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如何處理安置富餘人員

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和同步推進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精簡機構、精簡人員和編制,節約政府運營成本,簡政放權,提質增效,建設精簡、廉潔、高效的黨政和事業機構。

行政、事業單位精簡編制和人員,首先處理的對象就是編外富餘人員。機關單位都要求定編定崗,按編進人,按核定的職數配備領導和管理人員。所有超職數、超編調整人事,都是違規行為,需要被糾正。在機構改革中,首當其衝的,也就是這些超編人員。新的機構《三定方案》出臺後,必須嚴格按照編制和職數要求,配備領導和管理人員,安置工作人員。對於超職數配備的領導幹部,必須在限期內解除職務,調劑到其他有空缺職位的部門任職,或者安排“非領導職務”,或者暫時保留個人級別待遇,不擔任實職。對於超編人員,也是先調劑到有空編的單位工作。這些存在問題,要求在機構改革一兩年必須完成整改工作任務,避免因改革造成新的違規違紀現象。

黨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如何處理安置富餘人員

同時,為了配合此次機構改革,機構編制部門還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撤銷地方政府自行核定的編制類型,包括備案制的自收自支編制,以及自行核定的自定、自籌類編制。使用這些編制類型的人員,以及行政部門、事業單位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派遣工,都要求給予妥善處理。一種是根據機關單位的實際需要,由人事部門重新統一簽定聘用合同,分配到各單位使用,由地方財政統一供給;或者由人事部門指定勞務派遣公司,統一簽訂派遣公司,指派到用人單位工作。

還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

對於改革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不管是正式職工,還是編外人員、臨時合同工,都可以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提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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