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在好多街坊的印象中,
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都是屬於弱勢群體。
然而近日
廣東中山市第一法院
依法以交通肇事罪
判處一位行人
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通過事發時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到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時左右
在中山火炬開發區
中山六路的人行橫道線上
一名女子正闖紅燈過馬路
這時一輛摩托車向前行駛
撞倒了這名女子
摩托車司機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從另一個角度的監控錄像看到
這名女子在闖紅燈時
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機
當她看到摩托車駛來時
竟然試圖加速躲過
但最終還是導致了事故發生
事故造成摩托車乘客張某受傷
送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鑑定,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於
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
而肇事行人胡某
也受傷並被送院救治
案件公開審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文凱: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行人違反交通法規引發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
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橫過馬路,而且在這個過程中一直使用手機,是引發本次事故的一個主要原因。經審理,行人胡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胡某在審判階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
在交通事故里面,
行人一般被視為“弱勢群體”,
在本案中的行人胡某為何要負主要責任,
並且承擔刑事責任呢?
定罪依據
行人胡某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橫過馬路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同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因此,行為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並造成摩托車乘客張某死亡,胡某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面,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行人胡某的該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不僅是機動車駕駛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作為行人的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法院認為,本案中,胡某雖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傷,但是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橫過馬路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承擔主要責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應認定胡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然而,行人被判交通肇事者並不是鮮有耳聞。
老人橫穿馬路致人死亡被判一年半
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路上行人作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成都一名67歲老人橫穿馬路時,與摩托車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導致摩托車主死亡,最終該行人獲刑一年半。
東莞女子橫穿馬路致人死亡被判罪
2014年的一天,東莞黃某貪圖方便,直接橫穿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這時,30多歲的遊女士騎著電動自行車正好經過,黃某毫無預兆的折回讓她躲避不及,雙方發生了碰撞。黃某和遊女士均倒地受傷。讓黃某沒想到的是,她亂穿馬路的違規行為,竟奪去了他人的寶貴性命。醫院雖努力搶救,但已無力迴天,遊女士不幸離世。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遊女士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鑑於黃某在案發後仍留在現場等候處理,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案發後積極向遊女士的家屬賠償;家屬對其表示諒解,並請求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看到行人因不守交通規則
致人死亡被判交通肇事罪,
不少網友為之叫好
但也有一些網友疑惑,
如果是行人和汽車出現這樣的事故
行人也會擔主要責任嗎?
廣東謹然律師事務所周玉珊律師認為,如果交通事故是發生在行人和汽車(機動車)之間,汽車(機動車)因避讓行人導致車禍,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果行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那麼行人也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到底怎樣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此,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我國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固然很多,但其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違反了該法,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即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第一個構成要件。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另外,該法在第四章第四節還特別對行人和乘車人的通行作出了規定。因此,行人也當然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對象。
2、發生重大事故。
何為重大事故?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作出明確的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或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三十萬元以上的。《解釋》還對酒後駕車,無證駕駛等六種情形,若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也認定是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因此,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只要是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發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無論是行人過馬路,
還是騎車過馬路,
最好不要看手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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