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要社區和街道同意?

輝輝154091761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有關精神規定,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屬於小區的自治事務,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用其他身份,影響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社區和街道並不存在是否同意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權力。

在《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中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從這一條中可以明確看出,社區和街道是沒有決定權的,只有行使指導和監督的權力。社區和街道只能是防止因為人數過少,不能代表大多數業主的意見,從而成立不利於小區和諧的被人操控的業主委員會。

根據《憲法》規定,每個小區業主的選舉和被選舉權,除非法律規定的限制性人員除外,其他業主都有權力參與小區的建設和重大事項的決定投票。業主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因為沒交物業費而被剝奪。

在很多的小區實際操作中,由於物業的不作為,很多小區業主不交費,而被社區或者街道以不交物業費不得參與小區的選舉為由,肆意剝奪了小區成立業委會的合法訴求。這也就造就了物業公司和社區街道等主管單位之間的利益輸送。只要小區無法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和小區的公共收益就是物業公司和相關單位進行利益輸送的金庫。

小區業主應該據理力爭,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奮鬥,不能因為有關利益單位的肆意阻撓而放棄自己的權益。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發現社區和街道等主管單位濫用權力,該舉報的要舉報,該起訴的要起訴。合法權益都是靠自己爭取的,而不是別人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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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社區和街道辦沒有權利阻止小區業主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但是要成立小區業委會也需要經過居委會的參與和監督。

在小區成立業委會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需要社區居委會和地方街道辦的參與和引領。在小區業主委員會選舉成立之後,也需要新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持相關材料到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後到再到房產管理部門批覆備案。在新成立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得到批覆和備案後,在持備案證明向管轄公安部門申請刻制印章,之後展開相關工作。



下面我說一下,為什麼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社區和街道辦的參與。

先簡單說一下業委會成立的流程。第一步就是要由5名以上本小區的業主,聯名向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提出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申請。然後由居民委員會在該小區的明顯位置張貼倡議書,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成立業委會籌備小組,籌備小組人員要求人員是5到15人,必須是單數(籌備小組人員組成: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社區、建設單位,要求業主代表不得少於籌備組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

籌備小組成立後,居民委員會會通知相關建設單位或者物業公司,5日內將其掌握的業主名單、地址、電話等資料上交到居民委員會,然後居民委員會將這些資料轉交給籌備小組。在這裡說一下,因為業委會還沒有成立,作為業主個體,是沒有權利要求物業公司和小區建設單位上交有關小區業主的相關資料的。這個時候就由居委會來跟物業公司索要。

然後就是由籌備組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小區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等的相關工作,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及會議的流程和相關規則。然後在小區明顯位置張貼公示通知相關選舉工作和時間,選舉成立首次小區業主委員會成員。在這裡說一下,不是說只要是這個小區的業主都可以參加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舉的。比如不是本小區業主、在該小區物業公司工作、該小區建設單位工作業主、有過失信名單的該小區業主等是不能參加本小區業主委員會選舉的。這些也需要居委會的監督的。

首次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後,新成立的業主委員會需要在3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社區、街道辦將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之後到房產管理部門批覆並備案。批覆備案之後再由業委會持備案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部門申請剋制印章。在這裡大家就能看出,小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過程當中,有很多地方也是需要居委會和社區的參與和監督的。



小區物業人


好像不需要經過社區和街道同意。記得我們小區成立時,就完全是物業公司一手弄虛作假搞成的。那時我就在物業公司上班,經理授意我起草了一份子虛烏有的所謂會議記錄,杜撰了一段物業公司的誕生歷史,把和開發商老闆關係較好的幾個門面老闆拉進了業主委員會,其目的就不言而喻。從第二屆業委會開始,才真正是業主選出來的,那時物業公司已經撤出小區了。業主自管,只要大家齊心,還是可行的,我們小區自管好幾年了,目前來看形式還好。關鍵是物業費能夠及時如數收上來,小區自管就能正常運轉下去。反正我們小區已經沒有了物業,大家都知道一切靠自己了,不再指望別人了。


點點蟲蟲飛1


首先要申請和取得社區,街道辦,住建委的意見和認可,同意蓋章成立小區業委會籌備組,在此期間做好小區宣傳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召開小區業主選舉業委會侯選人名單投票大會,並請社區,街道辦領導現場監督投票,驗票,唱票選舉前幾名入選業委會,並上報業委會章程,職責,以及主任,付主任職務職責,書面形式將小區業主投票表等一起上報社區街道辦,派出所核實蓋章同意再投交住建委審批正式下文成立小區業主委員。


黎氏碧珍


與街道社區無關,是群眾自發性組織,這是社區人員在居民面前擺擺架子的典型表現,如果沒有社區街道人員參與,那麼,社區人員又會跑到私人物業處陰奉陽違,唆使私人物業不要在乎群眾組織,沒經她(他)們社區人員許可的組織是無效的,並告之私人物業,以後以“業委會居民訴求問題沒經社區審核無效的”去辯駁,此時,私人物業人員也就抓到了社區這棵大樹,可能就會偷偷摸摸塞給社區人員一些銀兩,預示著業委會群眾組織不可能會鬥過私人物業的;其實,業委會是全體業主的代表機構,根本無須社區街道介入,業委會有聘請或驅趕物業的權力,不需要請示任何社區人員,據筆者一個住在長沙望城區晟通城小區的朋友介紹,她說晟通城小區業委會還有當地社區人員在掛職務,可見那些社區人員祖宗八代沒當過幹部一樣,也可能在業委會掛職將來有油膩可得,談起這些社區人員想當幹部擺擺臭架子的醜態,筆者朋友經常羞得紅臉,相信不少群眾也會像她一樣會羞得臉紅嘔吐,但那些想當幹部撈油水的社區人員早已麻木得不要臉了!


帝妃說


物業公司之所以被廣泛詬病,是因為定位錯誤。小區是業主的小區,業主才是這裡的主人,但是主人的話語權被物業取代了。解決的方案也很簡單,就是採用市場服務,迴歸正確定位。取消物業公司行業,將其分解,大力扶植安保公司,保潔公司,設備維護公司,社區文化生活策劃公司等社會服務門類的專業公司,由業主委員會聘用,監督,管理,這樣既保證了服務質量,又迴歸了業主主人的合法定位,理順了僱主和服務的關係,避免了物業公司整合各方面服務資源,一家獨大,壟斷話語權的問題。而業主委員會接受業主監督,在街道社區領導下工作,容易管控和協調。


流星96623011


關於物業,個人認為物業能不能生存要由市場來決定,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在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之前可以暫時按購房合同條款,由開發商指定物業管理,這個期限應該在3到5年,具體由購房合同約定,在約定年限到期前,必須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徵詢業主意見,或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是否與原物業續簽合同。為避免合同的不規範,合同樣本可以由政府統一制定,類似購房合同那樣,如果業委會或物業有另外的要求,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後相關管理按合同辦,比如不按時交納物業費的要收多少滯納金,個別業主圖方便違反合同把車開進小區或者亂停亂放車輛等,合同規定該怎麼處罰就處罰,等等。業主與物業有糾紛,由業委會出面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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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委會是小區業主推選出來的代表小區全體業主的意願行使職權,是一個管理的自治組織,不能代替物業公司的功能,來實現小區的管理。事實上,由小區業委會代表小區全體業主根據小區的實際選聘物業公司,簽訂合同,並監督、檢查物業公司的物業合同履行情況。

小區的實際情況也是千差萬別的,比如我所在的小區,是物業棄管小區,沒有物業公司打理小區,由小區業委會組織、協調小區的各種事項,也不收取物業費用,小區業委會無私奉獻,沒有報酬,遇到具體的上、下水管故障的時候,涉及到哪個單元的,哪些業主,根據實際的費用支出均攤。


風兒響叮噹1


小區業主委員會有什麼用?還不是操縱在物業公司手中,不可能替小區業主說半句話,連肚臍眼都不如!業主委員會完全是名存實亡!


用戶6523858795685


物業和業主的關係,是剝削和被剝削的關係,物業公司唯利是圖,現在物業公司和業主關係緊張,其中,沒有業委會的更加突出。有業委會的相對矛盾較為緩和。成立業委會很難,社區基本被開發商的物業買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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