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一男子吃“殺豬飯”飲酒後死亡~

永善一男子吃“杀猪饭”饮酒后死亡~

永善一男子吃“杀猪饭”饮酒后死亡~

2018年7月28日,永善法院審結一例因吃“殺豬飯”意外死亡的生命權糾紛,原告蔣某(死者劉某之母)將同桌飲酒的七被告訴至法院,主張七被告連帶賠償其因劉某死亡所產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7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被告劉某甲邀請原告一家、六被告等親朋好友到自己家中吃“殺豬飯”,劉某(死者,原告之子)與六被告同桌用餐。席間,劉某與六被告相互有碰杯、敬酒行為,無勸酒行為。且當劉某呈現醉酒狀態、出現嘔吐現象,被告劉某甲及其子劉某乙欲護送劉某上樓休息,原告蔣某認為在劉某甲家休息不妥,要求劉某回家休息。當日下午20時左右,劉某乙與原告蔣某將劉某送回自己家中休息,隨即原告蔣某便和劉某乙返回劉某甲家接孫兒。當晚22時許,原告蔣某再次回到家時,發現劉某已無知覺,最終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對劉某屍體進行解剖檢驗,確定劉某系酒後嘔吐物倒吸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

永善一男子吃“杀猪饭”饮酒后死亡~

經法院審理認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是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法定的侵權行為,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未履行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吃“殺豬飯”是農村農戶之間進行感情交流,分享勞動成果的善良風俗。在聚餐飲酒過程中,劉某(死者,原告之子)主動倒被告劉某甲家的酒為六被告斟酒,斟酒後主動向被告等敬酒。被告劉某甲作為聚餐召集人,發現同飲者劉某醉酒後主動安排其休息,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劉某回到家中後,其生命健康的合理注意義務已轉移至其母蔣某等知曉情況的家屬。據此,原告主張七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遂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送達後,原告蔣某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8日作出民事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蔣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的結果。

溫馨提示:有宴請等活動時,難免飲酒助興。飲酒者應酌情飲酒,切勿貪杯、強迫性勸酒或者賭酒。否則,可能對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及財產造成損害。如發現同飲者有醉酒情形,一定要盡合理的照顧義務,避免此類生命的教訓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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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陳洪 校對/楊豔 編輯/馬進榮 王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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