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土地流轉乙,遇到國家徵用,應當補償給誰?

家國一體798


甲乙土地流轉遇到國家徵用,補償款需要根據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歸屬,依據流轉協商規定,合理界定權屬各方利益,妥善分配。

理論上的分配原則

徵用土地補償分地上地下兩部分,即青苗補償和土地補償,根據我國土地政策和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因此土地補償應當歸集體;甲方是首輪承包人,因徵用失地後集體應當調整相同面積和質量的土地給甲方,補償甲方失去的生產資料,並繼續給乙方經營,直至流轉期滿;乙方獲得青苗補償,並繼續在集體調整給甲方的土地開展經營活動,直至流轉期滿。

現實中通常採用的分配方案

但在現實中集體往往不能調整相同面積的土地給甲方,通常將土地補償一次性補償給甲方,集體也不再調整補充土地給甲方,而乙方可以獲得青苗補償,以及甲方返還的流轉土地剩餘年份的土地承包金(指一次性支付土地承包金),或者按照流轉協議條款規定,甲乙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剩餘流轉年份的承包金或補償問題。

無論採取哪種方案分配補償,國家徵用土地是國家建設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大力支持,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妥善處置好利益分配,支持國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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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土地流轉乙,遇國家徵用,應當補償給誰?

這是個很簡單的常識。

甲的房子租給乙,國家徵用,你說這錢應該給誰。

農民承包的土地,是農民懶依生存根本唯一資本,雖然很多農民離開土地,到城裡打工,或者做別的事情,但這塊土地永遠都是他命脈。農民可以自己退岀土地,但不可以搏奪他的土地。

再則,國家徵用土地補償裡面的費用,其中最多的比例就是安置費。所謂安置費,就是讓農民失地以後,用來安置日後的生活。所以,這部分費用土地法作了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挪用或截留。因此,農民依法承包的土地,永遠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農民朋友的土地,無論是岀租,轉讓,還是流轉,只要你手裡保管好那個“證”,就大膽放心的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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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土地流轉乙,遇到國家徵用,應當補償給誰?甲是原土地承包人,甲擁有經營和轉包權,乙是從甲手裡流轉的土地,每年土地承包租金要上交給甲,實際乙是限定時期的承包者,乙的經營範圍受甲的限制,超越規定範圍甲可以干涉。土地的發包組織對應的也是甲,甲承擔著這塊土地的責任和義務。遇到國家徵收土地是甲乙都不可抗拒的事情,所以就要自然終止甲乙雙方合同,國家土地補償金應該歸甲。土地上面乙投資的生產設施補償,青苗補償,應該歸乙。彼此和善公平合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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