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氣筒高度不足15米,有關廢氣排氣筒的環保要求

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排汙口,視同汙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由環保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下達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環保法律、法規中關於汙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的擴大排汙口,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變更時,須履行排汙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誌牌和更改登記註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汙染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閒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覆,逾期不批覆,視為同意。

排汙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於”的要求,即環保標誌明顯;排汙口設置合理,排汙去向合理;便於採集樣品、便於監測計算、便於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經規範化整治的排汙口,必須按照國家環保局制定的《〈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實施細則》(國家環境保護局環監[1996]463號)的規定,設置與排汙口相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誌牌。

廢氣排氣筒(煙囪)規範化整治

1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2 排放同類汙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煙囪)(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儘可能合併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3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4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5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6 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於採樣、監測的採樣口和採樣監測平臺。有淨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採樣口。

7 採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GB/T16157-1996)和《汙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82]城環監字第66號)的規定設置。

廢氣排氣筒(煙囪)是否規範,滿足環保局要求?14個行業排氣筒變化應重報環評、23個行業高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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