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大集合產品適用資管新規路徑明確 規範進度不搞“一刀切”

□即日起在連續60個工作日投資者不足200人或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存量大集合產品,須在過渡期內逐步轉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並依法履行備案等程序,或者通過與其他產品合併、終止產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規範。

證券公司大集合產品適用資管新規的操作指引正式出爐。昨日晚間,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操作指引》(下稱《指引》),並從即日起實施。

《指引》針對大集合產品進一步對標公募基金、實現規範發展的標準與程序進行細化明確,並給予了合理的規範過渡期,但在規範進度上不設統一要求。經規範後,大集合產品將轉為公募基金或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持續穩定運作。

2018年4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發佈實施,之後證券行業內的機構普遍關注大集合產品如何適用《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指引》明確,自實施之日起,證券公司大集合產品新開展的投資須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資範圍和投資限制,加強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並按照公募基金的有關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存量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須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標公募基金進行管理。

證券公司設立管理的投資者人數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下稱“大集合產品”)適用本指引,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形式設立的大集合產品則參照該指引進行規範。

根據《指引》,券商大集合產品在產品銷售、份額交易與申購贖回、份額登記、投資運作、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的要求與公募基金一致。證券公司須對照法律法規有關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調整完善合規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制度體系。證券公司從事大集合產品管理業務的相關高級管理人員與其他從業人員,也應當遵守公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資質條件與行為要求。

存量產品已計提業績報酬事項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則將待公募基金相關專項規範等要求出臺後,相應進行調整和規範。

按照《指引》,即日起在連續60個工作日投資者不足200人或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存量大集合產品,須在過渡期內逐步轉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並依法履行備案等程序,或者通過與其他產品合併、終止產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規範。

同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產品合同約定的方式取得投資者和託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資者選擇退出大集合產品的權利,有效控制流動性風險,對相關後續事項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大集合產品在未完成前述規範前,券商須控制產品規模,非現金管理類大集合產品原則上不得新增淨申購額,現金管理類大集合產品不得新增客戶。

《指引》還一併明確了大集合產品的禁止性行為,規定自即日起大集合產品不得新增五類行為:一是未完成整改規範前,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產品份額;二是通過分期發行獨立核算子份額等方式變相發起設立新的大集合產品;三是違規為大集合產品聘請投資顧問;四是未經註冊擅自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調整或變更;五是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按照要求,在資管新規實施過程中,證券公司須按照《指引》的要求,制定措施合理、進度明確、穩妥有序的大集合產品規範方案,並於2018年底前報送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時,券商須強化風險控制,制定全面風險評估及應對預案,做實壓力測試,切實維護市場安全穩定運行。

大集合產品規範過程中,對於產品持有的、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的低流動性資產,以及過渡期滿仍未到期的資產,在確保公平交易、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並履行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必要程序後,證監會允許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購買、以存量大集合產品接續、以存量或者新設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接續等方式妥善處置。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確實難以處置的資產,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另外,不符合資管新規要求的三類產品,包括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等資金池業務特徵的大集合產品,設立份額分級的大集合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大集合產品,券商須按照《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要求予以規範。

對於完成規範工作且成效顯著的券商及其資產管理子公司所涉及的申請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設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等行政許可事項,證監會將在審核進度方面予以優先支持。規範後的大集合產品3年合同期屆滿仍未轉為公募基金的,將被適時採取規模管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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