否有證據證實,桂某在投遞過程中,張女士有“拒收”的意思表示?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快遞公司副總經理陸啟寧。

陸說,謝某填寫9月9日第一次投遞,系員工失誤所致,9月11日才是真實投遞。陸還稱,他們向桂某瞭解過,投遞過程中張女士有“拒收”的意思表示,但由於桂某當時沒有對通話進行錄音,他們目前對張女士的拒收確實沒有相應證據證實。

律師建議當事人投訴

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韋律師告訴記者,根據國家郵政局發佈、並於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快遞服務》標準,快遞服務組織應對快件提供至少兩次免費投遞;投遞兩次仍無法投遞的快件,可由收件人到指定地點自取,並告知收件地點和工作時間。

結合張女士提供的錄音及快遞公司對記者採訪的回應,在快遞公司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證實張女士沒有拒收郵件意思表示。而快遞公司9月9日“穿越時空”投遞,屬於偽造投遞記錄,違反了《快遞服務》標準規範。依據《民事訴訟法》,張女士接到裁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可持相關證據材料向法院申請再審,還可以向快遞公司主管部門,就其違規行為進行投訴。造成損失的,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該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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