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那月」計生辦(2)

「那年那月」計生辦(2)

鎮計生辦的正確名稱是鎮計劃生育委員會,最初,工作人員並不多,了了四五個在編的臨時幹部,建檔案,做統計,發藥具,透視環,傳達上級文件,如此而已。

到後來,隨著政策不斷加深,計生辦的職責和功能開始產生巨大變化,處理計生對象,徵收罰款成為重要責任。

於是,計生隊伍開始壯大,由三部分人構成:

一是在編人員,僅有四五人,每人負責一份工作。

二是臨時人員,多是村幹部或鎮企業負責人的子女,幹得都是輔助工作。

三是短期僱傭人員,多是社會上閒雜人等,乾的是最殘酷的事情。

由於這隻隊伍構成複雜,人員素質參差不一,為以後工作的瘋狂埋下了隱患。特別是計生辦權利放大後,一切幾乎失控。

當時計生辦有三大特權:

一是調用鎮屬企業或單位車輛,甚至雙管單位的車也常被徵用。

二是公檢法保駕護航,下鄉執行任務時,這些部門成了保安。

三是決定結婚年齡。當時還有人質疑過,但終沒敢明確提出來。

有了人和權後,工作重心轉移到計劃生育對象身上。

雙關單位和集體企業的計生工作基本不用操心,重點抓的是村裡的計生對象。

計生對象的確認有三條線提供:

一是通過審查育齡婦女登記卡。

二是各村上報。

三是舉報。

不論哪種方式產生的,只要被計生辦掌握,那就預示著大難臨頭了。

實際上,由於當時大環境和信息條件所限,被處理的計生對象,大都有一定的不公。原因是:

育齡婦女登記卡是手寫的,不論人名和年齡及家庭情況的錯誤率極高;村裡上報的要麼是與村領導關係不好的,要麼是村領導制不了的,上報時難免主觀放大這些人的情況,有一定的報復因素;被舉報定就更不用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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