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發票的都慌了!原來虛開發票離犯罪只有5萬元的距離!

導讀:再次提醒各位,不要再買賣發票了,虛開的行為該收手了。

四個發票誤區必須清楚

█ 1.買發票的多了去了,一般不會被抓到。

這誤區就如同坐火車逃票,別人可能逃了沒抓到,你可能第一次逃票就被抓!

█2.買發票查出來大不了補稅。

這也是法盲的表現,根據刑法規定,虛開增值稅不是普通違法行為,屬於犯罪。

█3.偶爾買一次發票沒事。

相信有這個誤區的會計不在少數,大家往往都是認為反正我也不經常買發票,就買一次,可能沒那麼嚴重。

這是很大的誤區,你說盜竊的話,你偷一次會不會犯法?

█4.國家都在減稅,不會這麼嚴。

很多人都在自我安慰,一般企業有稅務違規不會嚴查的。打擊虛開發票,這是稅務的重中之重,因為虛開發票本身就是在製造社會的不公平,侵佔國家稅源。

兩個教訓提醒大家

今天為什麼把這2個案子拿出來跟大家分享?

一個是因為這2個案子本身涉案金額並不大,很多企業的虛開金額很可能超過他們,第二個原因是這2家企業虛開金額不大,卻都將被判刑!

█ 案例一:

經檢查,武漢某單位2015年12月23日開具給深圳市亨利鴻業電子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發票號02622614、02622615,貨物名稱為手機底殼、攝像頭等配件,金額1323663.25元,稅額225022.75元,價稅合計1548686元,無真實業務交易。

█案例二:

上海某公司在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間收受上海晶勇貿易有限公司、上海邵竑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吉衍工貿有限公司、上海品倍工貿有限公司、上海申孟貿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2份,合計金額854,700.88元,稅額145,299.12元,並分別於受票的當期在增值稅申報時作進項稅金處理,稅額已於取得發票的當月入賬並申報抵扣。

處理結果:

第一個案例,稅務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等待的估計就是經偵,然後提起公訴,提交法院判決。

第二個案例,判處法定代表人趙某有期徒刑2年,判處罰金人民幣70,000.00元。

三個必須牢記的提醒

█1.買發票不再安全。

現在其實很多公佈的案子都是翻的舊賬,基本都是查你5年之內的虛開發票情況。當時買的發票雖然可能矇混過關,但是一年之後發現你這些發票是有問題的,不僅讓你補稅還要加滯納金等,還有意義嗎?

█2.買發票不再可信。

營改增之前,因為國地稅沒有聯網,可能有些企業賺了一點便宜。但是現在營改增之後,你買的發票,無非就是兩種,一種是他們賣一段時間發票之後就走逃了,找不到這家企業了,反正公司從法定代表人到發票都是假的。這種企業,你買的發票必須做進項稅轉出。當時查驗的沒有問題,可能你們查完之後他們就作廢了。

█3.到處協查,無處可逃。

就如同開題所述,我就買了張發票,是不是風險會小一點?這裡明確告訴你,案例一中就是這家企業就虛開了2張發票,就被稅務查出來,而且還送到了公安局。因為現在發票都是全國一張網,你們可能比較正規,但是賣給你發票的企業他們可能劣跡斑斑,他們被查了,難道不會查你們?

看看虛開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虛開發票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而范冰冰涉及的金額應該遠遠不止50萬。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對版權有異議,請聯繫後臺議定處理。

▨由【CFO之家】整理發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