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不配合、律师玩套路,这位金融办来的董秘转型初体验有点涩

12月3日,上交所的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揭开了海正药业一段避开监管的违规操作。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白骅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刚来公司不久的董秘沈锡飞也没有幸免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这对于公务员下海不久的沈锡飞来说,估计也是来到企业后的第一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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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公司存在三处违规:1、未经决策擅自修改重要子公司合资合同的重要条款,且未及时披露;2、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相关内容;3、隐瞒影响处置收益确认的回购权等合资合同重要条款。

其中第1项和第2项违规都因为同一个项目。

千方百计没能逃出监管的五指山


2017年11月11日,海正药业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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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具体内容为:2012年,海正药业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正杭州和辉瑞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海正辉瑞,海正药业和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合资公司合计51%股权,辉瑞持有合资公司49%股权。公告披露的近日,辉瑞将它持有的海正辉瑞49%股权,转让给了辉瑞自己的全资子公司HPPC,然后2017年11月,辉瑞又将HPPC打包卖给了境外公司SAPP,高瓴资本管理的基金控制着SAPP,这连续操作后,辉瑞拿完钱实现退出,高瓴资本管理的基金间接持有的海正辉瑞49%股权。

看完这波操作,很多投资者都会有疑问,上市公司参与成立的合资公司并且掌握控制权,合资方转让股权,难道上市公司不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吗?况且海正辉瑞还是一个非常优质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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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辉瑞主打产品是“特治星”,全称为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市面上卖的非常好,从海正辉瑞的财务数据就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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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2017年年报显示,海正辉瑞2017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9.78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4.9亿元。而海正药业自身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才1357万元。

可以说,如果没有海正辉瑞,海正药业的业绩将更加惨不忍睹,很多投资者疑问,公司为什么不把海正辉瑞剩余股权买来呢?公司公告一个字没有提“优先认购权”,是不是不存在“优先认购权”呢?

首先,按照《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要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同意后,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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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法》的规定,海正药业董秘的回复是,海正辉瑞里面的公司章程的确另有规定,根据海正辉瑞的《公司章程》第9.1.1条,“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日后的三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其股权的任何部分。即便存在上述规定,每位股东均可向其全资所有的关联方转让其股权。”以及“每位股东均可自行向其全资所有的关联方转让其所有股权,不受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约束”

也就是说,海正辉瑞《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自己的全资子公司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辉瑞向其全资子公司HPPC转让海正辉瑞49%股权,不需要海正药业这边的同意,海正药业这边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给合资方的全资子公司的确问题不大,因为本质上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但是一揽子计划中,合资方很快就将全资子公司也对外转让了出去,这个全资子公司和合资方不再构成关联关系,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其实海正辉瑞《公司章程》(原来的)也是有规定的,规定显示,“若该等关联方不再是转让方的关联方的,应在此之前向原转让方重新转让其所受让的股权”

意思是,辉瑞一旦对外转让了HPPC的控股权,按照规定,相应的,HPPC应该转让回此前受让的海正辉瑞49%股权,这样仍旧符合规定。

但是,海正药业、控股子公司海正杭州及HPPC在2017年11月8日签署的《经修订及重述的合资合同》以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中删除了这一条规定。

如此,就成功地避开了“优先认购权”的监管规则。

虽然绕开了海正药业这边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但是这条规则用了如此长的时间,又怎么会被轻易的打擦边球呢。

上交所很快提出新问题,“对海正辉瑞《公司章程》的这一修订及重述属于对公司及合资方关于海正辉瑞权利义务安排的重大调整。 ”,上述重大修改应当及时披露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公司为何没有履行审议程序呢?

所以,饶了一圈下来,海正药业仍旧没有绕开要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披露的义务。

董秘申辩:律师说不违规


在这次股权转让中,上交所还发现公司另一个违规,因为辉瑞已经退出了,各方因此签订的包括《供应协议》在内的一系列附属协议要相应终止,其中《供应协议》涉及累计采购总金额约为79.41亿元。协议涉及9项产品品种,其中5项为公司 2017年年报披露的主要产品品种,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协议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属于特别重大合同,理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海正药业董秘也没有披露。

除了这个项目上的违规操作外,海正药业信息披露上还存在其他项目违规,那就是对于重大风险因素的提示不充分,2018年1月2日,海正药业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导明医药增资及债转股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导明医药通过挂牌引进战略投资者,预计将增加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亿元左右。

但是这个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公司答应战略投资者,如果5年内无法达到约定的目标,上市公司要回购股权,回购权影响着公司的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如此2017年年报公司没有确认投资收益。公司对于这个回购条款信息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鉴于以上的一系列违规,海正药业被上交所公开谴责,公司董秘沈锡飞被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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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董事会秘书沈锡飞(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资料显示,沈锡飞,男,1972年6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杭州市政府金融办证券期货处副主任科员、高级统计师,中共阿坝州委州政府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四川阿坝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杭州空港经济区党政办副调研员,舟山新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副主任,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办主任。

沈锡飞的工作履历一直走的是仕途,最后的公务员职位是舟山新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此后下海,先是来到上市公司*ST华信(002018)担任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办主任,2017年10月上任海正药业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不配合、律师玩套路,这位金融办来的董秘转型初体验有点涩


公司的上述违规正是发生在2017年11月,10月上任,11月公司违规,只能说沈锡飞赶巧了。

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董秘沈锡飞也进行了申辩,认为关于第一个项目,1、自己刚来公司,了解的不多;2、对方要求保密,自己要材料,也没要到;3、问了律师,律师也说合规。关于第二个项目,初拟的公告是有全部条款的,但是各方要求保密,所以没有及时披露。两个项目,自己都全力去沟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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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上交所接受了部分申辩,减轻处分,沈锡飞没有被公开谴责,但是仍旧被通报批评。

从违规的本质可以看到,沈锡飞犯了两个错误,1、在对方要求保密,以及能不能保密的判断上存在着失误;2、盲目相信律师,缺少了自己的专业判断,律师说公司不存在优先受让权是建立在海正辉瑞《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但是对于这个修订,公司也是要审议的。

前一任董秘犯了相同错误


有意思的是,沈锡飞的上一任,海正药业前董秘邓久发,在2017年10月辞任公司董秘后不久,于2017年12月也被上交所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类型为公开谴责。


董事长不配合、律师玩套路,这位金融办来的董秘转型初体验有点涩


在这次违规中,董秘邓久发之所以被公开谴责这么严重,是因为怠慢监管层。

具体为,2016年12月,公司分别与HPH等交易对方签订4份产品销售权协议,交易金额合计2320 万美元,若确认收入预计形成利润1.17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865%,4份协议中,有3份的单独金额达到了《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标准。

公司2017年3月才对外披露了上述事项,构成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在《关于与三家公司签署四个产品销售权协议的公告》中,公司未根据相关格式指引要求披露涉及产品的具体名称、交易对手方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构成重大合同披露不完整。

错上加错的是,上交所先后于2017年4月6日、4月24日向公司发送监管问询函和工作函,督促公司按照规则要求补充披露重大合同的具体信息。

但公司仍以涉及商业秘密,交易对手方不同意等为由,拒不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也未履行相应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程序。

最终,董秘和公司都被上交所给予公开谴责。上交所认为,“重大合同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系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判断,董事会秘书是导致重大合同披露违规的主要、直接责任人。”

综上可以看到,因为海正药业两任董秘自身的专业性不足,以及在该不该保密上判断失误,导致了海正药业的两次被公开谴责,当然自己作为董秘也连带着一起被处分,这应该引起其他董秘同行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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