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逝的法繩


辦公室幹事本來是個謄寫材料、處理內務的差事,但非常不幸,我所在的法院辦公室不單幹這個,單位沒有專職法警,穿警裝的人偏偏乾的是司機的活兒,經常出車在外。每當刑事開庭人手不夠時,我便被抓差,與打字員、炊事員共同去做本職工作以外的事。命令如山,我不得不做。

那是上世紀八十年代,經濟落後,拘押的工具也很少,押送重刑犯用手銬和腳鐐,押送輕刑犯通常使用繩索。那繩索本來是麻皮做的,與綠豆無關,但因其皮色有一縷縷麻稈天然的青綠色,大家便管它叫綠豆繩;又因為具有司法的功能,簡稱法繩。法繩狀如家用電線,很細卻很有拉力,也有韌性,購置成本也很低。

消逝的法繩

  綁人既是體力活兒,也是技術活兒。它不同於捆柴禾,一圈圈纏緊就行;也不同於綁牲口,拴住四蹄即可。一條長約四米的法繩遞過來,面對身材高大的人犯我無從下手。後來看了幾回,也就會了:法繩取中打個結,預留一個兔耳,搭在人犯的脖子上,用垂下來的繩索在兩條上臂處分別打一個雙套結,交叉引向另一條上臂繞回來,在兩臂間抽緊,打個十字向上提,穿過頸後的繩索下拉,再折起兩條小臂往上兜,系在預留的兔耳上。就這麼一個過程,老法警最多隻要兩分鐘,我卻至少需要5分鐘。他們結結實實地讓人犯失去了反抗的能力,我卻做得貌似綁縛,其實背過臉就能自行脫逃。後來練熟了,知道把那折回的兩條小臂向上一端,用力抽緊繩索再係扣,繩頭萬不敢垂至人犯手邊,才與老法警基本看齊。但對重刑犯的五花大綁,我從未上過手,至今不懂。

人犯是當時的稱謂,判決前稱人犯,判決後稱犯人。現在判決前稱犯罪嫌疑人,判決後稱罪犯。

消逝的法繩

  法繩貌不驚人,其實威力很大。為了震懾敵人,打擊犯罪,體現人民民主專政的嚴厲,那時春秋兩季或特殊時期,都要召開公捕或公判大會。會場上,領導們發表重要講話之後,把十多名或數十名人犯押上來,集中宣讀逮捕決定或判決書。犯人胸前都有塊牌子,用一條細鐵絲掛在脖子上,犯什麼罪就寫什麼名稱,如反革命、殺人犯、打砸搶、投機倒把等。沒有合適的罪名可以類推,更早的還有寫“地主”、“富農”、“壞分子”、“大廢料”等,證明他不是什麼好東西就行。集中逮捕或宣判後,領導高聲命令:上繩!前排站立的犯人們就被其身後的警察摁著撲騰著捆綁起來。那陣勢,宛若捆一口即將送往屠宰場的生豬。為了抽緊法繩,警察們常常把犯人提了又提,讓他蹦躂好幾次;個子矮的甚至扛著犯人折彎的小臂在肩上抖幾抖,直到他呲牙咧嘴“嗷嗷”叫喚才罷休,惹得群眾引頸觀賞,如潮水般往前臺湧動。待捆結實了,領導一聲令下:“把犯人押下去!”或“將×犯××押赴刑場,執行槍決!”犯人們便躬著腰,忍受著鐵絲和綠豆繩勒進皮肉的痛苦,面目悲摧地被押上早已備好的敞篷車。這時候,最刺耳的莫過於拖在地上“刺啦刺啦”響的腳鐐聲,既沉重又瘮人,彷彿每一道鐵環都在拍打著地獄的大門。押上刑車,在一排排荷槍實彈的戰士的“護衛”下,被揪著頭髮滿街轉,當著睽睽眾目呈現自己的醜態,展示應有的下場。群眾們也追著攆著一路觀賞,指指戳戳地評頭品足。他們犯了罪,理該丟人敗興吃點苦頭,不然不長記性。這是當時的共識。之後路盡人散,各歸其位。輕刑犯押回看守所,死刑犯踏上不歸路。行刑官中膽大的,斃了犯人要剪半截沾血的法繩帶回家,藏在門後鎮妖避邪。

大規模的遊街示眾,在於長人民的志氣,滅敵人的威風。官方常用的說法是“以儆效尤”。

消逝的法繩

消逝的法繩

  法繩雖能逞威,但危害也很嚴重。行內有句話:“捆人容易放人難。”警察奮力將人捆起來遊行數小時,犯人常常是兩臂黑青失去知覺,如果瞬間鬆綁,許多犯人會突然倒地昏厥。這不是犯人耍賴,在那個時代他沒那個膽,就算有膽挑的也不是對手。而是綠豆繩綁久了,血液就會壅滯,松繩急了血液突然衝向腦門會出現意外,嚴重的可能奪人性命。所以有經驗的警察捆人不會太久,久捆必殘。押回監所鬆綁時,要盡力放緩,一邊松繩一邊拍打犯人的兩臂、雙肩和後背,讓血液慢慢地流通,使犯人逐步適應。這時的犯人往往會感激警察,一是被縛的雙臂終於獲得瞭解放,肉體的痛苦不再延續;二是警察的臉色此時已不再兇狠,貓與老鼠的距離正在拉近,拍在身上的巴掌無異於撫慰。理解警察職業的,甚至認為他們的兇狠只是做個樣子給別人看,無私怨亦無公仇。

是的,人心都是柔軟的,警察也不例外。履職過程中的兇狠是職業使然。倘若刺不能成矛、擋不能作盾,何來銅牆鐵壁?警察尊重人格和生命的底線,是你不能站在黨和人民的對立面。

我不是警察,但執行押解任務時同警察肩負一樣的使命,對人犯或犯人絕不客氣,也不敢客氣。那時的社會處於初級階段早期,大家對人權的理解也處於低層次。

正常的刑事開庭,法院提押人犯一般使用囚車,當囚車不能滿足使用時,我們就把人犯捆結實,用繩索連成一串讓他們步行。那時的看守所還在人民醫院北側,離設在古城路北端關帝廟內的法院約有三里路。犯人成串提押,走過建設路,穿越長平街,非常吸人眼球,雖無遊街之意卻有示眾之效,成為當時高平街頭的一道負風景。

法繩的威力,令許多領教過的人膽寒,每遇此物便生顫慄之感。暴力押解,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只是普通的一環,背後還有多少不為人知的悲慘的故事,我們不得而知。但現在想來,冤死的佘祥林、聶樹斌、呼格吉勒圖們,絕非因忍受不了法繩的折磨而招供。

公捕公判大會現已堙沒在歷史的塵埃裡,成為一卷卷、一沓沓厚重的泛黃的檔案;“繩之以法”也成了耳熟能詳的典故。尊重人權,是很多仁人志士的呼聲,最高法院也多次發文禁止遊街示眾。“兩院三部”還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排除暴力取證之法,減輕侵犯人權之害。現在連執行死刑都不再使用暴力,要讓死刑犯在密閉的空間裡體面地終結自己的殘生。當然,押解絕不再允許徒步,拘押的工具也不再是法繩。

每當走向街頭,看到偶爾駛過的警車,那段沉寂的往事總會被鉤起來,不由得生出一些感嘆:世事如夢,滄海桑田,社會真的變了。當初的看守所已成居民區,當初的法院已成商場。我們那些粗暴的做法和陳舊的觀念,已同頹廢的建築物一起被剷除、被拋棄。仔細回味,悄然消逝的何止是法繩,還有粗暴、野蠻和對人格的輕慢。

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