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皇帝進行火耗歸公是怎樣一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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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火耗呢?火耗和一個很有名的改革家有關,那就是張居正。由於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是用銀子交給朝廷的。由於大部分的老百姓手裡只有碎銀子,這些銀子在融化鑄造成銀錠的時候便會有一些損失,這便是所謂的火耗。

明朝有個不好的地方,那就是官僚的薪水太低了,這使得很多清官的日子過得是非常慘的。可是如果做官是要甘守清貧,那麼這些人為什麼要出來當官?所以大部分的官員還是想方設法的弄錢的。火耗便成了一個名正言順的賺錢方法。通常情況下,鑄造碎銀子的實際火耗平均每兩銀子一到兩分,而實際上的火耗則往往高得嚇人,每兩銀子達到了二至三錢。

清朝入主中原以後,由於自身管理水平有限,因此很多制度都是延續明朝的。歷史上很少有王朝像清朝那樣幾乎完全繼承了前朝的制度。所以清朝的官員俸祿也是非常低的。從順治四年到康熙八年,清朝對官員的俸祿進行過幾次大的調整,從而形成了固定的制度。在當時,中央和地方大員每年有130兩到155兩的銀子,最高不過180兩,其他官員根據品級依次減少。不過清朝對那些犯事的官員常常採取罰奉的處罰,因而很多官員是領取不到全部薪水的。比如康熙初年,有些地方官做了兩三年的官,而被罰的銀子相當於二三十年的俸祿總和。

清朝的時候,為了緩解收入和支出的問題,天津的總督駱養性提出公開徵收火耗的做法。當時的攝政王多爾袞堅決反對,因此清朝對火耗一直採取嚴禁的政策。康熙甚至還昭告全國,“民永不加賦”,因而這也成為了一條祖訓。

不過康熙只是這麼說說而已,實際上他已經默認了徵收一定的火耗。按理來說,火耗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不過實際的官員必然藉著火耗來為自己謀利。所以大部分的火耗都被官吏中飽私囊了。

雍正是一個非常務實的皇帝,也是一個敢想敢幹的皇帝。雍正上臺以後便著手解決火耗的問題。畢竟那個時候有些地方的火耗高達每兩銀子加到了四五錢。

於是雍正便提出了火耗歸公的辦法,目的就是想把火耗的錢收上來,用來增加官員的收入。這些火耗主要有三大用處:

第一,用來彌補藩庫的虧空;

第二,給地方衙門作為辦公費;

第三,實行“養廉銀”制度。

在當時,火耗歸公和養廉銀確實有很好的效果。當時各級官員的養廉銀的收入比俸祿高出了幾十倍甚至百倍,總督到下面的知縣,多了高達三萬兩,最少也有六百兩。不過靠這種方式是沒根治絕官員貪汙的,只能讓少數清官能夠過上體面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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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萬曆年間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徵銀上交國庫。

但是,由於當時沒有標準化銀元,地方官府需將百姓交納的零碎銀兩重鑄為銀錠才能上交,而熔鑄過程中,原銀兩會有些許損耗。

由此,地方官在百姓繳納田賦時往往要求加收這部分損失,即所謂“火耗”。

通常來說,碎銀熔鑄的損耗其實並不大,每兩至多也不過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至二;糧食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損耗及成本或許會大一些,但這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最後都無一例外的膨脹十幾倍甚至幾十倍。

之後的所謂“耗羨”,都已不是原始字面上的意思而發展成正稅之外的附加稅,不容小視。而最耐人尋味的是,這些收入並不上交朝廷而歸地方官府掌管,朝廷雖明知於此,卻從來沒有公開承認過。

康熙年後,徵收火耗一如明代,且有不斷加重的趨勢。到康熙末年,火耗卻越徵越多,河南、山東等省的火耗率甚至達到正賦的八成左右。

這些私徵、私派、私用的所謂“耗羨”,不但加重了百姓負擔,而且被地方官吏們視為約定俗成的“半合法”收入。如此,法外之稅,又無監管,官吏們自是上下其手,腐敗叢生。

雍正即位後實行“耗羨歸公”改革,其主要包括幾點:

1、耗羨應公開並限定數目,“若不限於一定之數,則小民將無所遵依,而不肖州縣反得任意多徵”;

2、耗羨收取後,與其留於州縣,不如提解國庫(藩庫),由大吏分撥,“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費則可支應而不必分派州縣,州縣則無由藉端科索裡甲,於是私派亦可禁絕”。

一言而闢之,耗羨歸公的本質在於財政公開化、透明化,即將此前徵收的耗羨銀由“非法”變“合法”,同時由“暗徵”變“明徵”,並使其數量和用途固定化。

這樣一來,地方官員不得再私自加派,明規則取代了潛規則,此前說不清道不明、半明半暗的財路由此被堵死,原本流失到州縣官員手中的非法所得也被收歸藩庫國庫。

這種做法,不僅完善了之前的財稅制度,而且也是一種反腐、防腐的制度創新。

事實證明,雍正朝實行耗羨歸公後,康熙末年以來的濫徵加派之風得到明顯遏制,而各省火耗率的普遍降低,也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百姓的負擔。

以河南、山東為例,其火耗率由之前的八成分別降低到13%、18%,其他各省通常在10%-20%左右,四川最高為30%,富庶地區更低,如浙江僅5%。

此外,實行耗羨歸公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地方虧空並充實了國庫,為之後的雍正新政創造更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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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時期的火耗歸公用現在的名詞說,叫費改稅。本質上講,是中央政府對地方官員盤剝老百姓的一種限制。

火耗這個詞,起源於明朝萬曆年間。因為張居正改革的原因,明朝政府對中國延續了千年的納稅方式進行了變革。在此之前,老百姓納稅是各種各樣的,比如白銀、銅錢、絲綢、糧食等等,都可以算作稅收。但是從張居正改革之後,朝廷只收銀子,其它的東西一概不算數



但是民間的白銀主要是碎銀子,而官府徵收入庫的都是五十兩或者一百兩的銀錠,

把碎銀子融化再鑄造成銀錠,這必然會產生損耗。打個比方說,朝廷要徵收一萬兩白銀,老百姓也上交了一萬兩的碎銀子。但是這一萬兩碎銀子熔掉後,只能提煉出九千多兩的銀錠。所以官府在徵收白銀時,就會在一萬兩的基礎上再多收一定數額的白銀,抵消這個損耗。等於就是在正稅之外,額外加徵損耗成本。這筆多收的銀子,就叫火耗銀

火耗銀有實際火耗和名義火耗兩種。其實火耗銀該收多少,官員都是知道的。但是由於明清時期的官員工資低,於是官員就在這筆銀子上動了歪腦筋。明明是十兩火耗銀,地方官偏要收二十兩。這多出來的十兩銀子,直接裝進了官員腰包。清朝初年,火耗銀的徵收標準是每兩收二至三錢。這就已經很高了,相當於在正稅的基礎之上加收了五分之一的附加費!(一兩等於十錢)

有些地方官更過分,一兩銀子要收五錢銀子的火耗銀,甚至翻倍。等於朝廷徵收一萬兩,老百姓實際要交兩萬兩。除去火耗的銀子,多出來的幾千兩全部進了官員的腰包。

那麼火耗銀為什麼會收這麼多,甚至比正稅本身還要多?這是因為官府在層層加收!

首先是中央朝廷為了收夠足額的稅,默許了地方官加收火耗的行為;然後到了督撫一級,他們為了撈油水,就在朝廷規定的基礎之上再多增加一點;再到府縣一級,這些中低級的官員也要撈油水,又會在督撫規定的數字之上繼續加收。這樣層層加收,最後的結果就是火耗比正稅還多

康熙晚年,由於他對官員貪汙的縱容,導致老百姓對朝廷怨聲載道。再加上康熙晚年對準噶爾的開戰,又導致朝廷的軍費開銷非常大,而康熙又承諾過永不加賦。等到雍正繼位後才發現,老爺子留給他的是一個老百姓罵娘,國庫空虛的大清。



雍正要穩定江山,勢必就要改革。這首先要改的就是官員的腐敗風氣,不把官員的腐敗風煞住,別的什麼改革都別想推行下去。

而火耗歸公,其實就是整頓官員貪汙的一項附加改革

因為火耗歸公,並不是說火耗就不收了,而是朝廷根據以往的經驗,確定一個比例適當的火耗標準,直接將火耗也納入正稅,實行預算內管理。也就是我們現在常說的費改稅,把收費改成了徵稅。該交的還是要交,不該交的一律不交了。對各級衙門濫收費的現象進行遏制。

然後朝廷再根據火耗銀數目的大小,返還一部分給各級的官員,算作養廉銀,這筆養廉銀通常是地方官工資的幾十倍。官員貪汙無非幾乎是缺錢花,現在朝廷有補貼,官員也就沒必要再貪了。因此,火耗歸公對官員貪汙也有一定的遏制


那麼提出火耗歸公的人是誰呢?這個人還真不是別人,就是大名鼎鼎的年羹堯。康熙六十一年,時任川陝總督的年羹堯和陝西巡撫噶什圖一起向朝廷上奏報:

秦省(陝西)火耗每兩有加重二三錢、四五錢者,請酌留各官用度,其餘俱捐出,彌補虧空。

康熙皇帝因為吹過牛(永不加賦),害怕擔當加賦惡名,最後沒有允准。他在奏摺中硃批寫道:

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官用度不敷,故於正項外,量加些微,原是私事。 ......朕若批發,竟視為奏準之事,加派之名,朕豈受乎

也就是說,康熙對官員加收火耗的行為是默許的,而且他也認為這沒怎麼不好的。如果他把火耗歸公了,那麼他就要承擔加稅的惡名。對於他這個要面子,好大喜功的人來說,是不能承受的。



雍正不是康熙,他也不要那麼多的虛名。於是他在登基後,經過權衡利弊,最終下定決心將火耗銀納入正稅範疇。罵就罵吧,反正自己的名聲本來也不好。

應該說雍正皇帝的本意是好的。他希望通過這項改革,改暗徵為明徵,防止各級官吏一起作弊,澄清吏治,健全財政制度,彌補虧空。但是火耗歸公也依然杜絕不了一些官員繼續欺上瞞下,貪汙腐化的行為。尤其是乾隆皇帝繼位後,他的開銷大的嚇人(乾隆時期的國庫收入比雍正還多),儘管有雍正替他打牢了財政基礎,但是收的多,乾隆花的也多。於是在乾隆的默許下,各級官員又發明了各種各樣的收費明目,繼續貪汙。導致雍正的整頓吏治,遏制亂攤牌的改革失敗。

當然了,這個跟雍正沒什麼關係。一代人只能做一代人的事,清朝後期的官員腐化,不能怪到雍正的頭上。

雍正主持的火耗歸公,至少在他執政時期還是很成功的。各省徵收耗羨銀的數量和養廉銀額有明確規定,不得再行私下加派,使吏治有所改善。到雍正後期,揭露官吏貪汙的案件比康熙晚年有明顯減少。用當時的御史孫嘉淦的話來說:耗羨歸公,既無害於民生,復有補於吏治。

最後做一個總結:

第一、火耗歸公並不是減稅,而是減少濫收費的問題。該交的還是要交,不該交的就不用交了。老百姓的負擔減小了。

第二、火耗歸公追求的是平均,中央朝廷並沒有把多收的火耗銀全部收入國庫,而是拿出大部分出來填補官員的開銷。

第三、火耗歸公的本質是財政的再分配,損害了大貪官的利益,但是符合絕大多數官員的利益。因此這是一項雍正需要背鍋,而官員和老百姓沾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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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火耗歸公,那麼在此之前火耗肯定是歸私的。那麼問題來了,什麼叫火耗呢?



火耗出現於明朝張居正改革期間,張居正主持推行一條鞭法,國家稅收統一徵收白銀。但是從民間徵來的都是碎銀,需要國家將其重新熔鑄成銀錠再行入庫。在熔鑄過程中,就產生了一定的損耗,所以各級政府會在正稅之外多徵一些,用以抵消損耗,而多徵的這部分就叫作火耗。

這本無可厚非,但問題是,各級政府在徵收火耗的過程中無章可循,以至暗中攤派,漫天要價,甚至出現了火耗超過正稅的情形,而超過額徵火耗的部分則落入了官員的腰包。



那麼,雍正的火耗歸公又是怎麼回事呢?眾所周知,雍正繼位後就力圖改變康熙朝晚年國庫空虛、吏治腐敗的狀況,而改革火耗一項正好可以藉機整頓這兩大問題。具體說來,

火耗歸公就是將火耗一項制度化,規定每兩地丁銀加徵火耗數分至幾錢不等,並以正常稅銀的形式統一徵收,存入藩庫,然後政府會拿出一部分錢,以養廉銀的明目酌情補貼給官員。



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呢?就是將火耗的稅額固定化、制度化,將原本不可控的灰色收入成為可控的,並由中央政府統一徵收和調配。各級官員雖然得了些養廉銀,但金額固定,有章可循,再也不能以此為明目隨意攤派了。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吏治,也減輕了小民百姓的負擔。


達摩說


康熙為雍正留下的不是一個穩定富庶的大清,相反康熙末年已經事國庫空虛嚴重,民眾的負擔也是越來越重。康熙從政期間對下屬採取安撫和拉攏政策,這導致了官員腐敗問題已經十分嚴重。很多專家認為清朝可以開創乾隆盛世,很大程度是因為雍正的改革,沒有雍正大刀闊斧的整治,清朝很有可能早已經崩潰。

雍正的改革中有兩項至為重要,一項就是攤丁入畝,另一項是火耗歸公。攤丁入畝的影響到底有多大,這項政策被譽為是清朝雍正新政的核心。即將人頭稅改變為土地稅,由土地的多少來確定稅收,而不是像以前一樣以人頭計算。這一項改革是劃時代,改變了數千年來的稅收體系,大大的減輕了百姓的負擔,還促進了公平。

在攤丁入畝推行之後,清朝的生產力取得長遠的發展,這為中期的人口爆炸奠定了基礎。這項政策宣佈自唐宋以來制定的“人頭稅”退出了歷史的舞臺。僅僅是這一功績,就足以讓雍正成為力壓清朝其他君主,如果不是雍正即位,大清或許走不到鴉片戰爭爆發,更不會有乾隆盛世。

而火耗歸公的這項政策是直指腐敗的,當初地方官員徵收稅收之後,會將這些銀兩重新熔鑄,並且要加上印記,就是白銀上會標明那一年那一地的賦稅。而熔鑄過程中是會有損耗的,而這些損耗之前是出自百姓頭上,所以百姓要多交一份錢。但這個損耗標準一直被下級官員做文章,所以容易滋生腐敗。

雍正這兩項政策確實令人眼前一亮,可惜雍正在大清歷史上存在感不強,更是有不少不好的傳言。但是雍正若是能夠多執政幾十年,或許還真就會有一個雍正盛世。


小司馬遷論史


雍正元年(1723年),“火耗歸公”最早在山西開始實施,“火耗”正式成為清朝政府的財政收入。此後,“火耗歸公”逐漸在各省陸續推廣並實施。那麼雍正皇帝進行的“火耗歸公”,到底是怎樣的一項改革?
圖/《甄繯傳》陳建斌飾雍正皇帝


“火耗”的徵收,在明朝時就已經出現。地方官在收完賦稅後,需要將百姓交的碎銀子熔鑄成銀錠,這個過程中難免產生損耗。因此,地方官員在收稅時,會以“火耗”為由,向百姓多徵收銀錢。


在雍正皇帝實施“火耗歸公”之前,清朝從中央到地方,庫銀虧空嚴重。加上官員俸祿低微、吏治腐敗嚴重,各地的“火耗”徵收也十分苛重。地方官員濫徵的“火耗”銀,大都用來彌補各地的庫銀虧空和各級官員的俸祿不足。


“火耗歸公”正式實施後,“火耗”銀成為政府一項正規的財政收入。各省規定了統一的“火耗”徵收比例,雖然在具體實施時略有浮動,但各省的“火耗”徵收比例大致控制在10%—20 %之間。


各省徵收的“火耗”銀數額巨大,僅山西一省,雍正元年一年就徵收了50萬兩,到了雍正三年下半年的時候,山西的庫銀虧空已經全部補齊。

徵收的“火耗”銀大致有三種去向,一是作為各級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中央至地方的財政虧空,應付各項支出後仍有餘錢,即可做第三種用途——各地政府的公用銀。各省的公用銀可以用來修築城牆、河堤等公共工程,也可以作為各省間物資運轉的路費、雜費。入不敷出的省份自然沒有這一項。


養廉銀製度同樣於雍正年間開始實施。歸公的“火耗”銀,是養廉銀的主要來源。清朝實施養廉制度的目的,顧名思義,是想借養廉銀鼓勵廉潔、避免貪汙。養廉銀與“火耗歸公”實際上互為表裡。

“火耗歸公”是雍正朝一項重要的財政改革。“火耗歸公”以後,規定了“火耗”銀在各省的徵收比例,濫徵附加稅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同時,“火耗歸公”對於整頓吏治和彌補庫銀虧空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隨著時間推移,弊端也日益暴露,各地入不敷出時,濫徵依然嚴重,因此,乾隆年間,又曾制定《耗羨章程》,對“火耗”銀的徵收和使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參考文獻:
陳峰:《論耗羨歸公》,《清華大學學報》2009年第3期。

歷史研習社


第一,是一項積弊很重的改革。

要說火耗的問題就要追溯到元明時期。元代的律法提到過克禁火耗的禁令。明代公然在正稅之外加收火耗。這種歷史的延續到了清代不但仍然存在,而且火耗加收率比前朝都高。火耗按地丁稅的比例徵收,康熙年間火耗徵收率甚至達到了五成。

幾百年的積累到了雍正繼位時火耗的問題已經很嚴重,巧立名目,濫徵濫派成了庶民相當大的負擔,也成為社會發展的累累重負。雍正既是不得不解決這個問題,也算是敢於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火耗改革的策略。

火耗改革在雍正年間首先提出來的是湖廣總督楊宗仁,奏稱將耗羨銀子提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庫房以充公費,此外再不許派捐。雍正立準了楊宗仁先在湖廣施行。

隨後緊接著,山西巡撫諾岷提出,將山西各州縣全年所得耗羨銀都交布政司庫。並且提出這部分銀子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抵補官庫虧空;二給官員作養廉銀。這是全面施行的辦法,雍正也同樣準了諾岷在山西施行。

起初,火耗歸公遭到重重阻力。直到下一年,雍正不再聽取官員意見,乾綱獨斷令州縣官們把耗羨銀全部提交藩庫。然後規定耗羨歸公後的用途,有三項:一給官員的養廉銀;二彌補地方虧空;三,留作地方辦公費用。雍正對於耗羨率是隻許減少,不許增加的。

第三,耗羨歸公的利弊。雍正繼位後清查虧空,設立會考府相當於審計部門。耗羨歸公和清查虧空以及養廉銀製度是一起進行的。一來政府部門經費施行預算;二來經費明確化。

在耗羨歸公的施行中,地方官得到了養廉銀,為了平衡京官的低俸,雍正給吏、戶、兵、刑、工的部尚書、侍郎發了恩俸,就是多加一份俸米、俸銀。兼管部務的大學士也照此例。小京官同樣。

但火耗本是私稅,歸公相當於公開化。這也變相成了默許貪贖。


沅汰


火耗歸公其實就是地方財政收歸中央,增強了中央財力,是政治史、財政史的經典案例。

1、雍正的改革重點

密摺制度與秘密立儲制度大大加強了雍正的權力,之後雍正開始了財政與人事的調整,即後世說的嚴苛之政。

在人事上整頓吏治,反對朋黨,任用鄂爾泰、李衛、張廷玉、田文鏡等能臣。

當然吏治不是根本,只是通過整頓官場與人事調整最終方便政策推行才是目的。

(雍正)

在財政調整上,針對各級政府開始查財政虧空;針對免稅開始官紳一體納糧;針對隱瞞人口推行攤丁入畝;針對地方收火耗等無底洞開始正規化,收歸中央。(讓弊端透明,讓中央強大就是其內在邏輯)

2、耗羨歸公

交過農業稅的朋友都知道,“糧食幹不幹,一等還是二等,秤砣偏向那,排隊時間等。這都是裡面的學問,每一部分都可以理解為“耗羨”。

在清代農業稅徵收銀子,每家按照田畝數量徵收,諸如你家有十畝地,徵收一兩銀子。因為銀子是要回爐鑄成官銀,所以你要承擔一定的工本費。各地標準不一樣,有的一錢,有的三錢,有的五錢,有的甚至更多。所以這時候你可能交1.1-1.5兩銀子。

這樣從

賣糧食、換銀子、交銀子,小民需要剝三層皮。而且巨大的灰色漏洞形成的灰色利益鏈,很容易腐蝕帝國統治的基礎。這樣看陋規是財政問題也是政治問題。

(火耗)

雍正選擇了與其層層腐敗,不如讓他合法化,明確徵收,收歸官有。除了用來補貼虧空之外,作為官員的福利。

3、養廉銀與妥協

政治的藝術就是妥協,如果按著學理來只能叫論文,如果按著程序來叫公文,如果按著公文來叫政策,如果按著推行效果看叫妥協,即折扣。打折推行從來都是最優解。

雍正想要推行下去,第一步是用人,但不可能都換,所以更關鍵是讓督撫樂於推行,推出養廉銀,50到100倍的收入還是很讓人有積極性的。

有了合法的高收入,但這高收入還在下面,自然要拿回來,這也是政治學上的授權激勵原則。和之前的灰色區別在於這是皇帝對官員的恩惠,官員對下面的恩惠,到了這一步,皇帝政治上的控馭也就達成了。

相比於乾隆妥協出的“議罪銀”(屬於從下到上的腐敗,皇帝還認了),雍正的養廉銀不知道高明多少。

(直隸總督的養廉銀)

財政,一半是財,一半是政,理解了前半是會計,理解了後半會把前半當賬房先生,在古代中國,戶部尚書一直是帝國的賬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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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明粉


提到雍正皇帝的耗羨歸公,就必須提到火耗和養廉銀。明朝是中國官員工資最低的時代。一個知縣一個月的收入只有7石白米,而且還不是足額髮放。縣官連自己和家人都難以養活,何況三班衙役。於是,縣官們只能在收糧的時候淋尖踢斛,用踢下來的糧食填補虧空。

明朝到了萬曆年間,內閣首輔張居正提出了一條鞭法改革。百姓繳稅統一折算成銀兩。一條鞭法將原來的實物稅改成了貨幣稅,官員們沒有了淋尖踢斛,卻又想出了另一個辦法,這就是火耗。所謂火耗即是在將銀兩熔鑄的過程中,蒸發消耗的部分。這部分其實也就是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樣子。但官員們為了多要,一般把這部分加到百分之七,最狠的加到了百分之二十。

這樣一來老百姓就對一條鞭法怨聲載道,稱之為“殘民一條鞭”,到天啟年間一條鞭法就執行不下去了。清朝建立後,沿用了明朝的政治制度,同樣給官員以低薪。一個知縣一年就45兩銀子的俸祿。由於物產的極大豐富,又開始了貨幣賦稅的徵收。同樣的,火耗的問題又隨之而來。兩江地區的火耗又追加到了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之間。

起初朝廷對於火耗的問題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官員薪水太低,不靠火耗跟本過不出來,與其讓他們去貪汙受賄,還不如讓他有點灰色收入。因此,在清朝,地方官通常就靠火耗過活,而京官通常就靠地方官的孝敬過活。清朝對孝敬也沒有過多幹涉,下級官員給上級官員要送禮,地方官給京官要送禮,夏天有冰敬,冬天有炭敬,外加三節兩壽。

所以,雍正皇帝知道長期這麼下去,老百姓會受不了的。於是,雍正皇帝讓地方官報他們一年的灰色收入和支出。江西巡撫年羹希就上奏道:一省巡撫一年不吃不喝的開銷就要上萬兩銀子。雍正皇帝明白了官員們的苦衷,開啟了一項制度,即養廉銀製度,總督一年1萬兩至1萬5000兩,巡撫一年8000-10000兩,以此類推。

但是,既然朝廷給你們發了養廉銀了,你們就不能再盤剝火耗了,於是,所有的火耗按照一定的比例徵收,徵收所得全部上交朝廷,這就是耗羨歸公。


傅斯鴻


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這是雍正皇帝繼位後親自操刀,對官場積習和稅收體制進行的一場“大手術”。其諸多舉措相當凌厲,可以說是一種“體制內自省”和力求反腐清廉的政策。中國傳統的地方政府財政結構,凡是州、縣官,主要靠徵收錢糧時進行盤剝。錢糧就是田賦,最初征收實物,後來改成“折色”,一條鞭法,即徵收銀子。火耗原本指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存在耗損為由,向百姓多徵錢銀。

到了雍正二年(1724)七月,新皇帝新氣象,朝廷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推廣至全國。並把養廉銀製度化,希望藉此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規範吏治。實際上,火耗存在也有一定緣故。地方官員治理地方,需要非常龐雜的幕僚文書及衙門使役群體,然而戶部對這部分人的編制和工資沒有固定規定和財政撥付。

清代巡撫的年俸工銀大約是155兩,但巡撫每年的開支在20000兩以上。故而佐貳的

工資來源,主要是陋規。陋規的主要來源是節禮、漕規、關規、鹽規、錢糧平頭銀等。

火耗(耗羨、羨餘)除一部分作為地方經費外,其餘的或用來賄贈上司,或被地方官吏吞沒。康熙之後,火耗不斷加重,一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於正賦,農民負擔沉重。雍正皇帝可謂雄才大略,他利用密摺制度籠絡了一些肱骨之臣,在攤丁入畝、火耗歸公、官紳一體當差納糧、清查虧空等措施多管齊下的改革中,氣象更新,但也引發了官場反彈。

火耗歸公承認了附加稅的合法地位,正式錢糧之火耗外的附加稅一律非法,將附加稅固定在10-20%上下,並明確其歸屬和用途。官員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於財政支出,另一部分則作為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據光緒《清全典事例》記載,各級官員的養廉銀為:

總督13000-20000兩,巡撫10000-15000兩,布政使5000-9000兩,按察使3000-8444兩,道員1500-6000兩,知府800-4000兩,知州500-2000兩,知縣400-2259兩,同知400-1600兩。

根據北京大學郝煜的相關研究,火耗歸公改革具有增加財政收入、均貧富和反腐之作用。改革有三個再分配結果:1、納稅人負擔減輕;2、中央政府收入沒有改變;3、省政府實現財政收入留存。雍正和朝臣曾就這一改革有過激烈的爭論,包括火耗的正當性及其利弊之處。特別地,火耗率應該允許差異和調整,同時不受到戶部控制。然而,由於各方面原因,火耗歸公並沒有得到很理想的實施。

火耗歸公是值得肯定的,此舉集中了徵稅權利,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但也不可高估其實際效果,州縣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整體來說,火耗歸公失敗的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對於清代中央政府汲取地方資源的傾向缺乏制度性約束,各個地方財政自主權缺乏制度保護,最終隨著中央權力向上聚攏,又回到非正式財政。而且,官場因循積習,不斷反彈,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註定雍正皇帝這種雷厲風行的改革不會成功。

雍正辦好事獲得罵名,這種場景在電視劇《雍正王朝》中有非常恰當和深入的演繹,對我們當下也有很大啟示借鑑。

參考文獻:

郝煜:《雍正朝火耗歸公與國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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