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即使是違章建築,也不是拆遷方想拆就能拆的!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拆遷方在實施強制拆除之前,應作出行政決定、催告、強制執行決定等程序。有些符合條件的違章建築,還可能轉成合法建築!
第一、即使認定為違章建築,也要依據法定程序辦事。
對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包括:
1、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
2、進行催告。
3、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4、實施行政強制拆除決定。
5、對社會的不特定多數人,進行公告限期拆除。
6、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時,才能進行強制拆除。
第二、有些違章建築可以不拆除,不能見到違建就拆!
1、拆除後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楹庭認為有些違章建築,拆除之後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拆除之後,可能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在這種情況下,該違章建築可不予以拆除。
誰說違章建築隨便拆?還可能轉成合法建築!不走拆遷程序就是違法
2、影響建築物和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如果部分拆除建築物,會影響建築物和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或者整體拆除建築物會影響相鄰建築物及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在這種情形下,違章建築可以不拆除。
3、現有技術條件無法實施拆除的。
由於建築的特殊性,或建築物所處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據現有拆除技術條件無法實施拆除的違章建築,也可以不予以拆除。
4、可以轉成合法建築的。
(1)楹庭認為違章建築未必一定被拆除,也可能轉為合法建築而永久存在。產生違章建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當事人的原因,也有行政機關的原因。而對於違章建築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也不是唯一的,有沒收、限期拆除,也有罰款補辦手續的,而且沒收、限期拆除僅限於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的情形。
(2)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對違章建築作出沒收或拆除的決定,是其基於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後綜合權衡作出的決策。那麼,其中相當多的違法建築還可以糾正,並於糾正後與合法建築一樣永久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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