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皇帝进行火耗归公是怎样一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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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火耗呢?火耗和一个很有名的改革家有关,那就是张居正。由于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是用银子交给朝廷的。由于大部分的老百姓手里只有碎银子,这些银子在融化铸造成银锭的时候便会有一些损失,这便是所谓的火耗。

明朝有个不好的地方,那就是官僚的薪水太低了,这使得很多清官的日子过得是非常惨的。可是如果做官是要甘守清贫,那么这些人为什么要出来当官?所以大部分的官员还是想方设法的弄钱的。火耗便成了一个名正言顺的赚钱方法。通常情况下,铸造碎银子的实际火耗平均每两银子一到两分,而实际上的火耗则往往高得吓人,每两银子达到了二至三钱。

清朝入主中原以后,由于自身管理水平有限,因此很多制度都是延续明朝的。历史上很少有王朝像清朝那样几乎完全继承了前朝的制度。所以清朝的官员俸禄也是非常低的。从顺治四年到康熙八年,清朝对官员的俸禄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从而形成了固定的制度。在当时,中央和地方大员每年有130两到155两的银子,最高不过180两,其他官员根据品级依次减少。不过清朝对那些犯事的官员常常采取罚奉的处罚,因而很多官员是领取不到全部薪水的。比如康熙初年,有些地方官做了两三年的官,而被罚的银子相当于二三十年的俸禄总和。

清朝的时候,为了缓解收入和支出的问题,天津的总督骆养性提出公开征收火耗的做法。当时的摄政王多尔衮坚决反对,因此清朝对火耗一直采取严禁的政策。康熙甚至还昭告全国,“民永不加赋”,因而这也成为了一条祖训。

不过康熙只是这么说说而已,实际上他已经默认了征收一定的火耗。按理来说,火耗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不过实际的官员必然借着火耗来为自己谋利。所以大部分的火耗都被官吏中饱私囊了。

雍正是一个非常务实的皇帝,也是一个敢想敢干的皇帝。雍正上台以后便着手解决火耗的问题。毕竟那个时候有些地方的火耗高达每两银子加到了四五钱。

于是雍正便提出了火耗归公的办法,目的就是想把火耗的钱收上来,用来增加官员的收入。这些火耗主要有三大用处:

第一,用来弥补藩库的亏空;

第二,给地方衙门作为办公费;

第三,实行“养廉银”制度。

在当时,火耗归公和养廉银确实有很好的效果。当时各级官员的养廉银的收入比俸禄高出了几十倍甚至百倍,总督到下面的知县,多了高达三万两,最少也有六百两。不过靠这种方式是没根治绝官员贪污的,只能让少数清官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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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

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标准化银元,地方官府需将百姓交纳的零碎银两重铸为银锭才能上交,而熔铸过程中,原银两会有些许损耗。

由此,地方官在百姓缴纳田赋时往往要求加收这部分损失,即所谓“火耗”。

通常来说,碎银熔铸的损耗其实并不大,每两至多也不过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至二;粮食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及成本或许会大一些,但这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最后都无一例外的膨胀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之后的所谓“耗羡”,都已不是原始字面上的意思而发展成正税之外的附加税,不容小视。而最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收入并不上交朝廷而归地方官府掌管,朝廷虽明知于此,却从来没有公开承认过。

康熙年后,征收火耗一如明代,且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到康熙末年,火耗却越征越多,河南、山东等省的火耗率甚至达到正赋的八成左右。

这些私征、私派、私用的所谓“耗羡”,不但加重了百姓负担,而且被地方官吏们视为约定俗成的“半合法”收入。如此,法外之税,又无监管,官吏们自是上下其手,腐败丛生。

雍正即位后实行“耗羡归公”改革,其主要包括几点:

1、耗羡应公开并限定数目,“若不限于一定之数,则小民将无所遵依,而不肖州县反得任意多征”;

2、耗羡收取后,与其留于州县,不如提解国库(藩库),由大吏分拨,“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费则可支应而不必分派州县,州县则无由藉端科索里甲,于是私派亦可禁绝”。

一言而辟之,耗羡归公的本质在于财政公开化、透明化,即将此前征收的耗羡银由“非法”变“合法”,同时由“暗征”变“明征”,并使其数量和用途固定化。

这样一来,地方官员不得再私自加派,明规则取代了潜规则,此前说不清道不明、半明半暗的财路由此被堵死,原本流失到州县官员手中的非法所得也被收归藩库国库。

这种做法,不仅完善了之前的财税制度,而且也是一种反腐、防腐的制度创新。

事实证明,雍正朝实行耗羡归公后,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加派之风得到明显遏制,而各省火耗率的普遍降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

以河南、山东为例,其火耗率由之前的八成分别降低到13%、18%,其他各省通常在10%-20%左右,四川最高为30%,富庶地区更低,如浙江仅5%。

此外,实行耗羡归公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地方亏空并充实了国库,为之后的雍正新政创造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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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时期的火耗归公用现在的名词说,叫费改税。本质上讲,是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盘剥老百姓的一种限制。

火耗这个词,起源于明朝万历年间。因为张居正改革的原因,明朝政府对中国延续了千年的纳税方式进行了变革。在此之前,老百姓纳税是各种各样的,比如白银、铜钱、丝绸、粮食等等,都可以算作税收。但是从张居正改革之后,朝廷只收银子,其它的东西一概不算数



但是民间的白银主要是碎银子,而官府征收入库的都是五十两或者一百两的银锭,

把碎银子融化再铸造成银锭,这必然会产生损耗。打个比方说,朝廷要征收一万两白银,老百姓也上交了一万两的碎银子。但是这一万两碎银子熔掉后,只能提炼出九千多两的银锭。所以官府在征收白银时,就会在一万两的基础上再多收一定数额的白银,抵消这个损耗。等于就是在正税之外,额外加征损耗成本。这笔多收的银子,就叫火耗银

火耗银有实际火耗和名义火耗两种。其实火耗银该收多少,官员都是知道的。但是由于明清时期的官员工资低,于是官员就在这笔银子上动了歪脑筋。明明是十两火耗银,地方官偏要收二十两。这多出来的十两银子,直接装进了官员腰包。清朝初年,火耗银的征收标准是每两收二至三钱。这就已经很高了,相当于在正税的基础之上加收了五分之一的附加费!(一两等于十钱)

有些地方官更过分,一两银子要收五钱银子的火耗银,甚至翻倍。等于朝廷征收一万两,老百姓实际要交两万两。除去火耗的银子,多出来的几千两全部进了官员的腰包。

那么火耗银为什么会收这么多,甚至比正税本身还要多?这是因为官府在层层加收!

首先是中央朝廷为了收够足额的税,默许了地方官加收火耗的行为;然后到了督抚一级,他们为了捞油水,就在朝廷规定的基础之上再多增加一点;再到府县一级,这些中低级的官员也要捞油水,又会在督抚规定的数字之上继续加收。这样层层加收,最后的结果就是火耗比正税还多

康熙晚年,由于他对官员贪污的纵容,导致老百姓对朝廷怨声载道。再加上康熙晚年对准噶尔的开战,又导致朝廷的军费开销非常大,而康熙又承诺过永不加赋。等到雍正继位后才发现,老爷子留给他的是一个老百姓骂娘,国库空虚的大清。



雍正要稳定江山,势必就要改革。这首先要改的就是官员的腐败风气,不把官员的腐败风煞住,别的什么改革都别想推行下去。

而火耗归公,其实就是整顿官员贪污的一项附加改革

因为火耗归公,并不是说火耗就不收了,而是朝廷根据以往的经验,确定一个比例适当的火耗标准,直接将火耗也纳入正税,实行预算内管理。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费改税,把收费改成了征税。该交的还是要交,不该交的一律不交了。对各级衙门滥收费的现象进行遏制。

然后朝廷再根据火耗银数目的大小,返还一部分给各级的官员,算作养廉银,这笔养廉银通常是地方官工资的几十倍。官员贪污无非几乎是缺钱花,现在朝廷有补贴,官员也就没必要再贪了。因此,火耗归公对官员贪污也有一定的遏制


那么提出火耗归公的人是谁呢?这个人还真不是别人,就是大名鼎鼎的年羹尧。康熙六十一年,时任川陕总督的年羹尧和陕西巡抚噶什图一起向朝廷上奏报:

秦省(陕西)火耗每两有加重二三钱、四五钱者,请酌留各官用度,其余俱捐出,弥补亏空。

康熙皇帝因为吹过牛(永不加赋),害怕担当加赋恶名,最后没有允准。他在奏折中朱批写道:

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官用度不敷,故于正项外,量加些微,原是私事。 ......朕若批发,竟视为奏准之事,加派之名,朕岂受乎

也就是说,康熙对官员加收火耗的行为是默许的,而且他也认为这没怎么不好的。如果他把火耗归公了,那么他就要承担加税的恶名。对于他这个要面子,好大喜功的人来说,是不能承受的。



雍正不是康熙,他也不要那么多的虚名。于是他在登基后,经过权衡利弊,最终下定决心将火耗银纳入正税范畴。骂就骂吧,反正自己的名声本来也不好。

应该说雍正皇帝的本意是好的。他希望通过这项改革,改暗征为明征,防止各级官吏一起作弊,澄清吏治,健全财政制度,弥补亏空。但是火耗归公也依然杜绝不了一些官员继续欺上瞒下,贪污腐化的行为。尤其是乾隆皇帝继位后,他的开销大的吓人(乾隆时期的国库收入比雍正还多),尽管有雍正替他打牢了财政基础,但是收的多,乾隆花的也多。于是在乾隆的默许下,各级官员又发明了各种各样的收费明目,继续贪污。导致雍正的整顿吏治,遏制乱摊牌的改革失败。

当然了,这个跟雍正没什么关系。一代人只能做一代人的事,清朝后期的官员腐化,不能怪到雍正的头上。

雍正主持的火耗归公,至少在他执政时期还是很成功的。各省征收耗羡银的数量和养廉银额有明确规定,不得再行私下加派,使吏治有所改善。到雍正后期,揭露官吏贪污的案件比康熙晚年有明显减少。用当时的御史孙嘉淦的话来说:耗羡归公,既无害于民生,复有补于吏治。

最后做一个总结:

第一、火耗归公并不是减税,而是减少滥收费的问题。该交的还是要交,不该交的就不用交了。老百姓的负担减小了。

第二、火耗归公追求的是平均,中央朝廷并没有把多收的火耗银全部收入国库,而是拿出大部分出来填补官员的开销。

第三、火耗归公的本质是财政的再分配,损害了大贪官的利益,但是符合绝大多数官员的利益。因此这是一项雍正需要背锅,而官员和老百姓沾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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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火耗归公,那么在此之前火耗肯定是归私的。那么问题来了,什么叫火耗呢?



火耗出现于明朝张居正改革期间,张居正主持推行一条鞭法,国家税收统一征收白银。但是从民间征来的都是碎银,需要国家将其重新熔铸成银锭再行入库。在熔铸过程中,就产生了一定的损耗,所以各级政府会在正税之外多征一些,用以抵消损耗,而多征的这部分就叫作火耗。

这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各级政府在征收火耗的过程中无章可循,以至暗中摊派,漫天要价,甚至出现了火耗超过正税的情形,而超过额征火耗的部分则落入了官员的腰包。



那么,雍正的火耗归公又是怎么回事呢?众所周知,雍正继位后就力图改变康熙朝晚年国库空虚、吏治腐败的状况,而改革火耗一项正好可以借机整顿这两大问题。具体说来,

火耗归公就是将火耗一项制度化,规定每两地丁银加征火耗数分至几钱不等,并以正常税银的形式统一征收,存入藩库,然后政府会拿出一部分钱,以养廉银的明目酌情补贴给官员。



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呢?就是将火耗的税额固定化、制度化,将原本不可控的灰色收入成为可控的,并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和调配。各级官员虽然得了些养廉银,但金额固定,有章可循,再也不能以此为明目随意摊派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吏治,也减轻了小民百姓的负担。


达摩说


康熙为雍正留下的不是一个稳定富庶的大清,相反康熙末年已经事国库空虚严重,民众的负担也是越来越重。康熙从政期间对下属采取安抚和拉拢政策,这导致了官员腐败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很多专家认为清朝可以开创乾隆盛世,很大程度是因为雍正的改革,没有雍正大刀阔斧的整治,清朝很有可能早已经崩溃。

雍正的改革中有两项至为重要,一项就是摊丁入亩,另一项是火耗归公。摊丁入亩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这项政策被誉为是清朝雍正新政的核心。即将人头税改变为土地税,由土地的多少来确定税收,而不是像以前一样以人头计算。这一项改革是划时代,改变了数千年来的税收体系,大大的减轻了百姓的负担,还促进了公平。

在摊丁入亩推行之后,清朝的生产力取得长远的发展,这为中期的人口爆炸奠定了基础。这项政策宣布自唐宋以来制定的“人头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仅仅是这一功绩,就足以让雍正成为力压清朝其他君主,如果不是雍正即位,大清或许走不到鸦片战争爆发,更不会有乾隆盛世。

而火耗归公的这项政策是直指腐败的,当初地方官员征收税收之后,会将这些银两重新熔铸,并且要加上印记,就是白银上会标明那一年那一地的赋税。而熔铸过程中是会有损耗的,而这些损耗之前是出自百姓头上,所以百姓要多交一份钱。但这个损耗标准一直被下级官员做文章,所以容易滋生腐败。

雍正这两项政策确实令人眼前一亮,可惜雍正在大清历史上存在感不强,更是有不少不好的传言。但是雍正若是能够多执政几十年,或许还真就会有一个雍正盛世。


小司马迁论史


雍正元年(1723年),“火耗归公”最早在山西开始实施,“火耗”正式成为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此后,“火耗归公”逐渐在各省陆续推广并实施。那么雍正皇帝进行的“火耗归公”,到底是怎样的一项改革?
图/《甄缳传》陈建斌饰雍正皇帝


“火耗”的征收,在明朝时就已经出现。地方官在收完赋税后,需要将百姓交的碎银子熔铸成银锭,这个过程中难免产生损耗。因此,地方官员在收税时,会以“火耗”为由,向百姓多征收银钱。


在雍正皇帝实施“火耗归公”之前,清朝从中央到地方,库银亏空严重。加上官员俸禄低微、吏治腐败严重,各地的“火耗”征收也十分苛重。地方官员滥征的“火耗”银,大都用来弥补各地的库银亏空和各级官员的俸禄不足。


“火耗归公”正式实施后,“火耗”银成为政府一项正规的财政收入。各省规定了统一的“火耗”征收比例,虽然在具体实施时略有浮动,但各省的“火耗”征收比例大致控制在10%—20 %之间。


各省征收的“火耗”银数额巨大,仅山西一省,雍正元年一年就征收了50万两,到了雍正三年下半年的时候,山西的库银亏空已经全部补齐。

征收的“火耗”银大致有三种去向,一是作为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中央至地方的财政亏空,应付各项支出后仍有余钱,即可做第三种用途——各地政府的公用银。各省的公用银可以用来修筑城墙、河堤等公共工程,也可以作为各省间物资运转的路费、杂费。入不敷出的省份自然没有这一项。


养廉银制度同样于雍正年间开始实施。归公的“火耗”银,是养廉银的主要来源。清朝实施养廉制度的目的,顾名思义,是想借养廉银鼓励廉洁、避免贪污。养廉银与“火耗归公”实际上互为表里。

“火耗归公”是雍正朝一项重要的财政改革。“火耗归公”以后,规定了“火耗”银在各省的征收比例,滥征附加税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同时,“火耗归公”对于整顿吏治和弥补库银亏空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时间推移,弊端也日益暴露,各地入不敷出时,滥征依然严重,因此,乾隆年间,又曾制定《耗羡章程》,对“火耗”银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参考文献:
陈峰:《论耗羡归公》,《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历史研习社


第一,是一项积弊很重的改革。

要说火耗的问题就要追溯到元明时期。元代的律法提到过克禁火耗的禁令。明代公然在正税之外加收火耗。这种历史的延续到了清代不但仍然存在,而且火耗加收率比前朝都高。火耗按地丁税的比例征收,康熙年间火耗征收率甚至达到了五成。

几百年的积累到了雍正继位时火耗的问题已经很严重,巧立名目,滥征滥派成了庶民相当大的负担,也成为社会发展的累累重负。雍正既是不得不解决这个问题,也算是敢于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火耗改革的策略。

火耗改革在雍正年间首先提出来的是湖广总督杨宗仁,奏称将耗羡银子提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库房以充公费,此外再不许派捐。雍正立准了杨宗仁先在湖广施行。

随后紧接着,山西巡抚诺岷提出,将山西各州县全年所得耗羡银都交布政司库。并且提出这部分银子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抵补官库亏空;二给官员作养廉银。这是全面施行的办法,雍正也同样准了诺岷在山西施行。

起初,火耗归公遭到重重阻力。直到下一年,雍正不再听取官员意见,乾纲独断令州县官们把耗羡银全部提交藩库。然后规定耗羡归公后的用途,有三项:一给官员的养廉银;二弥补地方亏空;三,留作地方办公费用。雍正对于耗羡率是只许减少,不许增加的。

第三,耗羡归公的利弊。雍正继位后清查亏空,设立会考府相当于审计部门。耗羡归公和清查亏空以及养廉银制度是一起进行的。一来政府部门经费施行预算;二来经费明确化。

在耗羡归公的施行中,地方官得到了养廉银,为了平衡京官的低俸,雍正给吏、户、兵、刑、工的部尚书、侍郎发了恩俸,就是多加一份俸米、俸银。兼管部务的大学士也照此例。小京官同样。

但火耗本是私税,归公相当于公开化。这也变相成了默许贪赎。


沅汰


火耗归公其实就是地方财政收归中央,增强了中央财力,是政治史、财政史的经典案例。

1、雍正的改革重点

密折制度与秘密立储制度大大加强了雍正的权力,之后雍正开始了财政与人事的调整,即后世说的严苛之政。

在人事上整顿吏治,反对朋党,任用鄂尔泰、李卫、张廷玉、田文镜等能臣。

当然吏治不是根本,只是通过整顿官场与人事调整最终方便政策推行才是目的。

(雍正)

在财政调整上,针对各级政府开始查财政亏空;针对免税开始官绅一体纳粮;针对隐瞒人口推行摊丁入亩;针对地方收火耗等无底洞开始正规化,收归中央。(让弊端透明,让中央强大就是其内在逻辑)

2、耗羡归公

交过农业税的朋友都知道,“粮食干不干,一等还是二等,秤砣偏向那,排队时间等。这都是里面的学问,每一部分都可以理解为“耗羡”。

在清代农业税征收银子,每家按照田亩数量征收,诸如你家有十亩地,征收一两银子。因为银子是要回炉铸成官银,所以你要承担一定的工本费。各地标准不一样,有的一钱,有的三钱,有的五钱,有的甚至更多。所以这时候你可能交1.1-1.5两银子。

这样从

卖粮食、换银子、交银子,小民需要剥三层皮。而且巨大的灰色漏洞形成的灰色利益链,很容易腐蚀帝国统治的基础。这样看陋规是财政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火耗)

雍正选择了与其层层腐败,不如让他合法化,明确征收,收归官有。除了用来补贴亏空之外,作为官员的福利。

3、养廉银与妥协

政治的艺术就是妥协,如果按着学理来只能叫论文,如果按着程序来叫公文,如果按着公文来叫政策,如果按着推行效果看叫妥协,即折扣。打折推行从来都是最优解。

雍正想要推行下去,第一步是用人,但不可能都换,所以更关键是让督抚乐于推行,推出养廉银,50到100倍的收入还是很让人有积极性的。

有了合法的高收入,但这高收入还在下面,自然要拿回来,这也是政治学上的授权激励原则。和之前的灰色区别在于这是皇帝对官员的恩惠,官员对下面的恩惠,到了这一步,皇帝政治上的控驭也就达成了。

相比于乾隆妥协出的“议罪银”(属于从下到上的腐败,皇帝还认了),雍正的养廉银不知道高明多少。

(直隶总督的养廉银)

财政,一半是财,一半是政,理解了前半是会计,理解了后半会把前半当账房先生,在古代中国,户部尚书一直是帝国的账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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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明粉


提到雍正皇帝的耗羡归公,就必须提到火耗和养廉银。明朝是中国官员工资最低的时代。一个知县一个月的收入只有7石白米,而且还不是足额发放。县官连自己和家人都难以养活,何况三班衙役。于是,县官们只能在收粮的时候淋尖踢斛,用踢下来的粮食填补亏空。

明朝到了万历年间,内阁首辅张居正提出了一条鞭法改革。百姓缴税统一折算成银两。一条鞭法将原来的实物税改成了货币税,官员们没有了淋尖踢斛,却又想出了另一个办法,这就是火耗。所谓火耗即是在将银两熔铸的过程中,蒸发消耗的部分。这部分其实也就是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样子。但官员们为了多要,一般把这部分加到百分之七,最狠的加到了百分之二十。

这样一来老百姓就对一条鞭法怨声载道,称之为“残民一条鞭”,到天启年间一条鞭法就执行不下去了。清朝建立后,沿用了明朝的政治制度,同样给官员以低薪。一个知县一年就45两银子的俸禄。由于物产的极大丰富,又开始了货币赋税的征收。同样的,火耗的问题又随之而来。两江地区的火耗又追加到了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之间。

起初朝廷对于火耗的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官员薪水太低,不靠火耗跟本过不出来,与其让他们去贪污受贿,还不如让他有点灰色收入。因此,在清朝,地方官通常就靠火耗过活,而京官通常就靠地方官的孝敬过活。清朝对孝敬也没有过多干涉,下级官员给上级官员要送礼,地方官给京官要送礼,夏天有冰敬,冬天有炭敬,外加三节两寿。

所以,雍正皇帝知道长期这么下去,老百姓会受不了的。于是,雍正皇帝让地方官报他们一年的灰色收入和支出。江西巡抚年羹希就上奏道:一省巡抚一年不吃不喝的开销就要上万两银子。雍正皇帝明白了官员们的苦衷,开启了一项制度,即养廉银制度,总督一年1万两至1万5000两,巡抚一年8000-10000两,以此类推。

但是,既然朝廷给你们发了养廉银了,你们就不能再盘剥火耗了,于是,所有的火耗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征收所得全部上交朝廷,这就是耗羡归公。


傅斯鸿


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这是雍正皇帝继位后亲自操刀,对官场积习和税收体制进行的一场“大手术”。其诸多举措相当凌厉,可以说是一种“体制内自省”和力求反腐清廉的政策。中国传统的地方政府财政结构,凡是州、县官,主要靠征收钱粮时进行盘剥。钱粮就是田赋,最初征收实物,后来改成“折色”,一条鞭法,即征收银子。火耗原本指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存在耗损为由,向百姓多征钱银。

到了雍正二年(1724)七月,新皇帝新气象,朝廷将明朝以来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推广至全国。并把养廉银制度化,希望借此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规范吏治。实际上,火耗存在也有一定缘故。地方官员治理地方,需要非常庞杂的幕僚文书及衙门使役群体,然而户部对这部分人的编制和工资没有固定规定和财政拨付。

清代巡抚的年俸工银大约是155两,但巡抚每年的开支在20000两以上。故而佐贰的

工资来源,主要是陋规。陋规的主要来源是节礼、漕规、关规、盐规、钱粮平头银等。

火耗(耗羡、羡余)除一部分作为地方经费外,其余的或用来贿赠上司,或被地方官吏吞没。康熙之后,火耗不断加重,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达二三钱,甚至四五钱。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农民负担沉重。雍正皇帝可谓雄才大略,他利用密折制度笼络了一些肱骨之臣,在摊丁入亩、火耗归公、官绅一体当差纳粮、清查亏空等措施多管齐下的改革中,气象更新,但也引发了官场反弹。

火耗归公承认了附加税的合法地位,正式钱粮之火耗外的附加税一律非法,将附加税固定在10-20%上下,并明确其归属和用途。官员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1钱数分银不等。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财政支出,另一部分则作为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据光绪《清全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

总督13000-20000两,巡抚10000-15000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259两,同知400-1600两。

根据北京大学郝煜的相关研究,火耗归公改革具有增加财政收入、均贫富和反腐之作用。改革有三个再分配结果:1、纳税人负担减轻;2、中央政府收入没有改变;3、省政府实现财政收入留存。雍正和朝臣曾就这一改革有过激烈的争论,包括火耗的正当性及其利弊之处。特别地,火耗率应该允许差异和调整,同时不受到户部控制。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火耗归公并没有得到很理想的实施。

火耗归公是值得肯定的,此举集中了征税权利,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高估其实际效果,州县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整体来说,火耗归公失败的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对于清代中央政府汲取地方资源的倾向缺乏制度性约束,各个地方财政自主权缺乏制度保护,最终随着中央权力向上聚拢,又回到非正式财政。而且,官场因循积习,不断反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注定雍正皇帝这种雷厉风行的改革不会成功。

雍正办好事获得骂名,这种场景在电视剧《雍正王朝》中有非常恰当和深入的演绎,对我们当下也有很大启示借鉴。

参考文献:

郝煜:《雍正朝火耗归公与国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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