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與“車補”有多遠?涼了?

事業單位車改牽動著許多人的心,要知道全國有3100多萬的事業單位人員,難改就難在這裡!人太多,按照公務員發放標準,國家負擔不起!

事業單位人員與“車補”有多遠?涼了?


很多機關下屬事業單位人員被長期借調至機關各處(科)室中,與公務員同事們混編混崗,可卻無法一直享受與公務員同樣的車補,光這一塊每年的差距就在六千至九千不等。廣大事業編制人員一邊自掏腰包跑著腿幹著活,一邊對傳說中的車補翹首盼望不已。

最近終於塵埃落定。各地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實施意見陸續出臺,中心思想非常一致: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對參改人員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它方式等保障其公務出行。其中,省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省級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允許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僅限實際取消配備公務用車的副廳級及以上負責人。

以上政策性文件,讓我們用通俗語言來解讀:大多數事業單位也沒公車可用了,然而發放車補的範圍僅限極少數領導職位,至於廣大普通人員,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但要想像公務員那樣每月領取幾百塊車補,是絕對不可能的。

為什麼?

——來自3000萬隻飯碗中的委屈

來看一組權威數據:據人社部《2016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我國共有公務員約716萬人;而根據中央編辦於今年5月25日在《人民日報》上公佈的數據,我國共有事業單位從業人員3000多萬人。粗略一算,事業單位人數是公務員的4.5倍!

這意味著,如果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全部以同樣的標準來領取車補,財政會再多4.5倍的壓力!如此一筆龐大支出,財政就算是有心,也只能表示深深無力。

打一個通俗的比方:村頭王老頭小有資產,膝下有兩個兒子。大兒子結婚後喜得一子,王老頭一高興,拍著胸脯承諾:孫子從小到大的學費我都包了!沒想到小兒子結婚後一口氣添了5個子女,也去懇求王老頭包乾學費。王老頭痛苦地搖搖頭:兒啊!不是我不管啊,你家孩子那麼多,就算是把我賣了我也管不過來,能力不夠呀!

除車補外,全額撥款的事業編制人員在年終績效、社保養老等方面也一直與同單位的公務員有著一定差距。一方面機關人手不足導致事業編長期借調至機關工作的現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公務員車補的橫空出世更是進一步增大了收入差距,這林林總總,已經成為事業編制人心中不能觸碰之痛。

怎麼辦?

——自力更生、豐衣足食!

與其整日耿耿於懷於與公務員的收入差距和不對等的待遇,不如開動腦筋想想辦法,如何走出困局?

辦法1 跟著政策走,不怕臉皮厚

很多事業單位人在機關中與公務員共事,見其領了車補的同事們都默默自掏腰包從不報銷,於是乎自己逢公務活動外出也不好意思拿票報銷,想著也沒多少錢,算了算了。

可是,《公車改革實施意見》中只是提到廣大普通事業單位人不能領取車補,但並沒有阻止大家如實報銷交通費用呀!按照《意見》規定,報銷交通費合情合理,根本無需擔心!

你要做的,只是在公務活動外出時如實做好臺賬記錄,儘量選擇有正規發票的出租車並索要和保存好票據,積累到一定數額後與工作臺賬一同報領導簽字審核。相信隨著各地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實施意見的出臺的落實,事業編制人交通費用報銷的正當權益也會得到加強。如果領導拒絕簽字或財務拒絕為你報銷,請理直氣壯地拿出有關規定為自己申辯。

記住:只要你沒領車補,只要是正規公務活動需要,沒人有權利拒絕你的報銷申請!

辦法2 另起爐灶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雖然事業編制人員在待遇上比公務員少拿了銀子,但是在兼職營利方面,他們卻完全不在《公務員法》“不得開展營利性活動”規定之列,比公務員們擁有更大的自由和自主權。

身在事業單位的你,若是感到經濟拮据、想要通過兼職改善生活,只要不影響正當工作、不違背職業道德、並且是通過合法合規手段獲取的勞動所得(不管是酬勞性收入還是經營性收入),都不算違規違紀。既然此處已經不能指望豐厚報酬,而你又想追求更好的生活質量,那麼海闊憑魚躍,開動腦筋想想,業餘時間你可以乾點什麼來改善生活?

辦法3 東邊不亮西邊亮

2017年,人社部出臺了《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提到“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新創業”等行為。

根據文件規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人專業技術人員”皆可向單位提出申請,獲批覆後離崗可保留3年人事關係。你可以對照檢查自己是否符合具體要求,若有動心,不妨認真考慮一下,當你下定決心暫時離開體制的桎梏,說不定會迎來更廣闊的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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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與“車補”有多遠?

公務員及參公事業單位實施公車制度改革發放交通補貼已將近一年,而與行政機關同處一個戰壕的事業單位卻遲遲未見動靜,說實話,小編捉急了,相信大家也一樣。畢竟,在廣大的基層,大家混在一塊,幹著一樣的活,你有我卻沒有,實在是太尷尬了。

關於事業單位改革,截止到目前能在網上查到的只有2015年12月份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印發的《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下面簡稱《意見》)。地方上,貌似廣東省出臺了關於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公車改革方案,但也只是坊間傳聞,未見真章。至於其他省份和廣大的地市、縣鄉,則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雖然只有一份中央的文件,但窺豹一斑而知全貌,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呈上“三個區別”,看事業單位的公車改革,到底有沒有“車補”?

在該《意見》中,明確了改革單位的範圍和人員範圍,並作出了區分。不要小看了這個區分,因為有區分必有區別,如下:

第一個區別。分類推進公車制度改革,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按照中辦發〔2014〕41號文件規定實施改革,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等同於公務員;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則是對參改人員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等方式,與前者有明顯不同,這是一個看點。

第二個區別。在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或費用報銷的範圍、標準或額度方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按照中辦發〔2014〕4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同樣等同於公務員;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則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並需要主管單位批准,這又是一個看點。

第三個區別。人員區分為“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和“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這是最大的一個看點。試想一下,“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的是哪些人,而滿足“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又會是那些人,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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