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多份債務,哪些會優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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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中,經常會出現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追討的情況,通過起訴法院判定債務關係成立,要求債務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償還債務。

法院面對多個債權人追討一個債務人按照什麼原則執行呢?

一、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二、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 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三、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四、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的執行庭應當先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剩餘財產再執行刑事判決確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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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前後順序的張目嘗還,還要分主、次嘗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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