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時間:危險駕駛罪

“酒文化”底蘊深厚的中國,很有必要為“汽車時代”的來臨做好法律準備,因此在2010年全國“兩會”上,有了《關於增加危險駕駛罪的建議》的提案,建議讓“危險駕駛”入“罪”,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罪”。

那麼什麼是危險駕駛罪呢?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普法時間:危險駕駛罪

注意:由於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因此醉後駕駛電動自行車或駕駛電動自行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相關法條: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普法時間:危險駕駛罪


怎麼解釋拘役?

1、期限。《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2、執行。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普法時間:危險駕駛罪

檢察官解讀: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高速、超速行駛,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為目的駕駛,以及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由於道路限速的不同,那麼達到“追逐競駛”的速度條件也是不一樣的。具體要多少碼還要根據各地情況的不同而加以具體界定。

情節惡劣限制了追逐競駛的處罰範圍,且法律對於“情節惡劣”沒有作具體的規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鬧市區、高速公路上等醉駕或追逐競駛,或車上載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視為情節惡劣。

注意:這裡的“情節惡劣”不包括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因為危險駕駛罪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即構成該罪,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處罰。

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牢記一點: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三、新增條款,校車超載、超速可入刑,校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責的,一併處罰。

四、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出事”也可入刑,運輸危險品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責的,一併處罰。(編輯 曹茹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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