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工薪稅”?什麼是“富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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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稅法體系裡既無“工薪稅”,也無“富人稅”,大眾理解的“工薪稅”應該是指個人所得稅中徵稅對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一個重要立法原則就是為了“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以達到“高收入者多納稅、中等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目的——從立法宗旨上看,個人所得稅應該就是“富人稅”。只不過從實踐來看,似乎事與願違。

從稅負來看,個人所得稅既是“工薪稅”也可以說是“富人稅”。

“工薪稅”是因為一般工薪階層減去費用扣除(現在的5000元/月)、五險一金等法定扣除事項後,仍要納稅。

說它是“富人稅”,不難理解。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共七級,從最低3%到最高45%。如果月收入超過八萬元,適用45%稅率,速算扣除數15160(最新個稅稅率),就是說年收入百萬以上者的收入幾乎一半轉化為財政收入,作為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這不是富人稅嗎?

當然,嚴格意義上的“富人稅”是某些國家已經開徵、我國還在研討的“遺產稅”。2013年2月,國務院同意並轉發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產稅。真正的富人稅終將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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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稅收制度的設計來看,在稅法上並沒有“工薪稅”和“富人稅”這兩個稅種,出現這種說法的原因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很大一部分來自企業代扣代繳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中超過60%為工薪階層繳納,因此,個人所得稅也叫“工薪稅”。從《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來看,減少了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和強化資本類、財產類個人所得稅的徵收避免富人避稅、偷逃稅的方向是非常明確的。

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

將居民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使用費所得合併為一項:綜合所得。舊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起徵點是3500元,新個人所得稅法綜合所得起徵點是5000元,並新增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減輕工薪階層的納稅負擔。

舊個人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稅率適用的是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新個稅法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綜合所得稅率與原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對比表如下:

可以看出新個稅法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而這一部分稅率對應的工資人數最多,進一步減輕了工薪階層的納稅負擔。

強化徵管

新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為新增的反避稅條款,旨在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此舉能有效加強了稅務機關執法力度,利於個人所得稅公平作用的發揮。

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新增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明確相關部門有協助徵稅的義務,有利於個人所得稅的順利徵收。同時避免避稅及偷逃稅的發生。

從以上簡短的分析可以看出,國家減輕了工薪階層的“工薪稅”負擔,同時對“富人稅”並沒有減輕,反而加強監督,在資本類、財產類涉及個人所得稅方面也做出了新的法律規定。相信在以後對“富人稅”也會加強監督,避免稅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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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沒有這樣的說法,只是社會上對國家現行的稅種做一個主觀的分類。比如個人所得稅,因為以前沒有推自行申報,所以主要依靠代扣代繳。那工資薪金收入就是最容易被代扣代繳的。所以大家說個人所得稅是工薪階層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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