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银川限行?

一个人的路63


冬天来了,北方的人又要取暖过冬了,都需要通过供热系统驱走寒意。冬天来了,北方很多城市都涉及到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问题,当然也包括银川限行。由于限行会每单个自然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很多人都会想到减少出行。这种心态看似正常,其实本质上少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体谅,就是普普通通的人与人的交往。

单双号限行的起点,是当初你们戴上主要是防飞沫传染的口罩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未来某一天,你们自己的机动车会被单双号限行。如果这个你没有想到,那至少你现在还体会到了口罩与单双号限行的联系。我就再问另一个您想到没想到:你想到过有的城市公交因此白坐吗?这是宏观问题了,限行的时间段一定要记好。


其实我只是想说明我自己的几个观点。一是您的机动车一定要停靠在自己小区楼下,如果忘记了限行时段,最好也要开回家,不要停放在路边,这样影响交通。

二是事物的因果问题。如果你今天被单双号限行,那么你明白必要是被放行的,多想想放行那一天,人生就快乐了起来。

三是在交上取暖费之后,享受温暖的时候,我心怀感激写下这些文字。希望看到的人更多地理解他人,至少是解理身边的人。少一些抱怨,少捡起一点儿看似能打动你的抵触的理由,看待问题多一些宏观的观点,可能你就快乐了。


军林天下


2017年12月6日,银川市环保局、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联合发布《关于冬防期银川市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临时限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银川市区的机动车“限行”政策已成定局。通告一出,一时间议论纷纷,毕竟在现代生活中驾车出行是市民生活的重要保障,“限行”对于有车一族的生活影响重大。

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更多的倾向于探讨这一政策在法律范畴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银川市环保局和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发布的通告是一项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一项行政行为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须符合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本文旨在从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角度来探讨银川“限行”政策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又可拆分为两个方面,即作出行政行为主体的权限是否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本文也将出这两个方面出发,探讨银川“限行令”的形式合法问题。

一、银川市环保局和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是否有权限行?

通告指出:“为全面做好2017年冬防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预防和减少冬季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和大气污染程度,保障市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决定在银川市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临时限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可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车辆限行。但是,通告中的表述为“为全面做好2017年冬防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预防和减少冬季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和大气污染程度,保障市民健康”,可见此次限行令的原因行为是出于大气污染角度的考量,而非由于道路和交通流量所导致的特殊情况。限行令是一项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力机关作出限行令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使此项行政权力。《交通安全法》明确限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条件,即“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并非本次银川市限行所适用的情形。基于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显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基于所谓“环境保护”原因是无权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交通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即

《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与此次银川限行令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可谓是泾渭分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行政权力的行使也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所以笔者对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发布此次限行令的权力持怀疑态度。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据此可知,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在特定情形下,才有权基于保护环境的考量作出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应急措施,而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银川市环保局、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均无权作出机动车限行的行政命令,有权作出限行令的行政机关应为银川市人民政府。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讲,银川市环保局和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作出限行命令是需要通过银川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授权或者行政委托的。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授权必须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委托也必须是有权机关基于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可以委托的情况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行使相关的行政权力。笔者经过检索没有查阅到法律法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银川市环保局和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发布限行命令。可见,银川市环保局和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根本无权发布“限行”命令。

二、“限行令”的出台是否应由民众参与其中?

单双号限行措施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并以行政惩戒为保障对行政相对人的机动车的使用权的强行性限制,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立法限制公民权利,必须在制定法律、规范和措施的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公民参与。

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了政府、有车族、无车族、汽车厂商等多个利益主体,在参与式行政决策的模式之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多元利益的合成。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来自社会群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所以,在限行令发布前,行政机关应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参与方式保障公民的意见能够得到顺利的表达,使得行政权力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之中。虽然银川“限行令”属于一项临时措施,时间也仅有22天,但如上文所述,限行牵扯到了多方利益,且对于民众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以银川“限行令”的出台也应保障公民参与到决策形成过程中的权利,也是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的应有之义。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更应体现在行政权力的行使程序上,银川“限行令”的“突然发布”,未有任何民众参与的过程,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要求背道而驰。

三、银川市“限行令”的出台时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通告的发布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限行政策的正式施行时间为2017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30日。《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有关“提前”的具体时段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指导性意见,但是我们不妨看看其他地区有关“限行”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限行”政策在我国的实施是源于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北京市政府在2008年6月19日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在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北京市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可见北京市政府是提前了12天发布的公告,而银川市环保局和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则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限行通告,12月9日开始正式实施,留给广大民众的准备、应急时间仅有两天。如前所述,“提前公告”并无具体规定,所以提前一天甚至提前一小时发布都符合法律规定。但《交通安全法》第39条的立法目的是考量到了广大民众在政府发布重要交通限制措施时的反应时间,提前两天发布通告是否足够广大有车一族提前安排好限行期间的各种工作事务和生活事务?对此各位看官大可各抒己见,充分讨论。

综上,笔者认为银川市环保局和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作为发布限行通告的主体不合法,并且限行令的“突然”发布无疑损害了普通民众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权利,过短的反应时间对各方的生活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银川市限行令仅作为一项应急措施予以施行,如果在将来限行令成为一项日常性的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行政机关注重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考量各方利益,达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充分平衡。无论怎样,银川的“限行”已经来了,还请各位根据各自的需求安排好工作和生活事务,也愿寒冬凛冽时各位能呼吸到没有污染的空气,看见银川冬天久违的“银川蓝”。

创建于2017.12.12

银川王律师




首先大家还记得银川的朝夕车道吗 就是那个宁安街 高峰期两车道变三车道那个。说实话 我没见那个运作过



我不是愤青,我相信上面考虑问题是全面的。银川限行是早晚得事。这次限行应该属于投石问路。避免那个朝夕车道的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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