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電池爆燃被燒傷一家人跳樓求生,生產方質疑電池系冒牌

澎湃新聞記者 宋蔣萱 實習生 張恬路

由於電動車鋰電池在家中爆燃,北京朝陽區一家五口跳樓逃生,除兩歲的女兒,黃傑及其丈夫、父親、母親均不同程度燒傷。

2018年8月,黃傑及其丈夫、母親將電池生廠商浙江超威創元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超威電池)和代理商北京創元萬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萬威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住院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150萬元。11月29日,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雙橋法庭一審第二次開庭。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黃傑代理律師張新年處獲悉,庭審中,黃傑一家購買的電池是否真的由超威生產、萬威供貨,成為該案焦點。超威電池及代理商均認為,電池有串貨、仿冒的可能;黃傑一家除了出示相關票據外,還向法庭申請了調取涉案鋰電池殘骸,鑑定鋰電池是否是超威生產。

由於需要進一步調取物證和提交傷殘鑑定,法院未當庭宣判。


電動車電池爆燃被燒傷一家人跳樓求生,生產方質疑電池系冒牌


爆炸發生後的出租屋 本文圖均為 家屬供圖

電動車電池爆燃,一家五口跳樓求生

黃傑稱,全家2015年從黑龍江來到北京打工,事故發生前,夫妻兩人在酒店工作,父親在租賃維修公司做維修工人,母親則在出租屋中帶2歲的孩子。

悲劇發生在2018年6月6日7點40分。

黃傑回憶稱,事發當日早上7點多,孩子睡醒已經在地上玩耍,父親正在洗手間洗漱。突然間,放在入戶門旁木椅上的超威鋰電池冒出一股黑煙,該電池購買不到兩個月。不到30秒的時間,電池發生了第一次爆炸,屋內瞬間起火,門被堵住無法逃生。

黃傑稱,情急之下,她抱著兩歲的孩子走到窗邊跳下,接著丈夫、母親、父親也先後從二樓跳下。

隨後,一家五口被救護車送至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搶救。

根據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出具的診斷書,黃傑懷抱2歲大的孩子跳樓,孩子無恙,她自己全身多處骨折及多處軟組織損傷;丈夫駱豔超多處骨折,燒傷面積15%;母親柴柏玲燒傷面積35%;父親黃繼明病情最嚴重,全身96%的面積被燒傷,需手術植皮。

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出具的收據顯示,黃傑、丈夫駱豔超和母親柴柏玲三人的治療費共497215.37元。

主治醫師趙小慧告訴澎湃新聞,黃傑父親黃繼明做過多次植皮手術,因為大面積燒傷,後期沒有自體皮源。因無法支付後續治療費用,黃繼明在未痊癒的情況下提前出院。當時,黃傑及其丈夫、父親、母親四人的治療費總共達到了200多萬元,出院時尚在醫院欠款接近12.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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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繼明診斷書

超威電池願賠70萬元,和解未果

事故發生後,6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公安消防支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顯示,起火原因為電瓶內部鋰電池發生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

2018年8月21日,黃傑及其丈夫、母親委託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及白曉強,將超威公司及萬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三人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護理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50萬元。

因父親黃繼明的治療費仍在拖欠中,無法取得醫院收據,還未辦理出院手續,所以此次訴訟並未包含父親的索賠金額。

其後,超威公司及萬威公司曾嘗試與黃傑一家進行和解。

9月20日,經多次溝通後,代理商代表盧定周代表超威電池和萬威公司在電話裡告訴黃傑,同意支付黃傑、黃傑丈夫、黃傑母親三人70萬元,希望他們撤訴,但最終雙方沒有達成和解。

“兩家公司和黃傑一家溝通,是出於社會責任,而非賠償。對方家庭條件不是很好,作為銷售方,我們覺得能幫客戶爭取到一定金額,暫時解決看病問題,這是我們可以做的。”盧定周說。

黃傑告訴澎湃新聞,一家四口因此次事故受傷,父親因無法負擔後續治療費用才在未痊癒的情況下提前出院,“他們給的70萬,連醫藥費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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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殘骸

超威電池及代理商:電池可能是假貨

張新年律師稱,該案中,黃傑一家購買的電池是否真的由超威生產、萬威供貨,成為該案審理的焦點。

案件相關材料顯示,萬威公司承認涉案電池的門市是其供貨,但提出存在串貨的可能,並指出在北京市場中萬威公司並非超威電池的唯一代理商,還有另外三家。超威電池則向法庭遞交了出廠產品檢查合格報告,並且質疑爆燃電池並非是真正的超威電池,有可能是假冒產品。

盧定周告訴澎湃新聞,黃傑一家有舉證責任,“如果法庭判定是我們的責任,我們願意承擔”。

張新年提供了原告方四份證據。其中,有順達自行車修理部業主武某的聲明,證明黃傑一家曾在其店鋪購買超威電池,超威電池是從萬威公司進貨;還有鋰電池的產品保修卡,上面註明了生產廠家為超威電池公司。

11月29日第二次開庭時,黃傑一家向法院申請調取涉案鋰電池殘骸,用於鑑定鋰電池是否是超威生產。作為本案關鍵證據之一,該鋰電池殘骸現在北京市朝陽區公安消防支隊封存。

除此之外,超威電池和萬威公司認為當事人在使用電池中有過錯,如果超過電池容量還一直在充電狀態,可能都會爆炸,而非產品問題。

原告律師張新年和白曉強認為,首先,受害人沒有給電池充電;其次,按照行業標準,即便是充過電,也不能發生洩露、起火、爆炸,並且消防部門也已經認定為電池內部故障。根據侵權責任法確立的產品責任“無過錯”標準,只要用戶能初步證明產品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隱患,就可以視為有缺陷,除非商品還未上市流通,或者現有的技術水平無法排除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標準》中對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及充電器做出規定,在充電實驗中,電池要不洩露、不起火、不爆炸,才符合產品規範。

根據2018年發佈的《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產品缺陷是指由於製造、設計中的原因或者警示說明不充分、未盡召回警示義務而導致產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11月29日的庭審持續4個小時,由於需要進一步調取物證和提交傷殘鑑定,法院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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