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
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7章85条措施
将为该省治水护水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鼓励支持水污染公益诉讼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水污染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
2、治水护水成绩,将作为考评官员的重要依据
修订草案规定
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规定
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3、企业污染水源,劣迹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实施河(湖)长制,建立健全河(湖)长巡河(湖)制度
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
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5、草案规定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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