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小區25位業主籌備成立業委會,辦事處:他們都沒參選資格

在河南商報關注鄭州一小區業委會籌備兩次都流產之後,近日,鄭州市瑞隆城小區業主也多次向河南商報記者反映,他們小區業主在籌備業委會一事上,也被“門檻”絆了腳,希望記者予以關注。

據瞭解,瑞隆城小區曾兩次申請成立業委會,但都被迫終止。而最近的這一次,小區25名業委會籌備組候選人在參選資格上全軍覆沒。

業主們稱,卡著他們的是“按時交納物業費”這個條件,而由這個條件卡著,在鄭州小區想成立業委會更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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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兩次成立業委會,均告停

2018年1月2日,鄭州市瑞隆城小區的業主聯名申請成立業委會,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順利組建後,原定於3月31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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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成立業委會:取消首次業主大會

劉欣說,就在3月30日晚上,福園社區貼出公告稱,業委會候選人中有4名業主被查出不具備入選資格。“他們說1名業主被拘留過(因為維權),另外3名業主的房本上是配偶的名字。”

據劉欣稱,按照規定,需要有15名候選人,然後從中選出11名業委會成員,另外還要有2名候補人員,可最終差額選舉變成了等額選舉,首次業主大會被通知取消。

可她表示,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合格候選人只剩11個,我們要求會議延期,社區不讓延期。”於是,3月31日,瑞隆城小區按期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投票結果為雙過半,業主們把備案資料送到南陽路辦事處,要求備案,被拒絕。

而南陽路辦事處房管科衛科長表示,對於那次召開的首次業主大會,辦事處本身就是不認可的。

9月17日,業主代表再次向南陽路街道辦遞交材料,申請成立業委會籌備組。而10月,社區卻通知,本次籌備組的25人全員沒有參選資格。其中有8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17位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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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成立業委會:25名報名者不合格

至此,瑞隆城第二次業委會在剛起步時,就被迫流產。這讓籌備的成員接受不了,準備向相關部門討要說法。

 【對比】:新規一出,成立業委會難度升級

河南商報記者瞭解到,在新版《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中,僅對業委會成員的資格作出了要求,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所以,當瑞隆城小區第一次申請成立業委會時,順利地組建了籌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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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業委會候選人的報名條件相對寬鬆。河南商報記者瞭解到,只要在報名前將物業費交至2017年12月31日,就符合“按時交納物業費”的條件。

但是,到了第二次成立業委會時,恰逢河南省住建廳9月5日印發《河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這份《規則》也提高了小區業委會的准入門檻。《規則》裡對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代表和業委會候選人都作出規定,要“按時交納物業費”。

業主們被告知,只要有一次沒按規定時間交費,就屬於“不按時交物業費”,就沒有資格參選業委會。“補交也不行,第一次時符合條件的2名業主,現在也不合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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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化名)就是這2名業主中的一位,他表示,在小區第一次成立業委會時,他報名了籌備組,也報名了業委會候選人,在當時,只要補交物業費,就可以參與業委會。

到了小區第二次申請成立業委會,大林在報名籌備組前,也已將物業費補交至2018年年底,但最終,他卻因“未按時交納物業費”,被認定為不合格。

【辦事處】在物業協議有效期內,只要未按時交費,就沒資格參選

11月26日下午,河南商報記者來到南陽路辦事處,房管科衛科長說,不按時交納物業費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業主自身造成的,也可能是物業的過錯。但不管因為什麼,也不能改變未按時交費的事實。

他表示,此前的《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僅對業委會候選人作出規定。但是,在河南省住建廳印發的《規則》中,對籌備組業主代表和業委會候選人的資格都作出了規定。“我們也是嚴格按照規定,沒有多加。”

衛科長說,如果業主跟物業籤的有物業服務協議,從籤協議的時間起,在協議有效期內,只要有一次晚於協議中規定的時間交費,就屬於未按時,就失去了參選業委會的資格。“假如協議規定是每個月10號交,你11號交,就是未按時。”

可業主們認為,各個小區的情況不同,若要求業主們從未晚交過物業費,不太現實,辦事處在執行上述規則時能否做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衛科長說,河南省住建廳印發的文件中寫的是“遵照執行”,而非“參照執行”,所以,辦事處和社區也只能按照上述《規則》執行工作。

這樣一來,業主是否具有參與業委會的資格,豈不是物業企業說了算?

衛科長表示,並非如此。他稱,審核權在辦事處這裡,辦事處也是根據物業協議和交費記錄來認定的。“我們是站在中間的,不可能、也不敢偏向任何一方。”

他稱,物業服務協議是物業和業主之間簽訂的,如果物業和業主之間達成和解,辦事處也不會去追究這個事情。“即便是和解了,物業也需要書面承諾,不再追究業主未按時交費的責任。”

業主劉欣稱,針對此提議,他們曾諮詢過物業,能否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協議。“物業已經說過,不可能。”

28日下午,河南商報記者聯繫該小區的物業負責人,他僅稱,小區成立業委會,他不反對,但是得合法。“具體他們符不符合條件,得問辦事處。”

業主劉欣說,小區業委會因為物業費按時這個規定,就連籌備組都成立不了,他們不甘心。

“因停車收費等問題,小區內已經維權多次,業主未按時交物業費,也有無奈。”

【律師】:不交、遲交物業費,不影響業主參選業委會

河南商報記者經過查詢發現,在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也印發了一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其中,第三十一條也對業委會成員作出規定,但沒有“按時交納物業費”這項。

而2018年1月1日實施的新版《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中也僅對業委會成員的資格條件作出要求。

現在,因“未按時交納物業費”,小區的一些業主就不能籌備業委會,是否合理呢?

北京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堵仁展律師認為,河南省住建廳9月5日印發的《規則》屬於地方政府規章,法律位階低於國家住建部2009年發佈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行政規章)和新版《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其內容上明顯違反了上位法,限縮了業主參選業委會的資格。

而地方辦事處並非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其作出的解釋並無法律效力。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沒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客觀上侵害了部分小區業主的合法權利,屬於典型的“一刀切式”工作辦法。

而河南予瑞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認為,業主按時交費的義務和業主享有的參選業委會的權利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

首先,業主按時交費的義務是基於物業合同產生的,而參選業委會的權利是基於法律法規產生的,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民事行為沒有任何關係,交納物業費並非業主享有被選舉權的前提。

其次,這種被選舉權是業主的政治權利,對業主被選舉權的限制和剝奪,只能由法律來規定,其他規範性文件和行為皆無權限制和剝奪。

因此,李華陽律師認為,不交、遲交物業費,不能影響業主享有的被選舉權。(編輯:華麗娟 戴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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