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工人有什麼影響

事業編工勤人員,長期在管理崗位任職,這種情況一般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以工代幹、聘幹身份,提拔為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在管理崗位任職;一種是在實行崗位聘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可以根據條件要求,競聘管理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崗位,競聘成功後,按幹部身份對待,享受崗位對應的工資待遇、身份待遇和退休保障政策等。

在機構改革後,事業單位不再參公,逐漸全面推行崗位聘用制管理。因此,對於在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任職的工勤人員來講,機構改革以後,憑能力競聘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與幹部身份的工作人員,沒有什麼區別。今後,也不存在什麼聘幹、代幹,有能力,不管是幹部,還是工人,都可以競爭自己理想的崗位,逐漸改變了計劃經濟時代遺留的身份差別,事業單位不再存在幹部和工人身份,只有崗位區別。

黨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工人有什麼影響

雖然如此,但是,在改革過程中,暫時性還存在的兩個問題:

1、事業單位整合,機構精簡,領導職數減少,管理崗位減少,將有大部分管理人員失去崗位,只能擔任非領導職務,或者享受已經取得的身份和待遇,不再擔任管理人員或者領導職位。包括幹部身份、工人身份在內的管理人員,都會受到影響。

2、行政執法類機構保留事業單位性質,按《公務員法》有希望成為特殊存在的參公事業單位。而在行政執法機構中,嚴禁輔助人員取得執法資格,而且明確規定工勤人員也不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因此,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中,工勤人員沒有了在執法崗位和管理崗位存在的可能性,不能執法,不能參公,只能從事一些輔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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