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逝的法绳


办公室干事本来是个誊写材料、处理内务的差事,但非常不幸,我所在的法院办公室不单干这个,单位没有专职法警,穿警装的人偏偏干的是司机的活儿,经常出车在外。每当刑事开庭人手不够时,我便被抓差,与打字员、炊事员共同去做本职工作以外的事。命令如山,我不得不做。

那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经济落后,拘押的工具也很少,押送重刑犯用手铐和脚镣,押送轻刑犯通常使用绳索。那绳索本来是麻皮做的,与绿豆无关,但因其皮色有一缕缕麻秆天然的青绿色,大家便管它叫绿豆绳;又因为具有司法的功能,简称法绳。法绳状如家用电线,很细却很有拉力,也有韧性,购置成本也很低。

消逝的法绳

  绑人既是体力活儿,也是技术活儿。它不同于捆柴禾,一圈圈缠紧就行;也不同于绑牲口,拴住四蹄即可。一条长约四米的法绳递过来,面对身材高大的人犯我无从下手。后来看了几回,也就会了:法绳取中打个结,预留一个兔耳,搭在人犯的脖子上,用垂下来的绳索在两条上臂处分别打一个双套结,交叉引向另一条上臂绕回来,在两臂间抽紧,打个十字向上提,穿过颈后的绳索下拉,再折起两条小臂往上兜,系在预留的兔耳上。就这么一个过程,老法警最多只要两分钟,我却至少需要5分钟。他们结结实实地让人犯失去了反抗的能力,我却做得貌似绑缚,其实背过脸就能自行脱逃。后来练熟了,知道把那折回的两条小臂向上一端,用力抽紧绳索再系扣,绳头万不敢垂至人犯手边,才与老法警基本看齐。但对重刑犯的五花大绑,我从未上过手,至今不懂。

人犯是当时的称谓,判决前称人犯,判决后称犯人。现在判决前称犯罪嫌疑人,判决后称罪犯。

消逝的法绳

  法绳貌不惊人,其实威力很大。为了震慑敌人,打击犯罪,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严厉,那时春秋两季或特殊时期,都要召开公捕或公判大会。会场上,领导们发表重要讲话之后,把十多名或数十名人犯押上来,集中宣读逮捕决定或判决书。犯人胸前都有块牌子,用一条细铁丝挂在脖子上,犯什么罪就写什么名称,如反革命、杀人犯、打砸抢、投机倒把等。没有合适的罪名可以类推,更早的还有写“地主”、“富农”、“坏分子”、“大废料”等,证明他不是什么好东西就行。集中逮捕或宣判后,领导高声命令:上绳!前排站立的犯人们就被其身后的警察摁着扑腾着捆绑起来。那阵势,宛若捆一口即将送往屠宰场的生猪。为了抽紧法绳,警察们常常把犯人提了又提,让他蹦跶好几次;个子矮的甚至扛着犯人折弯的小臂在肩上抖几抖,直到他呲牙咧嘴“嗷嗷”叫唤才罢休,惹得群众引颈观赏,如潮水般往前台涌动。待捆结实了,领导一声令下:“把犯人押下去!”或“将×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犯人们便躬着腰,忍受着铁丝和绿豆绳勒进皮肉的痛苦,面目悲摧地被押上早已备好的敞篷车。这时候,最刺耳的莫过于拖在地上“刺啦刺啦”响的脚镣声,既沉重又瘆人,仿佛每一道铁环都在拍打着地狱的大门。押上刑车,在一排排荷枪实弹的战士的“护卫”下,被揪着头发满街转,当着睽睽众目呈现自己的丑态,展示应有的下场。群众们也追着撵着一路观赏,指指戳戳地评头品足。他们犯了罪,理该丢人败兴吃点苦头,不然不长记性。这是当时的共识。之后路尽人散,各归其位。轻刑犯押回看守所,死刑犯踏上不归路。行刑官中胆大的,毙了犯人要剪半截沾血的法绳带回家,藏在门后镇妖避邪。

大规模的游街示众,在于长人民的志气,灭敌人的威风。官方常用的说法是“以儆效尤”。

消逝的法绳

消逝的法绳

  法绳虽能逞威,但危害也很严重。行内有句话:“捆人容易放人难。”警察奋力将人捆起来游行数小时,犯人常常是两臂黑青失去知觉,如果瞬间松绑,许多犯人会突然倒地昏厥。这不是犯人耍赖,在那个时代他没那个胆,就算有胆挑的也不是对手。而是绿豆绳绑久了,血液就会壅滞,松绳急了血液突然冲向脑门会出现意外,严重的可能夺人性命。所以有经验的警察捆人不会太久,久捆必残。押回监所松绑时,要尽力放缓,一边松绳一边拍打犯人的两臂、双肩和后背,让血液慢慢地流通,使犯人逐步适应。这时的犯人往往会感激警察,一是被缚的双臂终于获得了解放,肉体的痛苦不再延续;二是警察的脸色此时已不再凶狠,猫与老鼠的距离正在拉近,拍在身上的巴掌无异于抚慰。理解警察职业的,甚至认为他们的凶狠只是做个样子给别人看,无私怨亦无公仇。

是的,人心都是柔软的,警察也不例外。履职过程中的凶狠是职业使然。倘若刺不能成矛、挡不能作盾,何来铜墙铁壁?警察尊重人格和生命的底线,是你不能站在党和人民的对立面。

我不是警察,但执行押解任务时同警察肩负一样的使命,对人犯或犯人绝不客气,也不敢客气。那时的社会处于初级阶段早期,大家对人权的理解也处于低层次。

正常的刑事开庭,法院提押人犯一般使用囚车,当囚车不能满足使用时,我们就把人犯捆结实,用绳索连成一串让他们步行。那时的看守所还在人民医院北侧,离设在古城路北端关帝庙内的法院约有三里路。犯人成串提押,走过建设路,穿越长平街,非常吸人眼球,虽无游街之意却有示众之效,成为当时高平街头的一道负风景。

法绳的威力,令许多领教过的人胆寒,每遇此物便生颤栗之感。暴力押解,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只是普通的一环,背后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悲惨的故事,我们不得而知。但现在想来,冤死的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们,绝非因忍受不了法绳的折磨而招供。

公捕公判大会现已堙没在历史的尘埃里,成为一卷卷、一沓沓厚重的泛黄的档案;“绳之以法”也成了耳熟能详的典故。尊重人权,是很多仁人志士的呼声,最高法院也多次发文禁止游街示众。“两院三部”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排除暴力取证之法,减轻侵犯人权之害。现在连执行死刑都不再使用暴力,要让死刑犯在密闭的空间里体面地终结自己的残生。当然,押解绝不再允许徒步,拘押的工具也不再是法绳。

每当走向街头,看到偶尔驶过的警车,那段沉寂的往事总会被钩起来,不由得生出一些感叹:世事如梦,沧海桑田,社会真的变了。当初的看守所已成居民区,当初的法院已成商场。我们那些粗暴的做法和陈旧的观念,已同颓废的建筑物一起被铲除、被抛弃。仔细回味,悄然消逝的何止是法绳,还有粗暴、野蛮和对人格的轻慢。

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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