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死老鼠放進火鍋索賠500萬,為何會以敲詐勒索被刑拘?

一切一切都沒了


事情經過

近日,一家海底撈火鍋店發生了這樣的奇葩事件。

顧客郭某在就餐時和妻子一起點了一份番茄和麻辣口味的火鍋,正吃的盡興的時候,突然在鍋裡發現一隻死老鼠。郭某妻子嚇了一大跳,大叫起來。因此郭某很生氣,並且拿手機錄製了視頻,稱必須賠償他500萬元。

然而隨著調查的深入,火鍋店卻發現了貓膩。

監控顯示,郭某就餐時,東張西望,突然就從口袋裡掏什麼東西,隨後把一團黑乎乎的東西扔進了火鍋裡面。之後就是上演上述劇情,要求火鍋店賠償。

事件分析

以餐品不乾淨為由,要求免單甚至賠償這樣的事,並不少見,但是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500萬實在不合常理。在經過調查後,果然郭某是故意為之。

民事上,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同時,《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然而郭某蓄意投放老鼠,以此敲詐店家,符合敲詐勒索的認定。

《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郭某最終也被刑事拘留,為其行為付出了代價。

點擊頭像關注我,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在線諮詢


法律顧問家


這個問題與描述存在重大分歧啊,大概是受篇幅影響了吧。

以非正當手段汙衊商家餐飲安全問題,並要求大額賠償,這不是敲詐是啥?詐騙?

說起來,這還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

事情的經過不想贅述了,大家看截圖。

說你不懂法吧,你還知道食品安全出現問題可以要求索賠;說你懂法吧,你丫不知道餐廳裡都是有監控的嗎?

你那手往哪伸呢,還不是給拍得一清二楚?

以為站在“弱勢群體”的立場上,大聲譴責某上市企業如何無良,妄圖引起消費群體的熱切圍觀,反倒是一手將自己送入警局。

活該!

這時候有人要問了,為啥郭某被論處為“敲詐勒索”而不是“詐騙”呢?

其中“敲詐”與“詐騙”都涉及到“虛構事實以達到非法獲得他人財產的目的”

而視其本質,要看看是“強迫”還是令受害者“甘願”。

我們對比一下刑法便可看出其中的區別,《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本案中的郭某,偽造“海底撈”存在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並妄圖以此向該火鍋店

強行索要大筆賠償金。

雖然前面“扔老鼠”的動作存在虛構事實的成分,但是其舉動是為了更進一步要挾海底撈,並使其就範,以達到強制索要成功的目的。

所以這件事在我看來,判他“敲詐勒索罪”一點也不冤枉。

因為郭某敲詐勒索未遂,所以依照我國對未遂犯將實行從輕處理的標準,可能就判他3年左右。

或許是因為當時海底撈是真的沒多少錢,倘若我是海底撈的老闆,就給他500萬然後在報警。

為啥?

我國對於【敲詐勒索罪】處罰主要參照數額是這樣的:1000-3000為起點(數額較輕);10000-30000(數額巨大),30000以上(數額特別巨大),全國各地區標準略有調整。

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觸犯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個年頭想發財可能不是太容易,但是有胳膊有腿一大老爺們,最少憑藉自己本事一定餓不死。幹什麼不好,學人家敲詐,一次性還索要500萬,你是沒見過錢還是窮瘋了?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想要發家致富,務必要走正路!


鑫時空


法海一粟認為,題目與描述的事實不符;且以描述的事實為依據,對其中的法律問題予以分析。

1、敲詐勒索罪的概念。所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本案事實。根據描述,郭某在吃火鍋時,“突然在鍋裡發現一隻死老——妻子嚇了一跳,讓他大為惱怒,並且稱為了給火鍋店衛生方面的警示,必須賠償他500萬元”。那麼,郭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呢?對照刑法的規定,本案必須有證據證明以下兩個基本事實:一是郭某有非法佔有的他人財產的目的,二是行為人是否採取了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

(1)郭某是否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這個其實很難從數額上加以判斷。比如說,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賠償1萬元 ,而行為人要求賠償10萬元。這種情形下,是否就應當認定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非法佔有?在實踐中,商家為了將自己不良行為所造成的影響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常常是願意在法律規定之外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的。這時,我們不能因此就認定行為人所獲得的利益就是非法的。其實,敲詐勒索罪的成立關鍵在於手段。就是說,雖然行為人有獲得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其手段是合法的,那麼,法律上就不能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行為人是否採取的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在文義上,所謂威脅有兩個含義,一是用武力、權勢脅迫;二是使被害人面臨危險。所謂要挾,也有兩種含義,一是揚言要懲罰、報復或危害某人而強迫他答應自己的要求;二是利用對方的弱點、借力量、威脅或其他壓力以強迫對方去作或去選擇。這裡的爭議在於:如果郭某對商家說,你不賠我500萬元,我就投訴、曝光,讓你名聲掃地。對此,是否應當認定為“威脅”和“要挾”?

3、法海一粟的觀點。法海一粟認為,如果郭某說了上述的話,也不宜認定其為威脅和要挾。這是因為,郭某的投訴也好,曝光也罷,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糾紛發生後,郭某有兩種選擇:一是直接投訴或曝光;二是與商家協商賠償,協商不成的,再投訴或曝光。如果將郭某的行為定性為威脅和要挾,並因此定罪量刑,那麼,就會引導人們在糾紛發生後,不會與商家協商。因為在協商過程中,在提出自己的權利主張時,會一不小心就觸犯了刑法的規定而構成犯罪。

也許有人認為,類似郭某的行為如果不能得到遏制,那麼,就會有許多人以行使權利為由,去向商家索取過分的利益。

法海一粟認為,作為商家應當為自己的不良行為或者不足行為買單。只有這樣,商家才會有所忌憚,才會在提高自己的服務水平和質量上下功夫。當然,法律上對於那些無事生非的“消費者”的非法行為也不能不管不問。正所謂:矯枉,不能過正。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因為索要賠償金額特別巨大,而且事後查明是故意將死老鼠放入自己鍋內。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屬於涉案金額特別巨大。針對犯罪嫌疑人所謂要警告店家的說辭,完全站不住腳,就算吃死人了,賠償也達不到500萬這個數額,明顯是敲詐勒索。敲詐勒索被本身就是嚴重刑事犯罪,敲詐金額還如此巨大,活該被刑拘。


新姿態君


。。。。自己放死老鼠索賠500萬不就是敲詐嗎?正常點的騙個免單或千百塊。

敲詐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要挾或威脅的目的。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敲詐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500萬算數額較大了


阿呆一隻


看看看看敲詐勒索的罪名怎麼定義的不就知道了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