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資79萬,乙39萬,丙28萬三人合資開公司,現虧損解散,節餘42萬該如何分配?

澤櫟


合夥開公司最難處理的就是人際關係、工作分工以及利益分配了,一旦處理不好,別說公司的“拓展”了,從內部就開始分散!甲出資79萬元,乙出資39萬元,丙出資28萬元,三人合資開公司,現在虧損解散,結餘的42萬元該如何分配?

一、在有欠員工工資、借入欠款的情況之下,應當優先滿足工資發放、還債等還款。很多初創企業在創業失敗以後就拍拍屁股走人了,能儘量少虧的就少虧,但是卻虧待了別人。在未來信用化的時代中,信用將會是一筆無形的最大資產。當然,不管未來將是如何的,作為初創人員,對於自己的員工以及曾經幫助過自己的人來說,都需要更好的、合理的、妥善的安排。

在這裡就存在一個細節,合夥做生意,生意不在,朋友仍是。在所有的股東之中就算是從業的於此的,該發工資還是照發,不能說要散夥了就把股東的工資免去了,這樣做,不對。

二、關於結餘42萬元資金該如何分配?甲出資79萬元,乙出資39萬元,丙出資28萬元,合計出資146萬元,甲佔公司54.11%的股份,乙佔公司26.71%的股份,丙佔公司的19.18%的股份。在散夥的情況之下,還需要對於固定資產進行清算,桌椅板凳、車輛、固定資產、工具等等,都需要存在一個折舊價格。然後三個人在一起進行探討該如何分配。如果有股東希望分得固定資產多一些的,那麼就按照價格等量分配就是。當然,如果存在大家都想要的,就商討或者抽籤決定。如果在均分的情況之下,42萬元的結餘資金,甲分配得22.7262萬元,乙分配得11.2182萬元,丙分配得8.0556萬元。


厚金說


三個人合夥開公司,由於事業失敗,最終解散,剩餘42萬,這時就要面臨分配問題,現在有二種分配結果:

1、按照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進行分配,這種方式是最沒有爭議,最容易被各方接受的結果。當時合開公司湊錢的總數是:79+39+28=146萬,甲方佔54%,乙方佔29%,丙方佔17%。現在剩餘42萬資金,就各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得出解散時各方分配比例:甲方應拿22.68;乙方應得12.18萬;丙方7.14萬。

2、工商註冊股權比例為:甲30%.乙40%丙30%.來分配,但這樣對於出資最多的甲方是極為不公平的,估計甲方肯定要打一場官司的。


可能有人會問,那當時在工商註冊股權時為啥說乙方的比例最大,佔到40%呢?我們認為,這是新公司成立時,預期乙方能做出的貢獻最大,甲和丙兩人做出的貢獻相對弱一些。當時就暫時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了。如果這是在公司規模越做越大的情況下,我認為應該按工商註冊股權比例:3-4-3來分析利潤,但是現在是公司關門倒閉,這說明乙方相對大一些的貢獻也沒發揮出多少,對公司幫助並不大。

綜合來講,我們認為如果是公司倒閉,最終分配應該按照出資人出錢的多少來分配所剩餘的資產,因為貢獻相對較大的一方,也沒起到多大的作用。而如果是公司業績蒸蒸日上,乙方的作用明顯突出,那麼在分配紅利時,應該按工商註冊股權比例進行分配股金。


不執著財經


剛看了一個朋友的回答,是按股權分,也就是總投資79+39+28=146萬,餘42萬,總虧損104萬,分別虧31.2萬,41.6萬,31.2萬,所以

=79−104×30%=47.8

=39−104×40%=−2.6

=28−104×30%=−3.2

甲分42萬,乙丙貼2.6萬和3.2

但這裡涉及一個問題,大家合夥開公司,股份佔比不是僅靠投資額算得,也有技術、資源入股的。那我們舉一個例子甲乙丙各投資100萬,

1萬,1萬,股權3.4.3不變,現在還剩62萬,虧損60萬,按股權佔比分,則

=100−60×30%=82

=1−60×40%=−23

=1−60×30%=−17

這不明顯股權不按投資來,差距越大,我投資少(但有其他入股),還得給你貼錢?

然後我們再看另一個朋友的按投資份額分,甲出資79萬,佔54%,乙出資39萬佔29%,丙出資28萬佔17%,所以,這42萬,甲應分22.68萬,乙應分12.18萬,丙應分7.14

不過這樣好像也不對,我投資多,但股份少呀,不能分紅少分,虧了我虧損最多呀

我也糾結,看來合夥之前最好好好商量一下,贏虧怎麼處理。


Shion0228


首先,要明確的是你們的股權問題?

股權分配:甲出資79萬,佔30%

乙出資39萬,佔40%

丙出資28萬,佔30%

從這個股權分配上來看,丙出的最少,28萬,那麼肯定是在別的地方回補進來,例如,能力或著提供一些甲方不能做到的東西。乙出資39萬,確佔40%的股權,說明乙是這個公司的老大。甲方雖然錢出的多,也只是投資人,讓他入夥而已。

弄明白這些後,這錢怎麼分呢?

第一,如果從法律角度來分,按股權分配。分配的情況是這樣的.





第二種,如果你們是朋友的話,可以這樣分配,大家都不容易。

如果平分每人14萬元,這樣顯然不合理,對於甲方出資79萬來說,是最大的虧損,對於丙來說,只賠了14萬。所以,我建議這麼分配。

甲方分21萬,乙方分13萬,丙分8萬元,按出資的多少來分配。

以上是我個人的分析,僅供參考一下,具體的還要看你們三個人商量。如果商量不出來結果,可以諮詢律師。

我是石哥,很高興能結識大家,喜歡我的可以給我個關注。有空一起交流股票。有不同看法的可以給我留言。


石哥論股


您好,作為一個創業三年的連續創業者,也曾面臨過創業失敗、團隊解散的問題!關於這個結餘42萬怎麼分的問題,應該是按照以下原則來分配:

1.如果事先合夥協議中有約定,按照協議來;

2.如果沒有協議約定,按照股權來分配!理由如下:

雖然甲乙丙三人出資來看,甲最多,但是股權才是最主要的衡量依據,至於為什麼?肯定是乙丙有其他籌碼,比如技術、資源等可以算作入股的條件,既然在創業期間人家已經貢獻了該有的資源,那麼損失當然得按照股權來。股權才是法律承認的標準。

那麼按照股權來看,三人應該分的錢分別是:

甲:42萬*30%=12.6萬

乙:42萬*40%=16.8萬

丙:42萬*30%=12.6萬


走心農人


對於堅持“應該按照工商註冊比例分配”的童鞋,我們不妨換一個角度:

三人總投資146萬,至公司清盤還剩42萬,累積虧損104萬;

按照工商註冊股權比例,那麼甲方和丙方各承擔其中30%,計31.2萬;乙方承擔40%計41.6萬。

投資額減去減去應承擔虧損金額,就是三方各自應該取回的殘值。

甲方47.8萬,乙方-2.6萬,丙方-3.2萬

合理嗎?


周曉峰566


一.按照股權比列分配

第一個方法,就是最基本的,按照股權比列分配。

79+39+28=146

甲佔股79/146 應分:42x 79/146≈22.73萬

乙佔股39/146 應分:42x 39/146≈11.22萬

丙佔股28/146 應分:42x 28/146≈8.05萬

二.按照營業期間功績分配

第二個,按所作出的成績,能者多勞,也多拿,反之出力少的,相對分配的也少。

三.尋找虧損責任,責任人少分

第三個,如果虧損主要是因為某個人的重大失誤,與其他兩人關係不大,那就責任人相對少分。

四.既然合資,已經有了定局,建議大家不要找以前的不痛快,簡單分配,好聚好散

不管怎樣,選擇合資做生意說明一開始都是志同道合的,不論因為什麼虧損解散,都已經成了既定的結局,還是建議不要把分配搞得太複雜,好聚好散吧。


我是農民工“懂事長”李合偉(抖音號:hws666888),20多年創業經驗,非著名天使投資人、創業導師。更多有關創業的內容,敬請關注頭條號:合偉說,與我一起聊聊創業那些事!


合偉說


應該按股份分,就是說賺錢了是按股份分的,虧本了也應該按股份分。總成本是79+39+28=146萬,剩下42萬就是虧了146-42=104萬,104*30%=31.2萬,104*40%=41.6萬,從數據看甲出資79萬減掉虧損31.2萬剩下79-31.2=47.8萬,乙方39-41.6=-2.6萬,丙28-31.2=-3.2萬,就是說剩下42萬已經不用分了都是甲方的,而且乙方丙方還要分別給甲方2.6萬和3.6萬作為股份投資虧損補充。不管當初出資多少,一切盈虧得失都是按股份分配的,當然開始幾個好朋友合資的時候誰出資多少都不講究只看誰能力出多少儘量出多少,但是有註明公司所佔股份比例那也是說明一切盈虧都按股份定論,當初出資多少的算是借用而已不能當股份計算。。。這個事件中乙丙必須要分別給甲補上2.6和3.2萬,也已經沒課了資本在公司裡面了,如果還要擁有股份那乙丙必須重新按佔股注資進入才行。。。


Sanmeiwong


我也來回答一下😁

三人股權分配不是按資金比例來劃分,按出資比例三人分別是54:19:17,分別得到22.6,12.18,7.14萬元。按工商比例算下3:4:3,如果按工商比類計算分到12.6萬元,16.8萬元,12.6萬元,

但很明顯兩種方法都不合理,工商比例的方法對甲來說最不公平,甲作為投資人出大錢佔小股,乙和丙更多的出人力股,事情沒做好,人力股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

按實際出資的計算對甲來說還是不公平,分紅的時候拿的少,承擔責任的時候承擔的多。

個人覺得最合理的方法應該就是@ 這位先生的回答

但是在實際創業過程中,會有諸多因素的影響,

個人建議以丙為起點,丙一份錢不拿,乙比丙多出資11萬,拿走11萬,剩下的31萬歸甲,則在整體事件中,乙丙各虧的28萬,甲虧掉48萬,整體對甲來說是吃虧的,但也避免了乙丙要繼續賠償給甲方的情況。

畢竟在做這個事業的時候,大家心中都有一個止損點,另外說一句,這個3:4:3的股權結構真是爛到家,公司運營出問題,都不知道誰的責任更大😂


小孔明說創業


處理這個問題我覺得可以參考,股權分配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和享受的利益相等進行再分配。

【甲乙丙:79萬,39萬,28萬。股權佔比分別是30%,40%,30。解散結餘42萬,共計虧損146-42=102萬元】

按照股權比例計算責任虧損:

甲:102×30%=30.6萬。

乙:102×40%=40.8萬。

丙:102×30%=30.6萬。

【如果滿足公司正常發三人在職工資的情況】則最後42萬分配如下:

甲:79-30.6=48.4萬。

乙:39-40.8=-1.8萬(即補償甲1.8萬)

丙:28-30.6=-2.6萬(即補償甲2.6萬)

【解釋:作為出資最多一方,佔股較小,資金風險巨大,乙和丙,資金風險小,但是貢獻度更大,享受更高股權。

分配方式沒有什麼不合理(3-3-4這種分配方式合理性不做討論),但是本著收益和風險成正比的關係,我個人認為此鍾方式更為合理】

【我也曾經用這種股權投資協議方式主導過一次創業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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