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法院沒判決是怎麼回事?需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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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情感領域創作者,出這題是想引起共同關注男女離婚難的問題。目前離婚有兩種形式:一,協議離婚,兩人寫好協議,帶著戶口本或身份證結婚證當天到市縣區民政局很快就會離婚,如有一方不配合也離不了。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必須遞交起訴狀(又叫民事訴狀)。起訴狀由原告被告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四部分組成,格式要求嚴格,事實與理由部分是重點,夫妻分居兩年以上就是條件,要寫兩人結婚到感情破裂的經過,如男女受到家庭暴力,有出軌重婚的現象,一定要寫清楚提供證據。起訴狀寫得不好法院不予受理,男女就離不了婚。如果起訴狀格式寫得對,你交訴訟費法院也會受理,受理將起訴狀連開庭判決通知書轉交被告人,被告人寫了答辯狀把你事實和理由否定了,你們也離不了婚。法院受理離婚案,本著挽救原被告家庭和婚姻,第一次判決不予離婚,你從接到判決書當日起,滿六個月第二次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訴,大多可以判離,第二次離不了,你就不符合離婚條件,事實與理由部份肯定證據不足,就就要蒐集證據在事實與理由上下功夫。這是本人經驗。(本文原創,如有舉報搬運抄裂請附原件,我給你獎勵,否則追責)特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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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當事人向法院遞交離婚訴狀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在七日內立案,並告知當事人。根據巜民訴法》的有關規定,法院立案後,應在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過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也就是說,你至少要等六個月。這個期限,既是給雙方當事人冷靜思考的時間,也是給法院做雙方當事人及親屬思想工作,調解和好的時間。

我當年在法院工作時,未開庭前,就是先把雙方當事人分別傳至法庭,詢問情況和個人想法,單獨作思想工作,及時掌握當事人的情況,為開庭審理做好準備。開庭後,大多能收到預期效果。和好的,高高興興,暫時不能離的,留出適當緩衝時間,以免發生意外。

你既然想離婚,那就耐心等待六個月,肯定有判決結果。如果第一次法院判決維持夫妻關係,不準離婚,而六個月後,你們夫妻關係仍然和好無望,你可再次起訴離婚,法院第二次有可能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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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由該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必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能延長。

故此,你勿須著急上火,審判是有程序規定的。審判長絕對不會故意拖延,更不會有意刁難,你會得到一份公平、公正的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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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去法院辦理離婚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甲方給乙方造成傷害,感情走到了盡頭無法在一起生活的。還有一種是因小事爭吵.動手打架一時衝動提出離婚的。如果夫妻感情未斷離婚後肯定會後悔,再去復婚也給法院帶來很多麻煩,所以法院會給他們六個月的時間去考慮,如果六個月期間兩個人後悔想重歸於好,還可以撤回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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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程序是3個月內判決

如果財產太多或事情太複雜,裁定轉一般程序,6個月

第一次判不離,6個月後再來

一審後,15天內可以上訴,上訴前期文書週轉大約2個月(沒有法律規定時限)

二審還是3個月。

終審後半年可以提起再審申請,三個月內裁定再審或者駁回

再審沒有法定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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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原告沒有提交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就是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對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情形。

每次訴訟期間需要間隔6個月等6個月以後在起訴。


微雨7960


離婚是民事訴訟。

一審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能延長。


無法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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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進行各種訴訟活動,都是有審理期限的規定的,如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為六個月以內、二審案件為三個月對內。

因此,如果來信所述離婚案件“法院沒有判決”的審理期限已經超過法定期限,可以直接向主審法官或書記員詢問其具體原因。


立法網


一審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能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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