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不足以支付附近地區平均購房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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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心為您解答拆遷相關知識,關於您提到的拆遷補償款不足以支付附近地區平均購房款是否合理這個問題,愛土拆遷律師團為您解答,這是不合理的,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規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您這邊的房屋補償款應當和你附近的房屋均價相當便屬於合理,如您周邊的房屋均價是7000,那麼您這邊補償7000左右便合理了。

其次,在遇到補償不合理的時候就要看您這邊徵收流程是否合法,在實踐中,徵收的程序步驟經常被徵收方有意的忽略,尤其是在徵求意見和風險評估上。風險評估更是形同虛設,侵害被徵收人的權益。在遇到徵收程序不合法我們可以不簽字,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最後,被徵收人所得的補償利益是應該能滿足再安置一套或一套以上的房屋利益。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是不合理的。因此,被徵收人是可以通過複議或訴訟的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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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遷害民啊!若是政府公共工程拆遷,為了全民整體考慮拆遷民眾應與配合。但現在很多開發商打著政府的旗號徵收土地開發用,一旦出現任何問題受害的是老百姓。以前土地徵收房屋拆遷,政府是全部安排有安置房的。而現在拆遷款各項全部加一起大約最多1000多元1平米的補償,而且不給任何安置房!表面上補了不少錢,實際上你去拿補款去買市價房最低也要六七千元1平米,後續裝修等等,補償款遠遠不夠。民眾是田地沒了,房子也小了,錢也沒了!窮的越來越窮,雖說有合作醫療,老年錢什麼的,那也是杯水車薪啊!農民原本以農為主,無田無地了靠一點補償款也只能讓當代的人勉強能正常生活,下代人又如何生存?違法徵收不僅實實在在害了這代人同時也是害子孫後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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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做拆遷安置工作,遇到過類似問題。

有些建築年代時間比較久的小區,比如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老樓房,都是類似於我們說的筒子樓。

這類樓房在當初設計的時候是每家一間房(一間房面積一般十五六平左右,或者兩間房,公用衛生間,後來改造後,家家戶戶有了單獨衛生巾廚房,一般來說廚房三四個平方,衛生巾兩三個平方²。

安置拆遷,年輕人不是問題,但老年人就是難點。第一是住習慣了,有些不願意搬走。第二是買不起新的。

原因很簡單,目前老房子一般來說三十幾個平方左右,廚房衛生間都有,雖然小一些,但設施齊全。如果買新房,最小的面積也得五六十平,拆遷款即便是目前當地房價的兩倍,買新房,簡裝修,物業費這些也是不夠的。對老人來說動用存款,很多人是拒絕的,畢竟年齡大了,要留著預防重大疾病,萬一生病就沒錢了。

所以,保持目前原狀,是最好的原則。


我心渡


請以後不要在這上面討論這些,不符合國情,你知道一個開發商養多少大官不?官代表的哪個,為什麼開發商可以指揮警察武警,親愛的老百姓你們難道都真的只有一身氣力嗎?有點智商也知道怎麼回事,惠民政策,醫療,教育,你們受惠了嗎?沒農業稅了,水費上去了肥料買不起了,肥料廠要交稅啊這錢誰出啊,嘿嘿我作為一個資深的農民都基本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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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過程中,政府需要先行做出徵收的意向文件,聽取被徵收人意見,然後做出正式的徵收決定,徵收決定做出後會有相應的徵收補償標準。每個地方、每次徵收,補償的標準和方案均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有一個總的原則就是“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徵收補償的標準“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亦有類似的規定,水庫移民中對移民的安置應當是保持移民原有的生活質量,或者高於原有生活水平。

徵地補償中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補償數額,規定的一個解決辦法就是進行評估,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徵收的房屋土地進行評估,確定具體的補償數額。評估一般就會參照當地的類似房地產的是市場價格,一般是比較公平、公正的。

如果徵收補償的標準明顯的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補償中又沒有經過評估,怎麼處理?現在的司法審判慣例上是傾向於,這種徵收決定是違法的,是可以被撤銷的。因為包含該補償標準的徵收決定是違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的,屬於是違法的,應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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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肯定是不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那該如何理解這裡的“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呢?在明律師來給您解析解析。

從立法原意來看,本質上是應該以保障被徵收人合法、合理利益為目的。該法條應該落實在徵收拆遷實踐中,才能杜絕上述現象的發生,從而保障好被徵收人的利益。

而落在實踐中,“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啟示意義主要在於以下三方面:

一、“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判斷標準是看徵收資金總額是否包含,或者說是否大於徵收預算費用的金額。在實踐中,要知道徵收資金總額和徵收預算費用,我們可以通過向發改委申請相關批覆的信息公開,查找徵收補償方案中的補償總額和預算費用。

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方需要有補償方案制定、徵求意見、修改、風險評估、公佈等行政程序。在實踐中,很少有像上述案件中完整的程序步驟,尤其是在徵求意見和風險評估上。很多被徵收人並不知道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並根據自己的合理意見進行法律救濟,風險評估步驟基本上也形同虛設,徵收方因此肆意界定補償額度……這都會不同程度侵害被徵收人利益。

三、 徵收補償方案是否有徵求公眾意見及依法公佈,是衡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一個標準。從法律意義上說,徵收補償方案通過一半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那麼,該次徵收在大方向上說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然而事實上,徵收方很少去落實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的行為,被徵收人也缺乏主動參與的意識,從而造成徵收方肆意劃定徵收範圍的現象。相應的,這也會是被徵收人維權的一個重點切入點。

從上述標準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在徵收開始時,徵收拆遷的預算補償額應該是要以滿足每個被徵收人與被拆之前利益相等或大於的補償額度為前提。也就是說,最後結算下來,被徵收人所得的補償利益是應該能滿足再安置一套或一套以上的房屋利益。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那對被徵收人來說,就是不合理的。而對此,被徵收人是可以通過複議或訴訟的法律手段進行救濟的。

因此,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在實際的徵收拆遷過程中,遇到強拆、偷拆、補償偏低、拆遷手段不合法等現象,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早諮詢律師進行救濟,以保障自己的應得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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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依據拆遷補償條例規定,拆遷補償不能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這是基本原則!補償價需要參考周邊市場價,所以依據條例核定的補償不應該出現不足以支付附近地區平均購房款的現象,而且還有後期的裝修、購買生活用品等開支!

如果出現這種現象說明補償標準過低,但如果你已經簽署了拆遷協議,則代表同意了給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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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都說農民過好了,真的過好了嗎?現在農民一家人面臨的金濟問題太大了,一個月雜其雜八的費用要二三千開支,每一年地裡收入弄好了八千塊,農民是負債一年一兩萬,真正切切去農村調查一下吧,現在農村4050後交過公糧,現無勞動能力老人生活水平是怎麼樣了,跟本都維持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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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種價格是不合理的,拆遷的原則是保證你原有的居住條件不降低。如果拆遷補償款不足以購買同等地區的房屋會降低你現有的居住條件,這不符合法律規定,在拆遷過程中必定存在違法行為。可以針對政府違法行為進行訴訟,從而否定現有補償文件的合法性以爭取合法補償。

如有疑問可以私信聯繫。11月17日全國徵地拆遷普法課杭州站報名中


德凱趙律師2000


拆個吊,人家城裡拆個房不但分的無數資金,還有幾套房,到了農村不但白拆而且還被威脅,作為農民嗎來的人權,在人家眼裡豬狗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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