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將抓到好牌高興過度笑死了,牌友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嗎?

養蜂人老田


打麻將抓到好牌是非常令人高興的事,但是因為高興過度笑死了,那就有點兒得不償失了。

出現這些事情後,牌友們一定會嚇得驚慌失措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一起打牌的牌友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一般情況,正常打牌是一種娛樂行為,亦或者是一種賭博行為。這種情況下,打牌人起到一副好牌或者一副壞牌都是有可能的。起到好牌就會非常激動,起到壞牌也會非常生氣。

如果打牌人有重大疾病,那麼有可能因為一副好牌會高興過度笑死,也可能因一副壞牌生氣過度氣死。


這兩種情況都可能有的,這主要是打牌人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作為牌友不知道打牌人自身的情況,更預料不到打牌人何時會起到一副好牌,何時會起到一副壞牌?所以打牌人因為自身情緒激動而死亡,原因完全在於他自己,其他牌友是不能預見和控制的,是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是還有特殊的一種情況,就是:打牌人本身感覺到身體不好不願意打牌,而是其他牌友鼓動著非要打牌,那麼這時如果造成打牌人死亡的,其他牌友應當有逃脫不掉的法律責任,至少應承擔30%的次要責任。

所以,打牌有風險,娛樂須謹慎!


法重情深


我們小區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例,四個人打麻將,有一個老頭子,輸了一晚上,結果有一把,十三么成形了,就等著自摸了,最後摸起來一個一餅,胡了。人一激動,跟這個案例一樣,腦溢血犯了,沒了。

本來是好事情,但是自己過於將心情寄託到牌身上,這樣大悲大喜,直接導致腦溢血發了。

後來這個人沒了,家屬將其他三個人告上法庭,原因竟然是胡牌了沒給錢。看到這裡,我就笑了。自己老人的性命,還敵不過一局牌錢。雖然多點,但這能挽回老人的性命嗎?

而題目中說的這件事跟這個差不多,自己抓打好牌,別人又沒起衝突,這個牌友需要負什麼責任?畢竟你抓到好牌,大家都要給你錢的。不能虧都讓人家吃,便宜都讓人家佔了吧。所以把牌友告上法庭也沒有用的。

之前就有一個案例,發生了爭吵,老人老溢血死了。家屬把其他人告上法庭,最後法院駁回了請求,認為爭吵和腦溢血沒什麼直接關係。自己拿著牌激動了,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

人生路還很長,要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還是比較難的。


老王偵查記


前不久我們這裡發生了一起相同的真實案件。



一個趕集的熱鬧日子,四個老人一起在茶館打麻將消磨時光。在最後一局裡,老人甲牌運不好,只胡四萬一張牌,其中三個四萬都被打出去了,還有一個四萬也不知是在牌庫裡還是在其他人手裡,總之就是這把能胡的幾率微乎其微。

在一個改變老人甲整個人生的重大時刻,他忽然摸到了那張僅存的四萬,於是欣喜若狂地哈哈大笑起來,一邊笑得合不攏嘴一邊斷斷續續地說:“我就胡這一張牌,都讓我給摸著了,運氣實在是太好了。”說完以後,老人甲就全心全意地放聲大笑,根本停不下來。

不得不說老人甲的運氣“真的太好了”,他一氣不喘地放肆大笑足足有三分鐘,整個茶館的人都被他給吸引過去。忽然之間,一口老血充上大腦,老人甲的笑聲戛然而止,頃刻之間倒在牌桌上一命嗚呼了。

那麼,和甲一起打麻將的另外三個老人需要對他的死承擔責任嗎?結論顯而易見,但凡懂點事理的人都清楚這純屬意外事件,和一起打麻將的三個老人毫無關係。除非是臉皮極厚的貪婪之徒或者是精神錯亂的神經病,才會認為三個老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吧。

試問,只是在一起打麻將而已,是他自己“笑傲江湖”一路笑到了黃泉路上,這又能怨得了誰?三個老人既沒有逼他笑,更沒有把他的老血用內力催上大腦,哪來的違法行為和過錯呢?沒有違法行為和過錯又怎麼能承擔侵權責任呢?

事後,老人家屬默默地把遺體帶回家裡低調安葬了,沒有任何想要索賠的意思。我一朋友不太厚道地評論此事:除了他的家人,其他人都會把這事兒當做笑話來看吧。


冰焰


當""笑死了""這種看似不可能的事,真實的發生在現實生活中時,最無法接受的莫過於身邊的親人,有書君的朋友麗姐正在經歷著這樣的痛苦。

麗姐遠嫁他鄉,和丈夫定居在北方的一個小城市,不久前,麗姐父母前來看望女兒,為打發無聊時光。

麗姐將父母介紹到小區的麻將館打麻將,誰知,母親在打麻將時因抓到好牌高興過度而死,麗姐無法接受事實,遂將其它三位牌友告上法庭。

那麼問題來了,打麻將時因抓到好牌高興而死,牌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有書君的回答是:不需要。

有書君以麗姐母親的例子來給大家分析:

一、行為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麗姐的母親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通俗的講,完全行為能力人就是指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麗姐的母親作為成年人,去棋牌室打麻將是自主自願行為,要為自己的行為結果負責。

而通常是棋牌室打牌的都是成年男女,對於打牌所帶來的任何後果,都可自己負責。

二、無因果關係。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讓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須損害結果與行為人之間有因果關係。

首先,麗姐的母親是前來探親而玩的麻將,說明牌友並不熟悉她的身體狀況,她們只是臨時組局而已。

而麗姐母親又是在自己抓到好牌時,才有的身體反應,種種跡象表明,麗姐母親的意外事件跟牌友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打牌時因抓到好牌而高興身亡這件事,是一道送命題,發生在任何人身上都是一件超出預料的事,即是意外事件,就與牌友們無因果關係。

三、無相關法律依據。

麗姐的母親雖是在打牌時死在了棋牌時,但根據我國侵權法有相關規定: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麗姐母親的情況屬於意外,不屬於“失職造成的人身損害”,如果麗姐索要棋牌室或者其它牌友的賠償,屬於無法可依。

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必須有法可依。

綜上所述,打麻將時因抓到好牌高興過度的笑死了,牌友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打麻將本是放鬆身心的日常娛樂活動,卻不料釀成悲劇,有書君建議,在選擇娛樂項目時,應當儘量選取一些有利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有書君語: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別忘給有書君點個贊哦~關注有書君,私信回覆句子,有書君送你一句特別的話!


有書共讀


打麻將抓到好牌興奮過度笑死了,牌友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死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打麻將是自願行為,沒有控制好情緒,導致心臟病或高血壓突發猝死,和牌友沒有多大關係。不能因為在一起打麻將就把責任推脫到牌友身上。在事發當時,牌友們積極救助,及時撥打120救護,死者負全部責任。從司法實踐上,可以給予道義上的賠償和撫卹。如果牌友們態度冷漠,明知死者有心臟病或高血壓,強行拉著玩,還沒有履行救助的義務,錯過救助時間,搶救不及時導致死亡,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又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看來不僅是在一起喝酒出問題要賠償,打麻將也不可小覷。


小眼睛寬世界


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可以用下面的這個案例來參考一下,和你問到的問題非常相似。

柳州一女子《暫成為阿玲》因打麻將突發腦溢血經搶救無效死亡,阿玲的家屬將一同打麻將的三人和棋牌室老闆告上了法庭。經過取證調查,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

經過是這樣的,阿玲與阿芳/阿玉/阿紅一起到棋牌室打麻將。在打牌期間,阿紅看到阿玲的牌多了一張,行業術語叫大旋風,已經不能胡牌了,兩人為此爭執了起來,阿玲這時候非常激動地說,不打了,隨即把牌推倒了,其他兩人也看到沒法再戰鬥了,便散夥結束了牌局。



在這個時候,阿玲突發頭痛,棋牌室老闆趕緊叫來了醫生。但是醫生診斷後發現阿玲病情嚴重,便和棋牌室老闆一起把阿玲送到了鎮衛生院,因其病情嚴重,鎮衛生院無法控制病情,所以衛生院要求將阿玲轉院治療。家屬在衛生院多次要求後才轉院,轉院後因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腦溢血。

阿玲的家屬認為,阿玲的死亡是由於在打牌期間和同桌牌友發生爭執有關,並且認為棋牌室的老闆也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將其他三人和棋牌室老闆告到了法院索賠。



縣法院經過取證後認為,阿玲打麻將賭博,有金錢輸贏的關係,一定會有非常大的情緒波動,並且打麻將期間精神長時間處於緊張刺激狀態,血壓也會隨之升高,血管的壓力也會加大,醫生診斷死亡原因系(腦溢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是其自身疾病所致。阿玲家屬無證據證實三名牌友在明知阿玲身患心腦血管疾病的情況下,故意對其進行刺激導致病情發作,三人對阿玲死亡無過錯。而棋牌室老闆梁某在阿玲身感不適時,及時詢問並聯系醫生前來救治,協同醫生將其送至醫院,已採取必要救治措施,履行了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阿玲家屬要求梁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法院也不予支持。



海南省的張某和其他三人在一家農村的小賣部裡打麻將,也是在打麻將的過程中突然發病暈倒,被送到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張某的家屬以張某的生命權受到不正當侵害為理由,將在一起打麻將的其他三人和小賣部老闆告上了法院。 經過取證法院判定,張某的死亡,與其他牌友共同打麻將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要求!!!



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到,因打牌賭博突發病情死亡的法院是不予支持賠償訴訟要求的,所以如果自身有高血壓的和心臟病患者應儘量不要打牌賭博,情緒不要過於激動!!!

以上所述你看明白了嗎???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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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麻將抓到好牌高興過度被笑死,那麼牌友到底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回答是肯定的:不需要。但牌局組織者或場地提供者需盡到積極送醫救治義務,但也無需承擔過多責任。

大家可以先參考下面一個案例:

在此類案件中,死者屬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共同打麻將完全自願,發生突發死亡事件,也屬個人身體健康問題所致,與其他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所以無需承擔責任。


有些人,一旦出現什麼事故,就想方設法找有可能承擔責任的人,雖然可能感覺傷亡者平白死亡有些冤,但站在對方角度去想,人家沒招誰也沒惹誰,又為什麼要承擔這種責任吶?那麼假如看世界盃興奮過度,是否也該找電視機廠或世界盃主辦方吶?假如走在路上莫名死亡,是不是應該找交通部門負責吶?所以,到這種時候索賠恐怕只是為了利益,也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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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打麻將抓到好牌高興過度笑死了,牌友是否承擔責任應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突發疾病,但其他牌友不施救,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中的違法行為不僅包括作為的違法行為,也包括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牌友門、們相約在一起打牌,該先行行為導致了他們之間在發生危險時,具有對自身及其他人進行救助的義務。在打牌過程中,因激動突發腦溢血,其他人應當立即實行救助義務,撥打120尋求幫助或者直接送至醫院。若其他牌友有能力履行,卻未履行該義務,導致該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主觀上具有過錯,其不作為行為完全符合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故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牌友積極施救

打麻將的過程中,以金錢下注賭博,輸贏必定會產生情緒起伏,且長時間處於精神緊張狀態,血管的壓力、刺激也會被加重。若能證明牌友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且證實三名牌友並不是在明知該死者身患心腦血管疾病的情況下,故意對其進行刺激導致病情發作,其他牌友對其死亡無過錯


棋牌室是否應承擔責任

若棋牌室及時發現該死者症狀,並聯系醫生前來救治,協同醫生將其送至醫院,採取必要救治措施,履行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說


分情況討論才行,牌友必須做點什麼,才能讓自己沒責任。

在民法上,有一種義務叫”附隨義務“

簡單的說,就是把兩個沒什麼關係的人,通過一個契機聯繫在了一起。就產生了一個義務。

比如李二狗帶著別人家的孩子打醬油,雖然李二狗不是那個孩子的監護人,但是因為是李二狗抱孩子出去的,所以抱出去這段時間,李二狗對孩子的照看義務和孩子親爹是一樣的。

說到打麻將的也是一樣。

抓到好牌過於興奮死了,牌友需要做的,就是及時叫救護車搶救。畢竟突發性疾病牌友也搞不定。所以只要其他牌友不坑隊友,及時打電話報警,那就沒責任。義務盡到了,總不至於逼死人。

但是有的坑貨牌友,看見對方發病了,大家把桌子上的錢收拾拿回家買豬頭肉下酒。結果人因為搶救不及時死了。這時候不好意思,牌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當然不至於坐牢,賠錢吧。

有的小夥伴提出,那酒桌上是怎麼回事呢?

道理是一樣的:

比如李二狗特別能喝酒,他把一桌子人都灌趴下了,然後自己仰天大笑三聲,哈哈哈,猝死了。這時候所有酒桌上的人,都沒有責任。

但是比如李二狗根本就不能喝酒,同桌的王美麗不停的勸酒,這時候勸酒的王美麗就產生了一個”讓李二狗安全回去“的義務。李二狗喝多了王美麗要照顧;李二狗住院了王美麗要賠錢,等等。

如果李二狗和王美麗在喝酒的時候雙雙猝死,各打五十大板,就意外事件了。

那我們簡單總結一下吧。

1. 只要大家在一個封閉的環境裡,有人出事了,原則上在場的人都有報警,叫120的義務。

2.如果有前行為,比如帶著未成年人出去,那麼就產生了對未成年人的照顧義務。但是約成年人出門,結果對方死路上了,沒責任。


酒騎風


這種情況太少了,聽說一個“名人”出過這檔子事,最終結果怎樣,同桌牌友怎麼做的不得而知。

不過,這種罕見的現象“據說”是脫不了干係,平攤一筆錢是肯定了,按現在的“水準”,每人五萬“不成問題”。至於法律責任嗎,也就這樣了,不會再扯出別的,本來其他三人點就夠背的,得饒人處且饒人吧,怎麼也給留點罰款錢,畢竟是打一百鋪一千的,賭博的罪名是躲不過去了。

要是玩一塊錢的出現這種情況可麻煩了,法律責任不用承擔不說,那三人就死活不給也沒辦法。再說,處理方也不見得下多大力,這樣的心理素質也不是什麼大人物,所以,“拖字訣”肯定避免不了了。希望打一元麻將的一定要注意,玩兒之前都互相拿出體檢證明,然後簽定生死責任書,這樣一來,一但誰糊個32的大牌“嗷”的一聲翹辮子了,剩下的主兒也好相安無事。

就這樣吧!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人處雜了什麼怪事都能出現,酒桌上不也有“喝過去”的嗎,不照樣賠錢了嗎!誰知道這輩子誰能攤上什麼倒黴的事。

唉!

人無千日好,花無百日紅。平時誰跟誰咋好都好,一但攤上“事兒”,父母恩、哥們兒義、姊妹情、玩兒友份,全是扯蛋。

聽天由命吧!

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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