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普法君和大家一樣,留意到演藝圈的一個突發新(da)聞(gua)!@平安石景山微博發佈情況通報指,接群眾舉報,在某小區內抓獲涉毒違法的43歲陳姓男歌手。隨後,@平安北京轉發通報並附文:毒品,讓“最美”凋零。《最美》?那可是一首挺好聽的歌呀......
到了昨天中午,人民日報微博發佈了陳姓歌手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拘的消息並配上了歌手陳羽凡的照片。真是他!
歌手陳羽凡原名陳濤,是頗受歡迎的“羽·泉”組合的主唱之一,代表作品有《最美》、《奔跑》等,最近還準備舉辦大型演唱會(涼涼!)。現在,因為毒品,觸犯法律,身陷圇囫,對自己的身心、對社會和家人都產生非常嚴重的不良影響,非常可惜!
在此,普法君呼籲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防毒反毒 人人有責!
吸毒是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一個人吸毒不光是危害吸毒者本身,其實還有整個社會,可以毫不誇張的說是吸毒者養活了毒販和製毒人員。販毒團伙發展壯大,後果可能更加不堪設想,毒販們會慫恿更多的人吸毒,惡性循環,形成社會毒瘤。我國《刑法》中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詳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藝人涉毒,被禁露臉!
這些年,演藝人員涉毒案件頻發,2016年上海出臺相關規定,明確表示,廣播影視、文藝團體不得邀請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的人員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目;不予播出其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節目。
2017年12月,山東出臺《山東省禁毒條例》,明確對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不得邀請其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或者參與文藝演出,不得播出其代言的商業廣告。
莫讓毒禍侵蝕你寶貴的生命
尊法守法
築起人生的防毒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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