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該怎麼認定,分割?

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920字,閱讀全文約2分鐘2秒。

趙建山(男)和錢悅多(女)經人介紹相識並於2010年初確定戀愛關係,在次年年底登記結婚,並生下了一個女孩。就在婚後的第四年,夫妻倆先後下崗,不久便開店經營飲食娛樂城。

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該怎麼認定,分割?

在此期間,錢悅多的表弟李軍向趙建山借款4000元,趙建山的同學吳望向趙建山夫妻借款50000元。

飲食娛樂城開業不到一年,因為經營不善而轉讓給他人了,夫妻感情也因為開店的這些鎖事發生磨擦併產生較大的矛盾,最後經過親朋好友調解無效,趙建山遂於2017年初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並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該怎麼認定,分割?

法官說法: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判決不準離婚。發生法律效力後,趙建山於半年後再次向法院請求離婚,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認為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並進行財產分割,小孩撫養亦一併下判。

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該怎麼認定,分割?

在分割財產時,將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即對李軍的4000元債權,對吳望的50000元債權判歸錢悅多所有,由錢悅多向李軍、吳望主張債權,錢悅多以債權無法實現為由,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後錢悅多仍然不服現已進入再審程序中。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第二條第(5)項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該怎麼認定,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是關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離婚夫妻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是因為債務人信用度高債權容易實現,或者債權數額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財產的總價值或有潛在的增值因素(如銀行利息、門店出租費等);

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該怎麼認定,分割?

另一方面表現為雙方均推讓債權而爭奪其他共同財產,這可能是因為債務人的信用度差或無履行能力或對履行能力存在懷疑而導致債權難以實現或無保障,或者有可能實現卻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追償,或者因為債權的數額小,當事人權衡利弊後,認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財產合算,還有的當事人礙於情面,不願追償第三人債權而爭奪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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