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普法君和大家一样,留意到演艺圈的一个突发新(da)闻(gua)!@平安石景山微博发布情况通报指,接群众举报,在某小区内抓获涉毒违法的43岁陈姓男歌手。随后,@平安北京转发通报并附文:毒品,让“最美”凋零。《最美》?那可是一首挺好听的歌呀......
到了昨天中午,人民日报微博发布了陈姓歌手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拘的消息并配上了歌手陈羽凡的照片。真是他!
歌手陈羽凡原名陈涛,是颇受欢迎的“羽·泉”组合的主唱之一,代表作品有《最美》、《奔跑》等,最近还准备举办大型演唱会(凉凉!)。现在,因为毒品,触犯法律,身陷囵囫,对自己的身心、对社会和家人都产生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非常可惜!
在此,普法君呼吁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防毒反毒 人人有责!
吸毒是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一个人吸毒不光是危害吸毒者本身,其实还有整个社会,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是吸毒者养活了毒贩和制毒人员。贩毒团伙发展壮大,后果可能更加不堪设想,毒贩们会怂恿更多的人吸毒,恶性循环,形成社会毒瘤。我国《刑法》中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艺人涉毒,被禁露脸!
这些年,演艺人员涉毒案件频发,2016年上海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表示,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的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予播出其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
2017年12月,山东出台《山东省禁毒条例》,明确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代言的商业广告。
莫让毒祸侵蚀你宝贵的生命
尊法守法
筑起人生的防毒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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