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不配合、律師玩套路,這位金融辦來的董祕轉型初體驗有點澀

12月3日,上交所的一份紀律處分決定書揭開了海正藥業一段避開監管的違規操作。公司及時任董事長白驊被給予公開譴責處分,剛來公司不久的董秘沈錫飛也沒有幸免被給予通報批評處分,這對於公務員下海不久的沈錫飛來說,估計也是來到企業後的第一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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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交所紀律處分決定書,公司存在三處違規:1、未經決策擅自修改重要子公司合資合同的重要條款,且未及時披露;2、未按規定披露重大日常經營合同相關內容;3、隱瞞影響處置收益確認的回購權等合資合同重要條款。

其中第1項和第2項違規都因為同一個項目。

千方百計沒能逃出監管的五指山


2017年11月11日,海正藥業發佈了《關於控股子公司海正輝瑞製藥有限公司股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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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具體內容為:2012年,海正藥業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正杭州和輝瑞成立了一家合資公司海正輝瑞,海正藥業和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合資公司合計51%股權,輝瑞持有合資公司49%股權。公告披露的近日,輝瑞將它持有的海正輝瑞49%股權,轉讓給了輝瑞自己的全資子公司HPPC,然後2017年11月,輝瑞又將HPPC打包賣給了境外公司SAPP,高瓴資本管理的基金控制著SAPP,這連續操作後,輝瑞拿完錢實現退出,高瓴資本管理的基金間接持有的海正輝瑞49%股權。

看完這波操作,很多投資者都會有疑問,上市公司參與成立的合資公司並且掌握控制權,合資方轉讓股權,難道上市公司不應該享有優先購買權嗎?況且海正輝瑞還是一個非常優質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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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輝瑞主打產品是“特治星”,全稱為注射用哌拉西林鈉他唑巴坦鈉,市面上賣的非常好,從海正輝瑞的財務數據就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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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藥業2017年年報顯示,海正輝瑞2017年全年實現營業收入39.78億元,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淨利潤約4.9億元。而海正藥業自身2017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才1357萬元。

可以說,如果沒有海正輝瑞,海正藥業的業績將更加慘不忍睹,很多投資者疑問,公司為什麼不把海正輝瑞剩餘股權買來呢?公司公告一個字沒有提“優先認購權”,是不是不存在“優先認購權”呢?

首先,按照《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要徵求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同意後,其他股東也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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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法》的規定,海正藥業董秘的回覆是,海正輝瑞裡面的公司章程的確另有規定,根據海正輝瑞的《公司章程》第9.1.1條,“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股東在公司成立日後的三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轉讓其股權的任何部分。即便存在上述規定,每位股東均可向其全資所有的關聯方轉讓其股權。”以及“每位股東均可自行向其全資所有的關聯方轉讓其所有股權,不受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約束”

也就是說,海正輝瑞《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向自己的全資子公司轉讓股權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也不享有優先購買權,輝瑞向其全資子公司HPPC轉讓海正輝瑞49%股權,不需要海正藥業這邊的同意,海正藥業這邊也沒有優先購買權。

轉讓給合資方的全資子公司的確問題不大,因為本質上並沒有發生太大變化。但是一攬子計劃中,合資方很快就將全資子公司也對外轉讓了出去,這個全資子公司和合資方不再構成關聯關係,這種情況怎麼辦呢?

其實海正輝瑞《公司章程》(原來的)也是有規定的,規定顯示,“若該等關聯方不再是轉讓方的關聯方的,應在此之前向原轉讓方重新轉讓其所受讓的股權”

意思是,輝瑞一旦對外轉讓了HPPC的控股權,按照規定,相應的,HPPC應該轉讓回此前受讓的海正輝瑞49%股權,這樣仍舊符合規定。

但是,海正藥業、控股子公司海正杭州及HPPC在2017年11月8日簽署的《經修訂及重述的合資合同》以及《經修訂及重述的公司章程》中刪除了這一條規定。

如此,就成功地避開了“優先認購權”的監管規則。

雖然繞開了海正藥業這邊放棄優先認購權的審議和信息披露程序,但是這條規則用瞭如此長的時間,又怎麼會被輕易的打擦邊球呢。

上交所很快提出新問題,“對海正輝瑞《公司章程》的這一修訂及重述屬於對公司及合資方關於海正輝瑞權利義務安排的重大調整。 ”,上述重大修改應當及時披露並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公司為何沒有履行審議程序呢?

所以,饒了一圈下來,海正藥業仍舊沒有繞開要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和披露的義務。

董秘申辯:律師說不違規


在這次股權轉讓中,上交所還發現公司另一個違規,因為輝瑞已經退出了,各方因此簽訂的包括《供應協議》在內的一系列附屬協議要相應終止,其中《供應協議》涉及累計採購總金額約為79.41億元。協議涉及9項產品品種,其中5項為公司 2017年年報披露的主要產品品種,可能對公司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且協議金額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絕對金額超過5億元,屬於特別重大合同,理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是海正藥業董秘也沒有披露。

除了這個項目上的違規操作外,海正藥業信息披露上還存在其他項目違規,那就是對於重大風險因素的提示不充分,2018年1月2日,海正藥業披露關於控股子公司導明醫藥增資及債轉股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顯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導明醫藥通過掛牌引進戰略投資者,預計將增加2017年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3億元左右。

但是這個投資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因為公司答應戰略投資者,如果5年內無法達到約定的目標,上市公司要回購股權,回購權影響著公司的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如此2017年年報公司沒有確認投資收益。公司對於這個回購條款信息沒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

鑑於以上的一系列違規,海正藥業被上交所公開譴責,公司董秘沈錫飛被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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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藥業董事會秘書沈錫飛(圖片來源百度百科)

資料顯示,沈錫飛,男,1972年6月出生,經濟學博士。曾任杭州市政府金融辦證券期貨處副主任科員、高級統計師,中共阿壩州委州政府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四川阿壩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杭州空港經濟區黨政辦副調研員,舟山新區人民政府金融辦副主任,安徽華信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事業部副總經理、總經辦主任。

沈錫飛的工作履歷一直走的是仕途,最後的公務員職位是舟山新區人民政府金融辦副主任,此後下海,先是來到上市公司*ST華信(002018)擔任金融事業部副總經理、總經辦主任,2017年10月上任海正藥業董事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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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上述違規正是發生在2017年11月,10月上任,11月公司違規,只能說沈錫飛趕巧了。

上交所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董秘沈錫飛也進行了申辯,認為關於第一個項目,1、自己剛來公司,瞭解的不多;2、對方要求保密,自己要材料,也沒要到;3、問了律師,律師也說合規。關於第二個項目,初擬的公告是有全部條款的,但是各方要求保密,所以沒有及時披露。兩個項目,自己都全力去溝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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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上交所接受了部分申辯,減輕處分,沈錫飛沒有被公開譴責,但是仍舊被通報批評。

從違規的本質可以看到,沈錫飛犯了兩個錯誤,1、在對方要求保密,以及能不能保密的判斷上存在著失誤;2、盲目相信律師,缺少了自己的專業判斷,律師說公司不存在優先受讓權是建立在海正輝瑞《公司章程》修訂完成後,但是對於這個修訂,公司也是要審議的。

前一任董秘犯了相同錯誤


有意思的是,沈錫飛的上一任,海正藥業前董秘鄧久發,在2017年10月辭任公司董秘後不久,於2017年12月也被上交所給予紀律處分,處分類型為公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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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違規中,董秘鄧久發之所以被公開譴責這麼嚴重,是因為怠慢監管層。

具體為,2016年12月,公司分別與HPH等交易對方簽訂4份產品銷售權協議,交易金額合計2320 萬美元,若確認收入預計形成利潤1.17億元,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利潤的865%,4份協議中,有3份的單獨金額達到了《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標準。

公司2017年3月才對外披露了上述事項,構成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

在《關於與三家公司簽署四個產品銷售權協議的公告》中,公司未根據相關格式指引要求披露涉及產品的具體名稱、交易對手方的業務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構成重大合同披露不完整。

錯上加錯的是,上交所先後於2017年4月6日、4月24日向公司發送監管問詢函和工作函,督促公司按照規則要求補充披露重大合同的具體信息。

但公司仍以涉及商業秘密,交易對手方不同意等為由,拒不補充披露相關信息,也未履行相應信息披露暫緩或豁免披露程序。

最終,董秘和公司都被上交所給予公開譴責。上交所認為,“重大合同是否達到信息披露標準,系由董事會秘書直接判斷,董事會秘書是導致重大合同披露違規的主要、直接責任人。”

綜上可以看到,因為海正藥業兩任董秘自身的專業性不足,以及在該不該保密上判斷失誤,導致了海正藥業的兩次被公開譴責,當然自己作為董秘也連帶著一起被處分,這應該引起其他董秘同行的警示。

董秘動態速遞

【董秘聘任】國聯水產聘任張勇為公司董秘,國民技術聘任李元怡為公司董秘。

【董秘離職】國聯水產董秘易絢雯辭職,伊利股份董秘胡利平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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