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莫名成三公司监事致移民被拒 诉法院终获除名

因在申请移民时,被移民公司告知漏申报了三家公司的监事身份,导致移民被拒,徐先生将三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除名”。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在法院协调下,三家公司最终办理了工商变更,徐先生撤回起诉。

男子称“被监事”致移民被拒

徐先生称,其本人是五家公司的股东或高管,2017年,其计划移民加拿大,便与一家移民代理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徐先生垫付代理费35万元。2018年2月,徐先生收到加拿大某省移民机构发送的函件,表示徐先生未能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信息,未如实填写其在设备公司、建筑公司和广告公司中担任监事的信息,因此拒绝了徐先生的提名申请。徐先生感到非常不解,他向法院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听说过某设备公司、建筑公司和广告公司,对于成为监事毫不知情。徐先生连忙在网上查询了三家公司的工商档案,监事一栏正是徐先生的名字。万分沮丧的徐先生将三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将其“除名”。

三被告称“我也不认识公司监事”

三被告公司到庭应诉后,到庭表示,他们也不认识徐先生,徐先生也从未参与过三家公司的经营,三家公司是从别人处通过股权转让接手的公司,所以并不清楚当年为什么把徐先生登记为监事。法官问道,为什么不认识徐先生还依然让他在公司担任监事,三公司代理人表示,当时三公司均是委托代办公司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代办人说我们不用管,他们都替我们弄好了,我们也不知道公司监事是做什么的,如果不是起诉,我都不知道徐先生是公司的监事。三公司认为,不能排除代办人员和徐先生认识,就商量好了让徐先生担任监事。对此徐先生不予认可,表示其名下有很多公司,工商登记都是亲自办理或者授权公司的人办理,不认识代办公司的人。自己曾经在购买房屋、汽车时向他人提供过身份证件,不排除身份证复印件被用于其他用途。

多次协商原告终获“除名”

法院调取了三家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显示在三家公司设立之时,均是由代办公司人员代为办理工商档案登记。关于当时的代办公司和代办人员,原被告均表示已经无法联系,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为了解决矛盾纠纷,法官多次和三家公司沟通,鉴于三家公司人员实际上也不认识徐先生,徐先生也从未参与公司经营,考虑徐先生的客观情况,希望公司通过内部重新选举的方式,为徐先生办理监事的变更。在法院的多次协调下,设备公司、建筑公司在一周内为徐先生办理了监事的变更,而广告公司则表示因为公司常年不经营、且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办理公司注销手续,这样对徐先生日常生活也不会产生妨碍了。徐先生表示,其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同意撤回本案起诉。

法官后语

近年来,通州法院受理的个人要求确认“我不是法定代表人”“我不是股东”“我不是高管”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不少被冒名登记的个人会存在因经营公司导致移民被拒、低保被取消、公务员财产登记未通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问题,给个人生活带来许多困扰。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应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在提供复印件时尽量写明目的,避免被用于其他用途。在需要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前,不妨先从互联网上查询自己担任公司职务的情况,以便在发现被冒用时及时维护权利。

对于公司经营者而言,应增强对《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可见,监事在公司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承担着重要的公司监督职能。因此公司应选任有能力、值得信任的人担任公司监事,千万不能出现连监事是谁都不知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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