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丈夫死後,公公、小叔子和小姑子都來繼承房產,合理嗎?

嶺南海心


乍一看這個題目,夫妻的同共財產,按繼承法丈夫死後有的父母的份,關小姑子、小叔子什麼事,更不會與侄孫子輩有一毛錢的關係,你們有多遠滾多遠,來爭什麼?在看詳細介紹後,但這只是你以為的“你以為”,不好意思,不客氣地說,還真和人家有關係,如果房屋一直沒有過戶,人家不同意就真過不了戶。

大家都知道有第一繼承人在,第二繼承人只能“靠邊站”,沒有他們的份。《繼承法》第十條 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沒有小姑子、小叔子的份。

按著法律,真的沒他們的份嗎?非也!此案中,公公有繼續權,公公和兒媳及4個子女共同繼承房子的1/2,即公公有房子的1/12的繼承權,公公死後由他的8個子女繼承每個繼承原房子的1/96,幾年後公公的三個子女過逝,又由他們的子女繼承(侄子,外甥),他們再過世又由他們子女(侄孫)繼承,子子輩輩無窮盡也!

所以對房屋而言越早過戶越好,不然這麼多的人有繼承權真的難辦理。


我就遇到這樣的事,五叔負責贍養父母,說好的老人的房子就給他們夫妻,但是房子一直沒過戶,也沒有遺囑。老人過逝後不久五叔和哥哥三叔都過逝了。現在五嬸想將房子過到自己的名下,五叔的兄弟都認賬說自己放棄繼承,可以去公正處簽字,但是房子能過戶到五嬸的名下嗎?

但就算五叔活著的兄弟都同意簽字過戶,三叔過逝了,三叔應得的份額由他的妻子和四個子女繼承也需要同意簽字,同時五叔30年前離了婚了,前妻還有一對兒女,五嬸與他們的關係一直微妙而尷尬,雖然他們早年就隨父母到外地生活很少回來看他們爺爺奶奶,卻因為繼承的原因,他們也擁有房子相應的份額。

看起來很簡單的事,因為有人過逝繼承變得很複雜,這麼多人需要簽字讓五嬸望而卻步,她現在只能住在這個房子裡,而無法擁有和變賣這處房子,她不如果自己死後兒子還能不能保住這套房子。


誰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先到來,房子繼承過戶的問題,宜早不宜晚,以免再生變化。

活著才是王道,記住:要對自己好一點,一旦累死了,就有別人花你的錢,住你的房,睡你的老公(老婆),還打你的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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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悠然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去世,公公有資格繼承遺產,小叔子小姑子,你可以讓他們能滾多遠滾多遠,你丈夫的遺產,跟他們沒有一毛錢關係,別被他們欺負了。

你丈夫去世,遺產的分配方法是:

1、明確你丈夫的財產,只有你丈夫的財產才是遺產,你們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有一半是你的。另一半才是遺產。

2、明確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包括你,你們的兒女,你丈夫的父母,按照人頭,平均分配遺產,要記住,遺產繼承人裡,沒有你小叔子小姑子。

3、看你描述,如果就有你和你公公是繼承人,那麼,你們就一人一半繼承遺產。

4、你再找找,你丈夫是否有遺囑,如果有,按照遺囑繼承。

5、舉例子說,假設你們房子值100萬,有50萬是你的,另外50萬是遺產,你和你公公一人繼承25萬。也就是說,你有房子75萬的份額,你公公有25萬份額,你小叔子小姑子毛也沒有。

6、其他的財產,也按照這個方法繼承。你可以按照房子比例的錢款給你公公,然後做公證,然後更名,房子就都是你的了。


韓東言


出現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國家法律法規有問題。繼承法也應該適當修改一下了,兒子死了父母不應該繼承兒子的房產,只保留使用的權利,去世後由媳婦孫子收回,如果只有一個兒子可以要求媳婦孫子贍養的權利。我家也有這樣的事,我們是三兄弟,我二弟已經過世了,當時我侄子正在上大學,有一棟三間自建的門面房和一套商品房。門面房是他還沒有結婚時父母幫著修的。商品房是他們自己掙錢買的,我和我三弟,父母連想都沒有想過要去爭她們的房子,我父親還幫著出錢供我弟的孩子上大學,我和三弟也說了以後兄弟媳婦和侄子願意贍養老人就贍養不願意就算了。房產是人家辛辛苦苦掙錢買的憑什麼去分人家的,況且人家已是孤兒寡母,怎麼下的心去爭啊,這些人的良心讓狗吃了。


鄧尚武


其實非常簡單,只要打官司就好了。

房子共同財產,所以這個房子的50%是女方的,這50%別人是分不了的。

另外丈夫的50%只有甲先生的老婆和兒子以及甲先生的父母可以繼承,其他人想都不要。


假設這套房子市值200萬,那麼賈先生老婆本身就擁有100萬的資產,然後賈先生的100萬就應該由賈先生老婆,四個兒女,賈先生的父親(母親早逝)來共同分配,也就是說6個人來分配這剩下的100萬,那麼賈先生父親應該分得16.6萬。


那麼賈先生父親應該分得的16.6萬具體應該怎麼分配呢?就是賈先生的兒女來分配了。那就是他們自己的事情了,跟你們沒有任何關係,那就是另外一場官司了。


土豆大吃貨


這個沒有那麼難,咱一次一次往下捋:

1、房子是婚後財產,雙方各佔一半,也就是50%。

2.丈夫死後,假設沒有欠款(有欠款要先拿丈夫50%份額償還欠款後才是遺產),第一繼承人有五個,妻子,四個兒女,公公,各分丈夫那50%的六分之一,此時公公分得該房產1/12。

3.公公死後,他的第一繼承人有7個,順位繼承人4個(這四個相當於一個),各分1/8,此時外面只有1/96份額。

4.後面的人就跟你家沒關係了,如果要分,96萬的房產給他們1萬去分就行了,至於他們怎麼鬧是他們的事,這種親戚,沒有也罷!


四項全開


題主要問的恐怕不是合理,而是合法吧?

下面我們看看《繼承法》: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這是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之下,如果有遺囑,就以遺囑為準,不知道甲先生生前有沒有遺囑呢?

如果沒有遺囑,第一順位繼承人,甲先生的父親是有繼承權的,甲先生的愛人,子女也有。但他們只能繼承甲先生的那一半。也就是說,甲先生的父親可以繼承一點,甲夫人也可以繼承一點,甲先生的子女也可以繼承一點。但是甲先生的父親沒有繼承到甲先生的遺產,所以所以各親戚要求繼承甲先生的父親的遺產不成立。

再說一句,那些所謂親戚“謀奪”別人財產的時候,還沒用想過自己也有財產?《繼承法》也可以用在他們身上?


太極雲飛揚


這個案件依法很好處理。

一,夫妻共同財產先交割清楚。如果沒有遺囑, 如果不欠外債,就是當時名下的財產,如果欠債,先將外債還清。然後將王先生名下財產分出一半交付妻子所有。所餘二分之一才是遺產。

二,理清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按題主所述,應繼承王先生名下的財產的有一父,一妻,四子女,每人應繼承王先生遺產的六分之一。也就是你們共同財產的十二分之一。

三,收回部分份額。王先生父親去逝後,如果沒有遺囑,其名下財產分配再依此法分配給八個子女。王先生雖逝,你子女有順位繼承權。也就是每個子女可分到王先生父親所繼承的十二分之一的八分之一,即九十六分之一。

四,王先生父親其他子女去逝,以此類推。卻已與王先生妻兒無干。

王先生配偶子女最終得到的財產份額:妻子的二分之一,王先生遺產的六分之一,王先生父親遺產的八分之一,合計為王先生原有財產的九十六分之八十九。


萍風竹雨123


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先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分配;

沒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繼承,一般按人數平均分配遺產。

沒有上述人員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一般按人數平均分配遺產。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不論人數多少,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加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才參加分配。

被繼承人的子女死亡時間早於被繼承人的,已死亡子女應當享有的份額,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遺產。

繼承人在遺產分配前死亡的,其享有的份額,依法由他的繼承人繼承。注:這種情況屬於轉繼承。轉繼承的繼承人先按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由第二順序繼承。繼承人的範圍及順序同上述程序。

如果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小姑子小叔子是第二順位繼承人,當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的時候,他們是不參與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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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問出這樣的問題,而且描述中用了“爭奪”,表示人情已經無法解決這場財產糾紛。


所以需要法律介入。接下來就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回答這個案子的遺產繼承。


有效的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所以首先得看甲先生有沒有有效的遺囑,如果有,並且遺囑中說明自己那部分財產分給他的弟弟妹妹,則甲先生的弟弟妹妹可以繼承遺囑裡的那部分財產。


如果甲先生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則發生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先要明確房子的產權歸屬。


根據描述,這套房子是甲先生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法定繼承中只有甲先生的50%可以發生法定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法律規定和題目描述,可以得知甲先生死後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甲的妻子、父親和四個兒女,一共六個人。故,甲的50%份的房產由這六個人均分,一人分得總房產的十二分之一。


比如這套房子價值120萬,則妻子先拿出自己那60萬後,有60萬發生法定繼承。甲的妻子、父親和四個兒女各得10萬。



甲的其他財產也是這樣的繼承方式。


繼續看題目描述,甲的父親死亡。不考慮甲父的其他財產,只考慮這十萬。同樣是有效遺囑優先。沒有遺囑才可以發生法定繼承。


甲父作為被繼承人,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他的八個子女,八個子女各分得1.25萬元。但是甲先生先死了,這時候就會出現代位繼承。


《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法律規定,甲先生的四個子女可作為代位繼承人,可以繼承甲先生應繼承的八分之一,也就是四人一共1.25萬。


甲父的其他財產也是這樣的繼承方式。


有書博物館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婆婆已經不在,就沒有財產的繼承權,丈夫過世後其所佔的部分第一繼承人是妻子、公公和四個孩子,公公所佔比例就是50%*1/6=1/12,公公過世後在世的7個子女分別佔1/84,公公的子女過世後,其下一代是有繼承權,但無論如何都是在總的1/12裡面分,這是法律規定,看起來確實不符合人情味,但是也沒辦法,不過1/12說多也不多,說少也不少,120萬的總價值的房子,就要分出去10萬元,7兄妹每人就是14286元,那些侄子、侄女估計每人分三五千元。

隔兩三代人了,親情自然會淡薄下來,有個別不念親情人帶頭要分錢,就有不少人明的或暗的支持的,然後分錢就會把這家族的親情消磨殆盡,這就是社會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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