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在好多街坊的印象中,
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都是属于弱势群体。
然而近日
广东中山市第一法院
依法以交通肇事罪
判处一位行人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通过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
在中山火炬开发区
中山六路的人行横道线上
一名女子正闯红灯过马路
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
撞倒了这名女子
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
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
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机
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
竟然试图加速躲过
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
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
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而肇事行人胡某
也受伤并被送院救治
案件公开审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文凯: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
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经审理,行人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在交通事故里面,
行人一般被视为“弱势群体”,
在本案中的行人胡某为何要负主要责任,
并且承担刑事责任呢?
定罪依据
行人胡某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因此,行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死亡,胡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行人胡某的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不仅是机动车驾驶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作为行人的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然而,行人被判交通肇事者并不是鲜有耳闻。
老人横穿马路致人死亡被判一年半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路上行人作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成都一名67岁老人横穿马路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主死亡,最终该行人获刑一年半。
东莞女子横穿马路致人死亡被判罪
2014年的一天,东莞黄某贪图方便,直接横穿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这时,30多岁的游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好经过,黄某毫无预兆的折回让她躲避不及,双方发生了碰撞。黄某和游女士均倒地受伤。让黄某没想到的是,她乱穿马路的违规行为,竟夺去了他人的宝贵性命。医院虽努力抢救,但已无力回天,游女士不幸离世。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鉴于黄某在案发后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案发后积极向游女士的家属赔偿;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看到行人因不守交通规则
致人死亡被判交通肇事罪,
不少网友为之叫好
但也有一些网友疑惑,
如果是行人和汽车出现这样的事故
行人也会担主要责任吗?
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周玉珊律师认为,如果交通事故是发生在行人和汽车(机动车)之间,汽车(机动车)因避让行人导致车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那么行人也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到底怎样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固然很多,但其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违反了该法,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另外,该法在第四章第四节还特别对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作出了规定。因此,行人也当然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
2、发生重大事故。
何为重大事故?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作出明确的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还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六种情形,若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也认定是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因此,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无论是行人过马路,
还是骑车过马路,
最好不要看手机了!
觉得对的请点个
閱讀更多 法拉理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