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莫名成三公司監事致移民被拒 訴法院終獲除名

因在申請移民時,被移民公司告知漏申報了三家公司的監事身份,導致移民被拒,徐先生將三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除名”。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在法院協調下,三家公司最終辦理了工商變更,徐先生撤回起訴。

男子稱“被監事”致移民被拒

徐先生稱,其本人是五家公司的股東或高管,2017年,其計劃移民加拿大,便與一家移民代理公司簽訂了書面協議,徐先生墊付代理費35萬元。2018年2月,徐先生收到加拿大某省移民機構發送的函件,表示徐先生未能提供真實、完整、正確的信息,未如實填寫其在設備公司、建築公司和廣告公司中擔任監事的信息,因此拒絕了徐先生的提名申請。徐先生感到非常不解,他向法院表示,自己從來沒有聽說過某設備公司、建築公司和廣告公司,對於成為監事毫不知情。徐先生連忙在網上查詢了三家公司的工商檔案,監事一欄正是徐先生的名字。萬分沮喪的徐先生將三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將其“除名”。

三被告稱“我也不認識公司監事”

三被告公司到庭應訴後,到庭表示,他們也不認識徐先生,徐先生也從未參與過三家公司的經營,三家公司是從別人處通過股權轉讓接手的公司,所以並不清楚當年為什麼把徐先生登記為監事。法官問道,為什麼不認識徐先生還依然讓他在公司擔任監事,三公司代理人表示,當時三公司均是委託代辦公司辦理的公司設立登記,代辦人說我們不用管,他們都替我們弄好了,我們也不知道公司監事是做什麼的,如果不是起訴,我都不知道徐先生是公司的監事。三公司認為,不能排除代辦人員和徐先生認識,就商量好了讓徐先生擔任監事。對此徐先生不予認可,表示其名下有很多公司,工商登記都是親自辦理或者授權公司的人辦理,不認識代辦公司的人。自己曾經在購買房屋、汽車時向他人提供過身份證件,不排除身份證複印件被用於其他用途。

多次協商原告終獲“除名”

法院調取了三家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顯示在三家公司設立之時,均是由代辦公司人員代為辦理工商檔案登記。關於當時的代辦公司和代辦人員,原被告均表示已經無法聯繫,案件一時陷入了僵局。為了解決矛盾糾紛,法官多次和三家公司溝通,鑑於三家公司人員實際上也不認識徐先生,徐先生也從未參與公司經營,考慮徐先生的客觀情況,希望公司通過內部重新選舉的方式,為徐先生辦理監事的變更。在法院的多次協調下,設備公司、建築公司在一週內為徐先生辦理了監事的變更,而廣告公司則表示因為公司常年不經營、且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決定辦理公司註銷手續,這樣對徐先生日常生活也不會產生妨礙了。徐先生表示,其訴訟的目的已經達到,同意撤回本案起訴。

法官後語

近年來,通州法院受理的個人要求確認“我不是法定代表人”“我不是股東”“我不是高管”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不少被冒名登記的個人會存在因經營公司導致移民被拒、低保被取消、公務員財產登記未通過、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問題,給個人生活帶來許多困擾。在此法官提醒各位,應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在提供複印件時儘量寫明目的,避免被用於其他用途。在需要填寫相關個人信息前,不妨先從互聯網上查詢自己擔任公司職務的情況,以便在發現被冒用時及時維護權利。

對於公司經營者而言,應增強對《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學習。我國《公司法》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可見,監事在公司不是可有可無,而是承擔著重要的公司監督職能。因此公司應選任有能力、值得信任的人擔任公司監事,千萬不能出現連監事是誰都不知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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