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銀川限行?

一個人的路63


冬天來了,北方的人又要取暖過冬了,都需要通過供熱系統驅走寒意。冬天來了,北方很多城市都涉及到機動車單雙號限行的問題,當然也包括銀川限行。由於限行會每單個自然人的工作生活帶來不便,很多人都會想到減少出行。這種心態看似正常,其實本質上少了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體諒,就是普普通通的人與人的交往。

單雙號限行的起點,是當初你們戴上主要是防飛沫傳染的口罩的時候,有沒有想過未來某一天,你們自己的機動車會被單雙號限行。如果這個你沒有想到,那至少你現在還體會到了口罩與單雙號限行的聯繫。我就再問另一個您想到沒想到:你想到過有的城市公交因此白坐嗎?這是宏觀問題了,限行的時間段一定要記好。


其實我只是想說明我自己的幾個觀點。一是您的機動車一定要停靠在自己小區樓下,如果忘記了限行時段,最好也要開回家,不要停放在路邊,這樣影響交通。

二是事物的因果問題。如果你今天被單雙號限行,那麼你明白必要是被放行的,多想想放行那一天,人生就快樂了起來。

三是在交上取暖費之後,享受溫暖的時候,我心懷感激寫下這些文字。希望看到的人更多地理解他人,至少是解理身邊的人。少一些抱怨,少撿起一點兒看似能打動你的牴觸的理由,看待問題多一些宏觀的觀點,可能你就快樂了。


軍林天下


2017年12月6日,銀川市環保局、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聯合發佈《關於冬防期銀川市區實施機動車單雙號臨時限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銀川市區的機動車“限行”政策已成定局。通告一出,一時間議論紛紛,畢竟在現代生活中駕車出行是市民生活的重要保障,“限行”對於有車一族的生活影響重大。

作為一位法律工作者,更多的傾向於探討這一政策在法律範疇內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銀川市環保局和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發佈的通告是一項典型的抽象行政行為。從行政法的角度來說,一項行政行為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個方面,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必須符合實質合法和形式合法兩個方面的要求。本文旨在從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角度來探討銀川“限行”政策的行政行為合法性。行政行為的形式合法又可拆分為兩個方面,即作出行政行為主體的權限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本文也將出這兩個方面出發,探討銀川“限行令”的形式合法問題。

一、銀川市環保局和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是否有權限行?

通告指出:“為全面做好2017年冬防期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進一步降低機動車汙染物排放,預防和減少冬季重汙染天氣的發生和大氣汙染程度,保障市民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規定,決定在銀川市區實施機動車單雙號臨時限行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可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車輛限行。但是,通告中的表述為“為全面做好2017年冬防期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進一步降低機動車汙染物排放,預防和減少冬季重汙染天氣的發生和大氣汙染程度,保障市民健康”,可見此次限行令的原因行為是出於大氣汙染角度的考量,而非由於道路和交通流量所導致的特殊情況。限行令是一項典型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力機關作出限行令必須基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行使此項行政權力。《交通安全法》明確限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使機動車限行措施的條件,即“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況”並非本次銀川市限行所適用的情形。基於行政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法無授權不可為,顯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基於所謂“環境保護”原因是無權實施機動車限行措施的。《交通安全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即

《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與此次銀川限行令出於環境保護的目的可謂是涇渭分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可依,行政權力的行使也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所以筆者對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發佈此次限行令的權力持懷疑態度。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汙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據此可知,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在特定情形下,才有權基於保護環境的考量作出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的應急措施,而作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銀川市環保局、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均無權作出機動車限行的行政命令,有權作出限行令的行政機關應為銀川市人民政府。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從行政法的角度來講,銀川市環保局和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作出限行命令是需要通過銀川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授權或者行政委託的。在我國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授權必須是基於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行政委託也必須是有權機關基於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在可以委託的情況下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機構或者組織行使相關的行政權力。筆者經過檢索沒有查閱到法律法規規定,銀川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銀川市環保局和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發佈限行命令。可見,銀川市環保局和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根本無權發佈“限行”命令。

二、“限行令”的出臺是否應由民眾參與其中?

單雙號限行措施是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並以行政懲戒為保障對行政相對人的機動車的使用權的強行性限制,是一種典型的強制性行政行為。我國法律規定,立法限制公民權利,必須在制定法律、規範和措施的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保障公民參與。

單雙號限行措施涉及到了政府、有車族、無車族、汽車廠商等多個利益主體,在參與式行政決策的模式之下,公共利益實際上是多元利益的合成。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措施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要充分聽取來自社會群眾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所以,在限行令發佈前,行政機關應通過座談會、協商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的參與方式保障公民的意見能夠得到順利的表達,使得行政權力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參與到行政權力的運作過程之中。雖然銀川“限行令”屬於一項臨時措施,時間也僅有22天,但如上文所述,限行牽扯到了多方利益,且對於民眾的正常生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所以銀川“限行令”的出臺也應保障公民參與到決策形成過程中的權利,也是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的應有之義。尤其是在依法治國的今天,行政機關的權力限制更應體現在行政權力的行使程序上,銀川“限行令”的“突然發佈”,未有任何民眾參與的過程,與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的要求背道而馳。

三、銀川市“限行令”的出臺時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通告的發佈時間為2017年12月6日,限行政策的正式施行時間為2017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30日。《交通安全法》第39條規定:“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有關“提前”的具體時段並無具體的法律規定或者指導性意見,但是我們不妨看看其他地區有關“限行”政策的具體實施情況。“限行”政策在我國的實施是源於2008年的北京奧運會和殘奧會,北京市政府在2008年6月19日發佈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對本市機動車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規定在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期間,對北京市機動車(含臨時號牌車輛)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可見北京市政府是提前了12天發佈的公告,而銀川市環保局和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則於2017年12月7日發佈限行通告,12月9日開始正式實施,留給廣大民眾的準備、應急時間僅有兩天。如前所述,“提前公告”並無具體規定,所以提前一天甚至提前一小時發佈都符合法律規定。但《交通安全法》第39條的立法目的是考量到了廣大民眾在政府發佈重要交通限制措施時的反應時間,提前兩天發佈通告是否足夠廣大有車一族提前安排好限行期間的各種工作事務和生活事務?對此各位看官大可各抒己見,充分討論。

綜上,筆者認為銀川市環保局和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作為發佈限行通告的主體不合法,並且限行令的“突然”發佈無疑損害了普通民眾參與到行政決策過程中的權利,過短的反應時間對各方的生活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銀川市限行令僅作為一項應急措施予以施行,如果在將來限行令成為一項日常性的行政強制措施,需要行政機關注重行政權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嚴格按照《立法法》的規定考量各方利益,達到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充分平衡。無論怎樣,銀川的“限行”已經來了,還請各位根據各自的需求安排好工作和生活事務,也願寒冬凜冽時各位能呼吸到沒有汙染的空氣,看見銀川冬天久違的“銀川藍”。

創建於2017.12.12

銀川王律師




首先大家還記得銀川的朝夕車道嗎 就是那個寧安街 高峰期兩車道變三車道那個。說實話 我沒見那個運作過



我不是憤青,我相信上面考慮問題是全面的。銀川限行是早晚得事。這次限行應該屬於投石問路。避免那個朝夕車道的事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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