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死老鼠放进火锅索赔500万,为何会以敲诈勒索被刑拘?

一切一切都没了


事情经过

近日,一家海底捞火锅店发生了这样的奇葩事件。

顾客郭某在就餐时和妻子一起点了一份番茄和麻辣口味的火锅,正吃的尽兴的时候,突然在锅里发现一只死老鼠。郭某妻子吓了一大跳,大叫起来。因此郭某很生气,并且拿手机录制了视频,称必须赔偿他500万元。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火锅店却发现了猫腻。

监控显示,郭某就餐时,东张西望,突然就从口袋里掏什么东西,随后把一团黑乎乎的东西扔进了火锅里面。之后就是上演上述剧情,要求火锅店赔偿。

事件分析

以餐品不干净为由,要求免单甚至赔偿这样的事,并不少见,但是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500万实在不合常理。在经过调查后,果然郭某是故意为之。

民事上,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同时,《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然而郭某蓄意投放老鼠,以此敲诈店家,符合敲诈勒索的认定。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郭某最终也被刑事拘留,为其行为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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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家


这个问题与描述存在重大分歧啊,大概是受篇幅影响了吧。

以非正当手段污蔑商家餐饮安全问题,并要求大额赔偿,这不是敲诈是啥?诈骗?

说起来,这还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事情的经过不想赘述了,大家看截图。

说你不懂法吧,你还知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可以要求索赔;说你懂法吧,你丫不知道餐厅里都是有监控的吗?

你那手往哪伸呢,还不是给拍得一清二楚?

以为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大声谴责某上市企业如何无良,妄图引起消费群体的热切围观,反倒是一手将自己送入警局。

活该!

这时候有人要问了,为啥郭某被论处为“敲诈勒索”而不是“诈骗”呢?

其中“敲诈”与“诈骗”都涉及到“虚构事实以达到非法获得他人财产的目的”

而视其本质,要看看是“强迫”还是令受害者“甘愿”。

我们对比一下刑法便可看出其中的区别,《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本案中的郭某,伪造“海底捞”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并妄图以此向该火锅店

强行索要大笔赔偿金。

虽然前面“扔老鼠”的动作存在虚构事实的成分,但是其举动是为了更进一步要挟海底捞,并使其就范,以达到强制索要成功的目的。

所以这件事在我看来,判他“敲诈勒索罪”一点也不冤枉。

因为郭某敲诈勒索未遂,所以依照我国对未遂犯将实行从轻处理的标准,可能就判他3年左右。

或许是因为当时海底捞是真的没多少钱,倘若我是海底捞的老板,就给他500万然后在报警。

为啥?

我国对于【敲诈勒索罪】处罚主要参照数额是这样的:1000-3000为起点(数额较轻);10000-30000(数额巨大),30000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全国各地区标准略有调整。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触犯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年头想发财可能不是太容易,但是有胳膊有腿一大老爷们,最少凭借自己本事一定饿不死。干什么不好,学人家敲诈,一次性还索要500万,你是没见过钱还是穷疯了?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想要发家致富,务必要走正路!


鑫时空


法海一粟认为,题目与描述的事实不符;且以描述的事实为依据,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

1、敲诈勒索罪的概念。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本案事实。根据描述,郭某在吃火锅时,“突然在锅里发现一只死老——妻子吓了一跳,让他大为恼怒,并且称为了给火锅店卫生方面的警示,必须赔偿他500万元”。那么,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对照刑法的规定,本案必须有证据证明以下两个基本事实:一是郭某有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的目的,二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1)郭某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个其实很难从数额上加以判断。比如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1万元 ,而行为人要求赔偿10万元。这种情形下,是否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在实践中,商家为了将自己不良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常常是愿意在法律规定之外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的。这时,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就是非法的。其实,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关键在于手段。就是说,虽然行为人有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其手段是合法的,那么,法律上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行为人是否采取的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在文义上,所谓威胁有两个含义,一是用武力、权势胁迫;二是使被害人面临危险。所谓要挟,也有两种含义,一是扬言要惩罚、报复或危害某人而强迫他答应自己的要求;二是利用对方的弱点、借力量、威胁或其他压力以强迫对方去作或去选择。这里的争议在于:如果郭某对商家说,你不赔我500万元,我就投诉、曝光,让你名声扫地。对此,是否应当认定为“威胁”和“要挟”?

3、法海一粟的观点。法海一粟认为,如果郭某说了上述的话,也不宜认定其为威胁和要挟。这是因为,郭某的投诉也好,曝光也罢,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纠纷发生后,郭某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投诉或曝光;二是与商家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再投诉或曝光。如果将郭某的行为定性为威胁和要挟,并因此定罪量刑,那么,就会引导人们在纠纷发生后,不会与商家协商。因为在协商过程中,在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时,会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而构成犯罪。

也许有人认为,类似郭某的行为如果不能得到遏制,那么,就会有许多人以行使权利为由,去向商家索取过分的利益。

法海一粟认为,作为商家应当为自己的不良行为或者不足行为买单。只有这样,商家才会有所忌惮,才会在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上下功夫。当然,法律上对于那些无事生非的“消费者”的非法行为也不能不管不问。正所谓:矫枉,不能过正。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因为索要赔偿金额特别巨大,而且事后查明是故意将死老鼠放入自己锅内。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针对犯罪嫌疑人所谓要警告店家的说辞,完全站不住脚,就算吃死人了,赔偿也达不到500万这个数额,明显是敲诈勒索。敲诈勒索被本身就是严重刑事犯罪,敲诈金额还如此巨大,活该被刑拘。


新姿态君


。。。。自己放死老鼠索赔500万不就是敲诈吗?正常点的骗个免单或千百块。

敲诈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要挟或威胁的目的。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敲诈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500万算数额较大了


阿呆一只


看看看看敲诈勒索的罪名怎么定义的不就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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