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中村裡不按二輪承包地實際情況來確權,而把村上現有人口與土地平均來確權,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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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村裡不按二輪承包土地實際情況來確權,而把全村現有人口與土地平均來確權。這樣對嗎?個人認為,本村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就是正確的!政策都是一聲令,在不違背政策的情況下,如果鄉村幹部不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死板教條,沒有擔當,不靈活運用掌握政策,也會給農村各項工作造成混亂。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第一輪從什麼時候開始,第二輪又是什麼時候延續,農村83年左右先後取消的農業稅,實行的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聯產承包,聯產承包都是幾年一次的土地小調整。三十年不變的土地承包政策是90年代提出的,從90年代才開始陸續實行的三十年不變土地承包政策,各地有先有後,2008年左右又是第二輪承包土地政策的延續,2015年又開始了承包土地的確權。現在確權結束,農民手裡有第一輪不到期的承包土地合同書,有第二輪土地承包延續合同書,還有這次的土地承包確權證,都是有效合法證件,都是三十年不變,依哪個為準?第一輪也好,第二輪也算,合同期滿總得有個改變。所以說,農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時間起止界線不清。增人增地,減人減地,公平合理,如從談起。如果一再延續,農村社會矛盾重重,90年代出生的農民一生沒地種,死去半個世紀的人有田耕。你村村幹部不嫌麻煩,敢於擔當,尋求公平,應當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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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由於土地承包期比較長,難免會出現土地佔有不均衡的情況,有的家人多地少,有的家人少地多。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沒有土地的人心裡不平衡,這樣就會產生矛盾。

土地確權是解決矛盾的突破口,按照村民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全體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調整,以解決承包地不均衡的問題。所以說你們村子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再給題主講一個實際例子吧:

我們村在土地確權的時候,就對承包地進行了調整。採取的是大穩定小調整,多退少補的方法。他們首先以戶口本為準確定了各戶的人數,再就是收回無人戶以及全家轉出戶的土地,動員人少地多戶退出多餘的土地,然後給缺少土地的農戶適當補劃了土地。這樣做照顧到了全體村民的利益,平息了矛盾,合情合理合法。

那麼,題主你想想,你們村子的做法有錯嗎?


衛農老頭


土地確權,應該把所有的土地(山林)統統歸集體,然後按照現在的人口重新平等分配才是正確的。然而遺憾的是,這輪確權國家卻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各地確權五花八門,說白了沒有起到真正的效果。例如有的地方按八三年原戶口原畝數一點末變,那麼何必確權呢?下個文件土地承包延長几十年不就行了嗎?而有的地方,特別是山區,由於多年田地丟荒草木叢生,根本看不清界線,靠衛星圖片電腦操作,一輪三輪的測量公示,永遠都對不上原來的畝數,其實原舊不變,新的你多了一畝二畝,你又能佔我少的那幾分嗎?說白了,還是照舊你家原來的土地。所以這次國家出那麼多的財力人力,應該是實實在在的確權,以現在的人口人多得多,人少得少才是正確。因為有的戶當年只是夫妻兩人,現在變成十幾二十人了,而有的戶當時十個八個現在只變成一個了。這樣十幾二十人只耕種父母原有的三分地,如何愛護集體喜歡農村啊?所以確權照舊不變還有什麼意義呢?另外以前分田是東一塊西一塊,七零八落,既然從新確權為何不把它統一在一個地方好耕種呢?所以你村按現在人口分配是對的,但還應該把零散的集中在一起才是正確的。


公母山下


您這個問題要區別不同情況來看。

首先,要明白國家為什麼花這麼多錢搞土地確權。也就是土地確權的目的。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在全國農村實行土地確權。包括農民宅基地、承包地等。為了確權,國家肯定是要拿出很多錢的。我理解,國家這樣做,對於農業、農村和農民來說,就是要在進一步保護和調動農民積極性的基礎上,深化農村改革,激發農村發展活力。具體說就是要促進土地的所有權、承包(使用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離,為土地進入市場,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化經營創造條件。


對於農民來說,確權以後,承包地面積更加真實準確了,而且有正規的承包證了(類似城裡人的房產證),可以說是一次性解決了以前面積不清、不準確(徵佔、開荒、擴邊展沿等),登記混亂(承包證、承包合同、臺賬同時存在,面積不符)等所有問題。農民承包的土地進一步受到了《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的保護。

確權後,土地就可以進一步依法、依規流轉,有償退出、可以申請抵押貸款等,估計今後國家給的種糧補助、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各項補貼、補助,有可能按照確權以後的面積統計計算。目前,具體的政策國家正在試點。


其次,要明白國家提出土地確權的基本原則

與您這個問題有關的主要有:國家明確規定,土地確權不能破壞土地二輪承包關係和“承包期三十年不變”的基本原則。也就是,確權要按照實際測量面積,但是不能打亂二輪承包關係,而且要把二輪承包面積作為基礎依據,合理處理二輪承包後發生的問題、矛盾和糾紛。比如,確權前承包地被徵用的,如果給了補償,那麼確權時就要把徵用的面積從二輪承包面積中扣除;如果沒給補償,雖然已經被徵用了,但是也要給確權,算面積,等等。


再次,您說的這個情況要具體分析了

把土地打亂,按照現有人口平均進行確權。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但是,如果這種做法經過了全體村民代表會議(感覺這個事不應該是村民代表,而應該是全村每家都要出代表)表決通過,而且應該是全部或者絕大多數代表都同意,報你們所在地的鄉鎮、縣政府審批同意才可能實施。

因為這樣做,一旦有一部分村民不同意,引起上訪甚至是越級上訪問題,村裡、鄉里和縣裡有關部門和領導是要挨處分的。


所以,您說的這個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村民都同意和接受,也是可以的。


二胡有話說


土地確權中村裡不按二輪承包地實際情況來確權,而把村上現有人口與土地平均來確權,你們村的做法是維護大眾利益出發點進行的,來穩固你們村以後的和諧生活而發展。村裡在這次土地確權按現有人口來確權是最明智的做法,肯定是經過村委代表大會經研究決定的,村民大多數同意的情況下決定的。

這次確權村裡按現有的村裡人口確權是比較公平的,只要村民多數人贊成,你也應隨大眾。由於土地承包時間長,很多年都沒動地,有的家庭三個人兩個都沒地。可有的家庭老人去世多年,有的戶口早已遷出還有土地。這會產生不平衡的心理,也會產生一些矛盾。況且這次土地確權的重要性,和惠農福利政策都要靠證才能領到。大家應該都知道,土地確權后土地的不斷升值,和土地證的作用意義很大,土地一旦確權就是農民的固定資產,憑證可以貸款。這麼多的好處如果沒有分到土地的人,肯定以後會引起爭議反抗,為村集體建設做貢獻,繳各種有關村集體活動相關費用。為避免你村以後的發展能夠順利進行,人人都能吃飽飯,享有村民同等的權利,有為何不可以。

雖然,國家政策土地承包法規定是三十年不動,是維護農戶種地的穩定性,種植投入不受損失。土地是集體土地,村集體按照國家政策大穩定小調整,結合村裡實際情況,來進行多退少補合理分配,也是情理合法的做法。題主要以大局為重,村裡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的,沒有違反承包土地法的規定。


趙姐說農


這個要看你們當地是在實行怎樣的土地政策了。

像我國廣東省很多農村地區就已經實現“集體土地資源整合+農民土地入股”的模式,通過股權量化來保障農民的土地收益。

這種情況下,在土地確權時,按村裡面的現有人口進行土地平均確權是可行的。在國家下發了系列土地確權文件中有強調各地“因地制宜”確權到戶。

但如果你們當地沒有進行土地集中起來發展,而還是一戶為單位進行農耕勞作,那麼採取這樣的方式肯定是不合乎確權政策要求的,應當在二輪承包合同的基礎上對每家每戶的土地進行實測,然後家家戶戶頒證。這樣做不排除是為了完成任務、懶得麻煩而選擇的“捷徑”,但明顯不符合國家的指示方向,可向縣級人民政府反饋情況請求處理。


土地論壇


一開始分地的時候,是按人口分的,到現在還是以前分的,家家如此,你沒地,你的地那去了,地不值錢的時候把地扔了,地值錢你又要地,央央大國,為你們這些人服務的呀,四十年之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戶是公平的,這幾十年中誰家都會生死更替,只是有早有晚罷了 ,當年計劃生育的時候,你們違法強生有了孩子,已經違反國家政策沒有分到土地,現在人口多了又來強佔那些遵紀守法,沒有強生孩子的土地;還有你們取的媳婦孃家也沒有退地,來到這邊還要地,那你們成雙份的了,這又怎麼講,這是有依據的,請那些說死的人還佔活著的人的地的人閉嘴。


陳立良我愛我家我愛中華


將本村土地與現有實際人口進行確權的做法,對!很對!解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偷懶思想、圖省事,所造成的耕地配置不均的問題,其做法,更務實、更具體、更公平,避免了增人或減人數不等量,導致的有些農戶人口少,田地多,或人口增多,田地少的矛盾,保證了生產資料佔有量的合理性。


用戶3944283868


一些人(包括新生人口)他們沒有交過公糧,沒有承擔過村裡的各項攤派任務,或是早把自己的地私下裡賣了變成了建設用地,這些虧欠和違法的農人有什麼資格平分別人的土地!


評論裝進袋子


由於分田時間長,現時的農村勞力及人口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有的人多田少,有的人少田多,有的只有田在,人早走了,導致土地荒廢,按照中央政策是在二輪延包的基礎上進行土地確權登記,但是各省各市縣也可以根椐當地的實際情況,酌情處理和解決,只要村民認可,是可以調整的,其方法是,支部提議,支部大會審議,村委會商議,並提交村民代表決議,(附應有文字記錄備查)。只有程序到位,方法對路,措施具體,村民認可是可以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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